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规范性文件选编 资料库:枣庄市情资料库 章节:枣庄年鉴(2021)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18/article/21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18/article/21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规范性文件选编


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
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
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全市城建档案资料的存储、利用和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薛城区、山亭区、市
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滕州市城建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
场所、住宅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涵、隧道、河道、水质净化工厂、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照
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
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的线路、站场、桥梁及机场、码头港口等;
4.公用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包括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
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档案、
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等;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化、公园、苗圃、环卫设施、古建筑、庙宇、楼阁、
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城市雕塑设施等;
6.城市防洪、抗震、消防、环境保护、人防、水利工程等;
7.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
位置图;
9.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档案。
(二)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
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印发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规定、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
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相关规定,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建设责任主体单
位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图、竣工测
量、竣工验收文件和声像、缩微品、电子档案等。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三)绘制工程竣工图,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高程、座标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
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加强监管,
促使建设工程全过程形成的档案及资料完整、准确、齐全地归档保存。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跟踪指导制度。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由市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定期检查指导,或指派专人进驻工地。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应当同时报送一套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的电子
档案,纸质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要求,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建设电
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117)要求。
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
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
程档案。
对于联合验收时未形成的竣工验收档案文件与备案文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及时向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
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
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改造、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
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暂由建设单位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损毁、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
办法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城市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凡无竣工档案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由产
权单位(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由专业部门重新绘制,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处理、地下管线测量和声像档案制作等所需经费,应
当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编制检索工具,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声像档
案数字化技术,建立以全文和多媒体技术为主的全方位、多层次档案信息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保管城建档案须有专用
库房,库房内应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
措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馆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
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查阅有关城建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
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有计划地编纂城建档案资料,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建档案的
社会利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制止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建档案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城建档案管理、
验收、移交等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地下
管线工程档案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的立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
(牌)、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候车亭、自行车棚、报刊亭、电话亭、画廊等公共设
施设置的灯箱、橱窗、旗幔、绘画、电子显示屏等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流动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户
外广告设置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服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巡警、生态环
境、应急管理、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坚持统
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各区(市)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利用城市道路路面、路名牌、道路隔离栏、护栏以及利用线杆等设施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消防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及建(构)筑物外观的;
(六)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建(构)筑物的;
(八)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
第九条  在下列区域或者载体,不得设置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刻画广告;
(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牌面式户外广告;
(三)横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
(四)在高架桥、过街天桥、透景围栏、道路隔离栏、护栏、线杆以及公共区域内设置的阅报栏设置
商业广告。
(五)建成区内设置大型高架立柱广告。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未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免予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依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安全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场地或建(构)筑物、公用设施等使用协议;
(四)能表现原建筑物外立面及周边场地现状情况的广告设施载体原景照片,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
图;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选址和定点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第二项、第五项所需材料,能够通过系统推送、部门共享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交。
第十三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商业庆典
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七日内办理临时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设置
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文件。对
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三
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当于户外
广告设置期满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逾期未拆除的,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处理。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满
后按要求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设置;未予设置的,设置许
可自行失效,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的要求,遵守审批和登记的时
限、地点、形式、规格、效果图,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并按下列规定做好户外广告养
护工作:
(一)按规定启闭户外广告灯光设施;
(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三)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灯光不亮、断亮,或者画面出现脱落、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
当在三日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粉饰;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或
者无修复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五)遇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特殊气象条件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
制,对不按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
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举报
投诉制度。
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和
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确有违法行为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
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
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
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
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专业素质高、示范作用强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军
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在服务社会建设大局、满足基层民生需求、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方面的
专业作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
〔2015〕2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在枣庄地区从事社会工
作专业服务达一定年限,成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枣庄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
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枣庄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30名(其中养老服务领域10名左右),管理期
限为4年。
第五条  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
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单位) 组成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枣庄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
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
调解、应急处置、优抚安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
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
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枣庄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
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和养老
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  枣庄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
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
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为枣庄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某
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枣庄和谐使者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市)
民政部门、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区(市)、本行业系统所属单
位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评选年第二季度,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
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 各区(市) 民政部门、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区
(市)、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
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枣庄和谐使者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各区(市)民政部门、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区(市)民政部门、枣庄高新区
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
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枣庄市内各类人才工程。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三季度
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枣庄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枣庄民政网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逐级建立完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枣庄和谐使者原则上从各
区(市)、枣庄高新区评选的和谐使者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  枣庄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6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被选
拔为“齐鲁和谐使者”的,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  枣庄和谐使者名单纳入枣庄市高层次人才库,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部分枣庄和谐使者参加
市情考察、咨询、健康查体、休假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市民政局在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
产生的枣庄和谐使者轮训一遍。
第十二条  枣庄和谐使者所在单位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对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枣庄和谐使者领办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孵化枣庄和谐使者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枣庄和谐使者在申请科
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枣庄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
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为全市社会工作科学决策
提供服务;
(四)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根据全市社会工作安排参加咨询督导活动;
(五)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枣庄和谐使者考核机制,每年年底,委托各区(市)民政
部门、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枣
庄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并将年度考核意见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年度考核结果分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管理期满后,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枣庄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结果分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
枣庄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考核“合格”
的,可参加新一批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枣庄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六条  管理期内,枣庄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
等次数量不超过考核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工作领域荣誉称号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等国家
级人才称号;
(二)获得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等次,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三)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
会公认。
第十七条  对枣庄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枣庄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者调往市外
的,可继续保留枣庄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枣庄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
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
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枣庄和谐使者的,经市选拔
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枣庄和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
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调动广大技能
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提高全市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
供技能人才支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
办字〔2015〕233号)、《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
见》(枣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
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
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
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我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获得区(市)或市属行业、
中央和省属驻枣单位、市直各大企业首席技师称号,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在一线岗位直接从事
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选拔。
第七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
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职业技能在全国或全省本行业(领域)中处于领先、市内本行业(领域)中处于拔尖水平,近
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成为享受国务院颁
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或者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前六名,在省级二类职业技
能竞赛获得前三名,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两名,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
(三)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领域)公认的先进操作
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原则进行。由各区
(市)、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各大企业、中央和省属驻枣单位推荐本地、本单位、本行业候选人。
第九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各大企业、中央和省属驻枣单位受理申报后,
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
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枣庄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
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
提出枣庄市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
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当年评选的枣庄市首席技师
津贴于次年开始发放。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齐鲁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枣庄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
培训及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枣庄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
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市、区(市)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枣庄市首席技师参加;用人单
位应依法安排枣庄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
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枣庄市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
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 在市内重点产业、 骨干企业选择建立“枣庄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组织枣庄市首席技师进行
“名师带徒”,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
传承机制;
(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枣庄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
术交流;
(四)枣庄市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
以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加强领导干部对枣庄市首席技师的联系服务,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强化舆论宣传,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枣庄市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
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
技术工艺等方面的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
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对枣庄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枣庄市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结果
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枣庄市首席技师称号,
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管理期满后,对枣庄市首席技师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两个等次。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枣庄
市首席技师资格;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枣庄市首席技师资格。
第十八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
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枣庄市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枣庄市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2日。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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