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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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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改革

一、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划分
1986年,由于烟草企业上划中央,省对枣庄市财政体制作了调整,由执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
分成”,留成比例45%,改变为“收入全留,定额补助”,定额补助276.5万元。枣庄市对滕县和山亭
区的财政体制也相应作了调整。滕县两烟税收基数划转后留成比例为82.5%,调整收入基数为2490万元,
支出基数2058万元。对山亭区按实际基数141.2万元上划,每年定补141万元,市另外照顾200万元。对
薛城区、峄城区分别按支出占收入的实际比例(55.5%、77.5%),参与总额分成,市中区因不涉及烟
草仍按原体制执行(分成42%)。
1988年,省对枣庄市仍执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但由于13种小税
划作地方固定收入,财政包干基数相应作了调整。一是把近几年已上划未调整收入基数的企事业单位
调进基数,共1480.7万元;二是把13种小税划作地方固定收入抵顶支出,增长部分全留枣庄市,财政
收支包干范围仍按省政府鲁政发〔1985〕45号文件执行。
为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积极性,枣庄市对区(市)下划13种小税,除对山亭区、台儿庄区继续
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外,对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实行“定额上交,比例递增,
超收分成”的体制,递增比例为8%,财政收入增长8%以上部分,从上交到市的资金中照顾区(市)
大部分。至此,市中区分成47.3%,上解52.7%;薛城区分成58.3%,上解41.7%;峄城区分成79.8%,上
解20.2%;滕州市分成83.3%,上解16.7%;山亭区收入全留,定额补助364万元;台儿庄区收入全留,定
补74.1万元。财政收入增长8%以上部分,从上交到市的资金中返还给市中区60%、薛城区60%、峄城区
70%、滕州市50%。
1989年,枣庄市对峄城区上划市直3个企业(市造纸厂、市农机厂、市制革厂共248万元)的税收,
下放粮食企业的财务基数,由“定额上交,比例递增,超收分成”变为“收入全留,定额补助”。
1994年,根据中央、省实行分税制改革的要求,枣庄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
财政收入的划分确定:
市级财政收入。1.中央级、省级驻枣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的25%部分(不含电力、滕州卷烟厂缴纳
的增值税)及其营业税(不含保险、银行营业税);2.市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驻地以外的市级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企业驻地缴纳),市级企业所得税、上
交利润及亏损补贴,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中央、省级以及5区、滕州市企业缴纳的部分),
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征收排污费、城市水资
源费、教育费附加及其他收入等。
枣庄市辖5区及滕州市财政收入。区(市)级企业上缴的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中央、省、市级企业缴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上缴利润及亏损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土地增
值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其原属于区(市)的各项收入。
市与区(市)共享税收入。1.耕地占用税,市级分享30%,区(市)分享70%;2.资源税,市级分享60%,
区(市)分享40%。
市对区(市)税收返还。枣庄市上划中央的收入,中央财政按基数返还给枣庄市。枣庄市对辖各
区(市)税收返还,执行全国统一规定。即按1993年各区(市)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各级收入划
分情况,计算出净上划中央及市级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上划市级收入),
作为以后市对区(市)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消费税和
增值税年均增长1%,按照调整后的基数,市对区(市)税收返额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
收入达不到1993年调整后的基数,中央扣减枣庄市的税收返还基数,枣庄市财政相应扣减有关区(市)
的税收返还基数。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市与区(市)的财政支出划分,仍按原体制执行。
1996年,市与区(市)共享税收入作变动:将耕地占用税由市级原分享30%,全部下放给区(市)
和乡镇, 市级不再分享; 将资源税由原市级分享60%,区(市)分享40%,调整为市级分享40%,区
(市)分享60%;上划驻区(市)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税收,以上划企业1995年税收为基数,返还
基数,市级分享收入增量。
2002年,调整上解区(市)包干上交递增比例,将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3个区(市)包干上交
递增比例,由7.5%调减为5%。同时,根据中央和省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的要求,枣庄市所得
税、营业税收入分享作了改革,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与
市或区(市)按比例分享。1.中央、省下划枣庄市的企业所得税(不含区(市)农村信用社、城市信
用社等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和滕州卷烟厂所得税),改革前属市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前属市
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省、市共享收入,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0%,市级分享40%;2003
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级分享32%。个人所得税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2002
年中央分享50%,市级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级分享40%。2.在枣庄市设有分支机构,跨地
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的所得税,在省财政与市财政之间进行分配,区(市)不参与跨地区分享。3.
中央下划的区(市)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改革前属区(市)级收入的
企业所得税(滕州市包括中央下划的滕州卷烟厂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省、区(市)共享
收入。具体分享比例为: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0%,区(市)级分享40%;2003年中央分享60
%,省级分享8%,区(市)级分享32%。个人所得税省级暂不参与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区(市)
级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区(市)级分享40%。
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与市或区(市)按比例分享。1.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集中缴纳的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省级收入,上缴省级财政。其他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市以下共
享,分享比例为,省级20%,市以下80%。2.省下划枣庄市的营业税(电力等四大部门营业税和银行营
业税) 以及改革前属市级收入的营业税,为省财政与市财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省级20%,市级
80%。3. 改革前属区(市)级收入的营业税,为省财政与区(市)财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省级
20%,区(市)级分享80%。
2003~2005年,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体制。
新建企业税收的分享划分。2003年6月,枣庄市对中央及省、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区(市)投资新
建项目或以其为主体参与投资新建的股份制企业实现的税收,除按财政体制规定应上缴中央和省级的
收入外, 市与区(市) 级收入划分规定为: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80%部分)、企业所得税
(市按比例分享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属市级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按比例分享部分)、契税等地方小税属区(市)级
收入;资源税属市与区(市)共享收入,市级分享40%,区(市)分享60%。
004年12月,对企业所得税收入作进一步明确,即:对中央及省、市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引资、
增资、拉长产业链,以及市直各部门招商引资建在区(市)的项目,区(市)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
予较大优惠的, 按项目投产后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 年终由市财政结算返还企业所在区
(市)30%~40%;原属于市级的税源企业,不论企业改制方式或在市内改变生产经营地点,其市级税
源的归属不变, 原有税收入库级次不变, 各区(市)不得将市级收入作为区(市)级收入入库;自
2005年元月起,市地税局对属于市级税源的企业税收直接统一征收,然后按照市与区(市)的收入分
享范围和比例,按月或季返还区(市)。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税收缴纳。2003年,对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枣庄市设立的鲁西分公
司枣庄管理处和鲁西高速公路开发公司第六分公司,除收取车辆通行费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作为省级收入,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外, 缴纳的增值税
(25%部分)、营业税(80%部分)、个人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
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其他地方收入,均作为市级财政收
入。
出口退税政策负担机制。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属于枣庄市出口退税基
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按中央75%和地方25%的比例分别负担。对
于市及市以下负担的企业退税额,本着分享与分担对等、利益与责任对应的原则,按照现行财政体制
规定的增值税25%部分的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区(市)或乡镇负担。2005年,国务院决定,调整中
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原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
的比例共同负担。
个人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2005年,省改革个人所得税分享体制,将原属于中央与省级共享的储
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与原属于中央与市以下分享的个人所得税,一并实行中央、省及市以下按比
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15%,市以下分享25%。

二、新老体制的过渡
1994年1月1日起,全市财政体制按新体制运行。但老体制规定包干上交的区(市)仍继续递增上
交,吃补贴的区仍然吃补贴,上交额和补贴额不减少或增加税收返还额。市对市中区、薛城区、滕州
市3个上解区(市)包干上交递增比例由8%调减为7.5%。市对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3个补贴区,
仍按原办法执行,补贴额不予递减。其中:补助山亭区364万元,峄城区122万元,台儿庄区44万元。

第二节 财政收入

1986~1990年, 全市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0.89亿元, 平均年收入2.18亿元,其中1986年为1.38亿元。
1991~1995年完成21.71亿元,平均年收入4.34亿元,较“七五”期间翻一番。1996~2000年完成47.82亿
元,平均年收入9.56亿元,较“八五”期间增长120.3%。2001~2005年完成91.97亿元,平均年收入18.39
亿元,较“九五”期间增长92.3%。其中,2005年达到28.17亿元,是1986年的19倍多,年均递增17.21%,
20年间收入共完成172.39亿元。

一、工商税收收入
1986年,枣庄市开征的工商税收主要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所
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
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等。之后,相继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等。当年,全市工商税收1.37
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枣庄市开征的工商税收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当年工商税收2.9亿元。之后,相继停征屠宰税、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特产税。2005年,工商税收入17.15亿元。20年共计征收工商税收112.11亿元,占全
部财政收入的65.04%。
1986~2005年, 全市工商税收在收入中的比重逐步下降。 1986年,工商税收占财政收入的99.6%,
1987~1993年,平均在91.4%。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78.8%,到2001年降到52.2%,平均每年下降3.8个百
分点。2005年,占收入比重恢复到60.9%,但仍较1994年低18个百分点。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
1986年,枣庄市完成国营企业所得税1346万元。2005年,完成2.27亿元,是1986年的16.9倍,年均递
增16.03%。20年累计完成15.17亿元,占财政收入的8.8%。
三、农业税收入
枣庄市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4个税种的收入。
农业税 1986~2001年,全市共征收农业税3.14亿元,其中正税2.73亿元,附加税4014万元。税费改
革后,农业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常年产量按1994~1998年小麦5年平均产量和
规定的比例折算确定。粮食价格按每公斤1.14元核定。农业税税率2002年和2003年执行6%,2004年执行3
%,2005年执行1%。2002~2005年全市共征收农业税5.93亿元。
农业特产税 1987~2002年,全市累计征收农业特产税1.54亿元。2003年,全市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1987年, 全市开征耕地占用税, 省核定枣庄市税额为每平方米4.8元,市政府按照各区
(县)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分别核定各区(县)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其中市中区、滕县
每平方米5.1元,薛城区每平方米4.5元,台儿庄区、峄城区、山亭区每平方米4.1元。1987~1988年,征
收款按中央和地方各50%的比例进行分成。 1989~1993年,按照中央30%、地方70%的比例分成。1987~
1993年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5992万元,其中上交中央1581万元,地方留成4128万元,提取征收经费283万
元。1994年分税制后,耕地占用税全部留给地方。至2005年底,10年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22亿元。
契税 2003年6月23日, 市政府发布《枣庄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 1991~2005年,全市累计征收契税
1.76亿元。
四、企业收入
1983年后,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企业收入主要包括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国有企业亏损补
贴等项目。1999年后,企业收入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中国有资产经营
收益增长较快,1999年是280万元,2005年达到2.13亿元。
五、专项及其他收入
主要包括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公路运输管理费、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等。
1986年完成556万元,2005年完成5.49亿元,增长97.8倍,年均递增27.35%。20年共完成收入32.67亿元,
占全部收入的18.95%。

第三节 财政支出

1986~1990年, 全市一般预算支出完成14.4亿元,年平均2.89亿元,其中1986年为2.12亿元。1991~
1995年完成30.45亿元,年平均6.09亿元,较“七五”期间增长111.3%。1996~2000年完成69.62亿元,年
平均13.90亿元,较“八五”期间增长128.6%。2001~2005年完成145.82亿元,年平均29.16亿元,较“九
五”期间增长109.5%。其中,2005年达到48.23亿元,较1986年增长21.8倍,年均递增17.89%,20年共支出
260.3亿元。

一、农业支出

农业支出主要包括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和农林水气象支出等。1986~2005年,
是财政支农投入增长较快的时期,全市预算内支农投入从1986年1229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3.75亿元,增
长29.5倍。20年累计支出23.43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8.95%。其中,1986年,财政支援农业生产性
支出与事业性支出比例为1:1.7,到1990年为1.7:1。之后,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及运转费用的快速
增长,这一比例没有太大变化。
1986~1988年,是财政支农资金单一增长阶段,政府扶持农业主要依靠预算内支农投入,1986年全
市预算内支农资金1229万元,1988年达到2716万元,年均增长49%。
1989~1997年, 是多渠道支农投入机制形成阶段。 预算内支农投入由1989年的3126万元, 增长到
1997年的1.34亿元。自1988年开始,全国统一开征农业发展基金。截至1998年底,全市累计征集农业发
展基金2.69亿元,在支持全市农业生产,尤其是粮棉油生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自1988年开始,中央、
省实施“黄淮海平原农业开发”,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市中区外,全市各区(市)均被列入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支农周转金规模不断扩大,全市支农周转金基金由1989年的2777万元,发展到
1996年的5627万元。
1998~2000年,受基层财政困难影响,财政预算内支农资金出现徘徊局面,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降低。这一时期,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引导作用逐步加强,农业投资逐步向市场化、科技项目倾斜,向
弥补市场缺陷转移,投资基础性设施项目和以奖代补性资金增加。
2001~2005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预算内支农投入大幅度增长。预算内支农投入由2000年
的1.3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75亿元。
另外, 1990~2003年, 先后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加强农业灌溉项目”一期和二期项目。其中,
“一期工程”从1990~1995年,引进外资折合人民币9860万元;“二期工程”从1998~2003年,引进外
资折合人民币5762万元。这些资金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配套,主要用于改造全市中低产田。

二、科技事业支出
科技事业支出主要包括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支出。1986年,科技事业支出196万元,2005年
达到3865万元,是1986年的18.7倍。20年间全市科技事业支出累计2.65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01%。

三、教育支出
1986年,全市由财政拨款的各类学校共1711处,教育支出为3269万元。随着科教兴市战略的进一步
实施,教育事业迅速发展,2004年,全市由财政拨款的各类学校共1093处。其中,高等学校3所,中等
职业学校28所,中学189所,小学873所。2005年,教育支出达到6.9亿元。20年全市教育支出累计46.78亿
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7.86%。

四、支持企业支出
支持企业支出主要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和科技三项费用。1986~2005年,
全市支持企业支出累计15.10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5.77%。

五、城市建设支出
城市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城市维护费、国债转贷资金等。1994年利用奥地利政府贷款,投资9000万元建
设日处理能力7万吨的市污水处理厂。1998年,利用国债转贷资金2300万元,建设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
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依托薛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京福高速公路以东建设新城区,
构筑枣薛一体的中心城市。新城区从2000年开始建设,至2005年底,包括城市建设支出先后共投资24
亿元, 新城区建设初具规模。 20年全市财政投入城市建设支出累计15.86亿元, 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
6.06%。

六、医疗卫生支出
1985年,全市医疗卫生支出1620万元。1986年,枣庄市医疗卫生支出1990万元。2003年,进入全市
卫生事业财政投入增长最快的时期,当年全市财政累计投入资金1211万元,为抗击“非典”提供资金
保证。“非典”疫情过后,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传染病救治体系的建设步伐,全市共有14个建设
项目,规划总投资5688万元,其中各级财政投资4254万元。截至2005年底,14个建设项目已有13个竣工
投入使用,各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2041万元。
2004年开始,全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省政府确定滕州市、薛城区为省级试点县。
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社会资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资金实行财政
专户存储。截至2005年底,各级财政安排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977万元。其中,个人缴纳1043万元,各级
财政补助934万元。参保农民949105人,参合率66.97%。报销医药费1724万元,受益人数12.35万人。当年,
医疗卫生支出1.63亿元,是1986年的10.06倍。

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主要包括抚恤事业费、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救济
福利事业费、救灾支出、民政事业费、残疾人事业费等。1986年,全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582万
元,2005年1.05亿元,是1986年的18倍。1986~2005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累计7.04亿元,占同期财
政总支出的2.69%0。

八、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下岗人员生活费、失业人员失业金、就业补助支
出等。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从1998年开始执行,当年支出1719万元,2005年84530万元。1998~2005年的8年
间,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累计15.08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5.76%。

九、行政管理费支出
全市行政管理费支出主要用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党政管理机关运行所开支的经费。1986年,
行政管理费支出2311万元,2005年达到6.21亿元,是1986年的26.9倍。1986~2005年,行政管理费支出累
计36.20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3.82%。

十、其他支出
枣庄市财政预算支出的其他支出比重虽小,但范围甚广。主要包括税务、工商、财政、统计、审
计、劳教、旅游等事业费。此外,还包括各种专项业务经费。

第四节 财政管理

一、预算管理
1999年以前,枣庄市预算编制基本采取预算内外资金分别编制和“基数加增长”的办法,对单位
经费实行切块包干。从1999年起,市级财政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结合,试编综合预算,是全省较早实行
综合预算的市。2001年,在进一步完善综合预算的基础上,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方法,选择
市教育局、市广电局等7个部门试编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政府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
使职权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
批准的涵盖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财政计划。2004年,市级全面试编部门预算,并将市林业局、
市环保局、市残联3个部门的预算提交市人代会审议。2005年,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部门预算增加到10
个,建立预算信息查询系统,在人代会各代表团驻地设立信息查询点,现场接受代表咨询和上机查阅。

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1985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枣
庄市从当年起分期分批调整折旧。1992年,主要实行分类折旧,折旧率由4.72%提高到5.2%。1993年后,
放宽加速折旧、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范围,以上增加企业国有财力近1500万元。1998年折旧率提高到7%
左右。
自1986年起,在国营企业中实行承包制,其中1988~1993年,采取“基数包干、增收分成”等形式
对国有商品流通企业实行承包民营责任制。
“七五”期间(1986~1990年),实行“税前还贷”政策,累计批准“税前还贷”金额1.11亿元,
其中1990年达2119万元,占“七五”期间利润的48.37%。
1990年,压缩企业库存,允许按压缩0.5%至1%提业务活动经费。库存较大的,经批准可再提高比例。
处理积压产品损失,允许先挂账再抵减超承包收入。
1993年,企业财权进一步放开。实施新制度当年,企业新增财力8700万元。
1995年,减免企业上交“两金”2000万元,1997年市收财政贷款转为企业资本金7087万元,企业改
革中“甩包袱”5000万元。1998年,全面清理潜亏12.57亿元,利用政策“甩包袱”2亿余元。以上优惠
政策增加企业财力2.85亿元。
2001年下半年, 市财政局撤销工业交通科、 商业贸易科,成立企业科,企业科按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
1985年, 全省粮食财务体制进行改革, 由原来的省级管理下放到地(市)管理。粮食经营实施
“双轨制”后,对平价粮食经营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促进企业扭亏增盈。
1986~1993年,对列入计划网点的建设项目,给予税前还贷政策,粮食企业批准税前还贷金额2677万元。
1989年,针对粮食企业平价亏损增加实际,实施“盈亏统算、总额承包”的管理办法。
建立地方粮油储备制度 1994年, 全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为3450万公斤、食油储备规模为47.5万公斤。
1999年,省政府将枣庄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调减为2000万公斤。2004年,省政府下达枣庄市地方储备粮
规模为1.4亿公斤。为保证地方粮油储备制度的落实,国家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1994年,市、区(市)两级财政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
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全市规模为1414万元。1997年,国家出台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规定
用途为地方储备粮补贴和超储粮费用利息补贴,省下达枣庄市规模为1855万元。1998年,实际安排粮
食风险基金3910万元。1999年开始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补助包干政策,规模调整为5420万元。2004年6月1
日起,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全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调整为6170万元。1994~2005年的10年间,全市地方
财政累计拨付粮食风险基金5.73亿元。
解决粮食政策性挂账 1996年,清理出全市粮食企业1991年度末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9223万元,
至1998年提前两年全部消化完毕。1999年,对1992年4月1日~1998年5月31日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进行
清理审计,清理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贴息的挂账资金3.1亿元。中央规定1999~2003年作为过渡期,
实行本金挂账,利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过渡期结束后消化本金的年限为10年,即2004~2013年。
2004年,全市统一实行“过渡期”再延长5年的办法。5年内新增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地方继续各负
担一半。同年,对1998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进行第三次清理审计,审计
政策性财务挂账5390万元,从企业剥离,实行停息挂账,由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消化高价位库存粮食 2001年,市财政利用上级资金,采取“弥补差价、保留储备指标”的办法,
消化高价位地方储备粮500万公斤,消除陈化变质的隐患,年节约补贴80多万元。2002年,枣庄市在全
省率先大规模地开展高价位粮食促销工作,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消化高价位库存粮食的意见》,采
取“核定价差,集中销售,先销后补或借款弥补”的办法,销售高价位粮食6.9亿公斤。2003年,在全
省率先全面完成销售高价位粮食任务,比上级要求提前两年,年可节约费用利息补贴3000余万元。省
财政拨付消化高价位粮食价差补助资金5974万元,全市一年消化原计划三年消化的差价挂账。
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制度 2004年,支付对农直补资金2868万元,占粮食风险基金总额的52.9%。2005
年,支付直补资金3072万元,占粮食风险基金总额的56.67%。两年资金兑付率、户数兑付率均达到100
%。

四、教科文财务管理
教科文财务管理从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中划分,主要负责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事
业财务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教师工资由区(市)财政直接拨至“农村教师工资专户”,
委托银行统一发放。2004年,各区(市)按照实际执行标准,不再发生新的拖欠,而且还全部提高工
资发放标准,与上一年相比,农村中小学教师人均月增加工资104.84元,全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年增加
工资3685万元。2005年,农村教师人均月工资783.82元。
2001~2005年,多渠道筹集资金10740万元,改造农村中小学危房25.4万平方米。2005年,全市共投
入资金1200万元,新购课桌凳15.4万套、讲台5162张,维修复新旧课桌凳9万余套。
2001~2004年,市财政共安排资金3147.2万元,用于枣庄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和贷款贴息,保证枣庄学院
创建成功。
2002年后, 加大财政对科技、 文化等事业的支持力度, 保证“科普村村通” 工程、 农村电影
“3121”工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农村健身路径工程、远程网络文化共享工程、省八届运动会、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等重点事业的发展。

五、行政单位财务管理
1986年, 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 行政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供给, 年终节余缴回财政。
1997年,根据财政部颁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补助,
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九五”期间,对行政单位预算编制探索试行“零基预算”
办法,严格按单位核实后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定额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对专项经费根据财力可能和单
位实际承担的工作量逐项核定。对各行政经费支出项目的安排,不考虑前年度支出基数,在保工资发
放、保机构运转、保重点热点难点的同时,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在年初预算下达后,执行过程中一
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按《预算法》和人大的审批程序进行办理。
从2001年起,在部分单位部门实行预算编制改革试点。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将行政单位预算内外
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收入直接缴国库,各项开支由财政统筹安排。同时为加强管理,先后制
定会议费管理、接待费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六、农业财务管理
1986~1988年,财政支农资金渠道较为单一,政府扶持农业主要依靠预算内支农投入数量。
1987年,市制定《乡镇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后又在此基础上制定《枣庄市财政支农周
转金管理考核办法》,对基金管理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分级负责制,实行“考察、借款、还
款”相统一的借款方针,全市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支农周转金在建
立初期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专业户开展规模种(饲)养,中期以后随着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支农周转
金主要用于乡镇企业的发展。
1988年,全国统一开征农业发展基金(简称农发基金),市制定《枣庄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
暂行规定》,具体规定14条筹集农发基金渠道。1989年,全市征集农发基金2715万元。截至1998年底,
全市累计征集农发基金2.69亿元。
1988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开始实施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别是上级资金内部结构和无偿
比例进行多次调整,土地治理资金的有偿比例由原来的50%减少到15%,最后全部为无偿,有偿全部调
整到多种经营项目上。1998年财政信用资金取消以后,中央保留农业综合开发中的有偿资金,并成为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主要资金力量。
1990~2003年,先后进行“世界银行贷款加强农业灌溉项目”一期和二期项目。其中,“一期工
程”从1990~1995年,引进外资9860万元;“二期工程”从1998~2003年,引进外资5762万元。
2000年以后,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内部结构也进行较大调整。除继续加大农
业基础设施建设外,围绕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支持“八项重点工程”,并在全省率先开展以乡镇为
实施主体的“双增工程”项目建设。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并出台“新城大环境”绿化政策、农业龙
头企业贴息政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农机具补贴政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政策、农村人畜
吃水扶持政策、农村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补助政策、“生态文明村”奖补政策、经济薄弱村扶持政策、
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农业信息化建设扶持政策等,并且持续开展“科教兴农年”活动,进一步加
大农业标准化建设的投入。

七、医疗卫生财务管理
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及财务管理改革 1986~1997年,对医疗单位的预算管理一直采取按工资总额的
一定比例核拨人员经费,除此以外的开支由医院自行解决。1998年,财政部、卫生部发布《医院财务
制度》,规定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逐步采
用零基预算等科学的预算编制办法。在财务管理上,将医疗收支与药品收支彻底分开,医院药品收入
实行“核定收支、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全市除对市口腔医院给予工资全额补助外,其它医疗机构
均实行定项补助。
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从2001年开始进行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一是大力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优化配置卫生资源。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采取合并、兼并、
联合、转向、撤销等方式对区域卫生资源进行优化重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是规范医疗机构分类
管理,逐步形成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存、竞争、发展的新格局。三是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四是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五是按照《山东省卫生事业补助
政策实施意见》要求,实施规范的财政补助政策,调整投入结构,改革补助方式。
农村卫生工作及农村卫生体制改革 2003年,枣庄市制定《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
规定2003~2010年,各级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规定乡镇卫生院的人员、
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2005年,市政府制发《关于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建设的
决定》,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制定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财政支持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先组建、后上划、再垂直”的改革思路和《关于全
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单位财务和资产上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截至2004年底,枣庄市药品
监督管理机构已全部上划省垂直管理。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9年之前,全市一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2000年11月,按照国家、省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
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缴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截至2005年底,参保人数达343991人,全市收缴基金2.97亿元,基金支出2.77亿元。

八、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7年,全市开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2月
后,逐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对象由按应得收入核定,改为按实得收入核定。保障
标准由1997年的100元/月·人, 提高到143元/月·人; 保障范围由城区驻地非农业人口的特困居民和
“三无” 对象,扩大到全体非农业人口。保障人数从1997年的1800多人,最多时扩大到6.1万人。截至
2005年底,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共1.83万户、5.39万人,月发放保障金221.11万元,保障对象总数列全省
第三,按人口比位居全省第一,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1997年,市政府出台《枣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1998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实施,保障标准为年人均600元,所需保障金由区(市)、乡(镇)、村三级
负担。当年,全市共有9900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发放保障款物折合人民币108万元。2003年后,
在全市农村实行低保制度,采取定期定量救济与临时救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截至2005年底,全市享
受定期定量救济者10831人,年投入资金162.7万元。享受农村低保的居民有8552人,年投入资金121万元,
同时对8400多名有特殊困难的居民实行临时救济。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997年6月~1998年9月,枣庄市设立帮困资金,对连续3个月
发不上工资的困难企业职工按照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共帮助下岗职工29.2万人次,发放
救助金1400万元。从1998年10月起,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制度规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
业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该机构负责为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其缴纳养老、医疗、
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3年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第一年至
第三年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75%、70%发放。保障资金实行“三三”制办法,即企业、财
政、社会各负担三分之一,特困企业实行财政兜底筹资政策。到2001年9月,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的下岗职工按协议领取3年的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3年到期后,下岗职工应与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加入失业保险,但是由于企业无力支付部分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清偿职工债务,
使得劳动合同关系无法解除,因而也不能加入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没有实现再就业,又
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下岗职工,自当年10月起,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暂时延长1年。自2003年7月起,
对原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企业未破产、职工未就业之前,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临时救
济,救济标准为每人每月143元,由银行代发。
离休干部“两费” 保障机制 2002年前, 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每个离休干部每年
3000元,由市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按季拨付到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对超支部分,由财政、离休干部
所在单位共同承担解决。自2002年5月起,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每人每年6500元,由离休人员所
在单位缴纳。为离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离休人员年度内发生的药费先从个人账户中报销,超出部分
从统筹金中报销。各区(市)也相应建立离休干部“两费”统筹办法和财政保障机制,从机制上确保
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来源。2004年,医药费统筹金征缴比例标准为每人每年8500元,医药费统筹
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对定点医院采取“总额预付、质量挂钩、年终结算、合理分担”的结算方式。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8年,枣庄市全面加强各类社会保险资金监管,
把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等全部纳入单独的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当年1月1日起,经办机构一律停
止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其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

九、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1995年12月1日起,市财政局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枣庄分行代行的全部财政职能,成为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相应组建市财政局基本建设科,5区1市均相继成立专门的财政基建管理机构。
2001年10月机构改革后,市财政局撤销基本建设科,组建经济建设科,将原基本建设科管理的全部职
能划并至经济建设科。各区(市)均相继成立财政基建管理机构。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1995~1998年,全市相继出台一系列基建资金管理制度。2002年,把投资管理
的工作重心,由事后监督转移到事前参与论证。2003年,市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2005年,制定《枣庄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财政基建管理体系 1996~1998年,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初步建立
财政基建管理的框架。一是严格审查基建项目概预算,要求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工程预算组织
施工。二是在施工阶段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现场记录。三是制定严格的程序,加强工程结算及竣工财
务决算审查审批工作。1997年,市财政局、市计委联合制定自筹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先存后批、
批后再用、专户存储、集中管理”原则,要求建设单位须将投资额50%的资金存入财政基建专户,计
划部门方可立项。1998年,中央实施积极的国债政策,枣庄市对国债资金实行财政“背书管理”办法,
不论何种渠道筹集的资金,一律存入同级财政基建专户。1999年起,要求所有财政投资项目,均须开
设基建专户,实行“单独建账,专户存储,独立核算,背书管理”的管理模式,有效保证财政性资金
的专款专用。自2001年起,市级财政基建支出项目纳入年初预算,强化预算约束机制;采取“计划控
制、进度拨款、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保证财政基建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在继续深
化财政投资管理的基础上,向强化项目前期投资评审和事中控制实施重点转移。自2002年起,对枣庄
新城行政中心区、枣庄学院建院改制等建设工程的设备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对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材
料,实行工程造价的批价管理。2001~2004年的4年间,通过实施项目前期评审、政府招标、财政批价
等管理方式,共节约财政资金近1亿元,其中枣庄新城行政中心区建设工程土建部分及设备、材料采
购部分核减报价约5000万元。先后对老城区改造、泉兴煤矿、枣庄南电厂粉煤灰除尘改造等其他重点
投资项目,采用“背书管理”与预拨资金相结合的形式,及时派员或委托社会审价机构深入施工现场,
对隐蔽工程进行实地勘测、验收、记录,积极参与项目全过程评审管理,实施严格的跟踪问效制度。

十、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3~1994年,全市预算外资金总体规模有较大增长。1994年剔除企业各项基金、能源建设基金、
预算调节基金,全市预算外资金总收入6.77亿元,其中市级预算外资金收入3.92亿元,占总量的58%,
与当时的预算内地方财政资金基本持平。这一阶段,在延续前期“专户储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
单位资金账户的管理和检查力度,但是财政所管理的资金仍然比较有限,也没有对预算外资金收入进
行过年度预算。
1995年,成立枣庄市收费管理局,专司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1997年制定出台《枣庄市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自1998年开始,将市政府出台的30多个收费和基金项目全部取消,
每年减少收费近2亿元。到1999年底,全市1300余个行政事业收费单位绝大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办法,推行面达99.5%。市、区(市)两级财政加大对预算外资金的调控力度,全市5年时间统筹使
用预算外资金5.7亿元,建设枣薛煤气复线工程、海关大厦,以及滕州市荆河改造、市化纤厂技术改
造、十里泉电厂四期工程等几十个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
至2004年底,全市通过银行代收代缴的单位占收费单位总数的90%以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
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达到6亿元,其中市直突破1.5亿元,通过实施“票款分离”管理系统纳入各级财政
专户。

十一、会计管理
2005年,开展全市收费年审活动,全市审验资金17.3亿元,查处违纪单位180余个,违纪资金4155
万元,收缴入库2750万元。
1985年,市财政局设立科研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1986年6月,成立枣庄市会计学会,开展
评聘会计专业职务。1987年,对全市财务会计岗位上从事会计和财务工作的专业干部进行评聘。1988
年,对全市的国营单位和部分集体单位进行会计达标升级验收。6月,成立“山东枣庄会计师事务所”。
1989年,会计电算化工作开始起步,当年底,全市会计部门有微机30余台,利用率为60%,利用微机发
放工资和汇总报表,有3户企业较系统地进行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销售核算和编制报表。
1991年,市财政局成立会计管理科。自1992年起,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分会计员、助理
会计师、会计师3个层次。1993年,全市财政部门对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全市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培训,
共培训工业、商业、农业等9个行业在职财会人员约1万人,并选择鲁南化肥厂、市橡胶厂、市酒厂、
市水泥厂、 市第一棉纺厂5个不同类型的市直重点企业和滕州市作为试点单位,按新制度先行运转。
1995年,召开全市财政学会、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95理论研讨会,会议收到
论文137篇,将优秀论文64篇编印成论文专集。1997年,制定下发《枣庄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
收办法》。
1998年,开始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山亭区会计管理局向46个单位委派66名财会人员。11月2日,全
市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现场会在山亭召开。1999年,市及各区(市)均成立会计管理局。全市共向938个
单位委派1139名会计人员。2000年,市直单位完成首批会计委派工作,首批委派13个单位、17名会计人
员。2001年,经过机构改革,市财政局会计科的职能划转到市会计管理局,市会计管理局工作职能除
负责会计委派工作外,增加全市会计工作管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
计法》)和其他会计法规制度,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和会计电
算化考试工作。2002年,在全市推广“乡镇财务集中核算,零户统管”办法,将乡镇各部门和单位的
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对村级的资金管理,实行在乡镇建立财务代理中心的办法,统管各行政
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2003年,积极开展“会计诚信建设年”活动。2004年,做好贯彻实施
《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积极推行委派会计轮岗交流和总会计师制度。在薛城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办法,公开选拔符合条件的7名会计人员担任总会计师。2005年,庆祝《会
计法》颁布实施20周年,贯彻、宣传《会计法》,促进会计诚信建设,积极开展会计“双先”评比表
彰活动。

十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
1986年,专控商品为14种,其中由省控办审批商品3种,市控办审批商品7种,区(市)控办审批
商品4种。1988年,对县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基本建设单位以及职工在200
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直接管理,逐级分配控制指标,按时考核;
对县以下单位,包括职工在200人以下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实行间接控制。当年,专项控制
商品扩大到29种。1989年1月1日起,全市对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征收附加费,建立教育周转金,作为支
持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1993年5月1日起,专项控制商品调减为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
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8种商
品。1996年,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小汽车实行定编管理。1999年11月起,放开全市个体、私营企
业购买小汽车的社控审批手续。2000年10月1日,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

十三、债务金融管理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 从1997年起,全市地方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归口
市、区(市)两级财政部门,主要是城市信用社。对全市11家城市信用社调查摸底,进行财政登记。
1999年,开始对全市地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每年5月底前批复企业上报的当年费
用指标计划。2000年,农村信用联社的财务管理纳入财政监管范围,对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拍卖行、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财政登记。2001年10月,市财政局成立债务金融
科,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和政府债务管理。当年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市财政争取上级举债资
金4.08亿元,专项用于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的兑付,帮助市驻地原中心社、市中社、光大社进
行重组,并且组建枣庄市第一家具有股份制性质的地方金融机构枣庄市城市信用社。市财政认购1600
万元股本金,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并代表政府行使对其财务监管权。同时,承接原城市信用社代位
求偿资产18758万元, 并且负责清收盘活。 11月,成立枣庄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财政拨付注册资金
1000万元,财政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财务监管。根据济银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对市信托投资公司
进行关闭撤销,财政部门负责其资产、负债的清算,并向省政府举债6000万元,用于居民合法存款的
兑付。2003年7月,成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财政注入资本150万元,依法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并
负责监交城市信用社、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收益。
政府专项举债资金管理 1999~2001年,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枣庄市先后向省财政厅申请
一系列中央专项借款合计7.13亿元,用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社社员股金、城市信用社和
信托投资公司个人合法债务的兑付。资金还款期限6~8年,年利率2.25%,举债资金采取“专户管理,
封闭运行”原则进行管理,均由省、市、区(市)政府作为债权、债务人层层签订转贷协议,履行还
款义务,由同级财政部门具体承办。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 自1988年起,开始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在纺织、邮电、城市污水治理等方面
共实施12个项目,累计利用外资15437.24万美元,有效地弥补市建设资金的不足。但由于多数企业亏损
严重、还款能力弱等原因,债务拖欠严重。财政部门一方面加大对外债项目的管理,督促用款企业归
还借款本息,另一方面在严格筛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继续争取新的外债项目。1999年4月,全市外国
政府贷款业务由市外经贸委划转市财政局管理。

十四、法规税政管理
1986年,市财政局第一次对自新中国成立至1984年底的地方性财政法规和规范文件进行大规模清
理。1990年进行第二次清理,主要清理自1985~1989年底颁布的文件。经过两次有组织有步骤的清理,
对不再合乎时效的财政法规,都按照立法程序作明令废止。
1999~2005年,各级财政部门相继成立财政法规税政机构,开展财政税收立法工作,颁发一批适
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调控方面,预算管
理和监督规范文件或地方规定有《枣庄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枣庄市预算管理办法》《枣庄市
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枣庄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枣庄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内部操
作规程》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文件或地方规定有《枣庄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枣庄市行政性
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财政分配关系方面,相继制定《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枣庄市近期转移支付办法》等,由此保障全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正常进行和规
范发展;财务管理方面,制定《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关
于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枣庄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审批方面,2001
年,将各级以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形式下发的由财政部门行使的审批、审核、备案等职能的审批
行为,进行清理和登记,共清理审批事项21项,经合并归类压缩到7项,其中行政审批4项,核准事项2
项,备案事项1项,压减比例为三分之二,保留的项目以市长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十五、政府采购管理
从1998年开始, 全市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1999年2月,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挂牌运作。随后各区
(市)也陆续成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展开。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
正式实施后,要求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实行“采管分离”。2005年11月,市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采购业务委托由省财政厅验证允许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中介招标机构进行
操作,彻底实现“采管分离”。
制度建设 1999年5月,市政府下发《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先后下发《枣庄
市政府采购目录》《枣庄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枣庄市政府采购会计处理的规定》《枣庄市市直行
政事业单位公车定点加油管理办法》《枣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办法》《枣庄
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委管理暂行办法》 《枣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冬季取暖用煤统一采购管理办法》
《枣庄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枣庄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枣庄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范围 从1999年开始,市级陆续推出从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与统一保险、办公自动化设备、
公务用车购置到信息网络、建筑工程、学生公寓用品及冬季取暖用煤等项目的管理。2000年,薛城区
将药品、 医疗器械及车辆维修等项目纳入管理。 2001年, 滕州市将会议接待、公务印刷纳入管理。
2004年,市级将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基建项目审计等服务类项目纳入管理。2005年,管理范围已涉及
《政府采购目录》所列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所有项目。
实际采购操作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
定点采购等。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联合采购、两阶段招标采购、功能采购等采购方式。
1999年底,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省内第一个政府采购网站(www.zzgp.gov.cn),对外发布市政府采购信
息。2000年12月,又开通政府采购网上招投标系统,从招标公告的发布,标书的购买、下载,投标书
的上传,评标资料的分析、排序等,完全通过网上实现,扩大招标信息的覆盖面。对投标文件实行供
应商、采购中心、公证处三层加密,是全国最早的电子商务平台、三层加密和在线支付的网上采购系
统。2003年,建立专家管理和供应商管理数据库,并实现录入、编辑、查询、随机抽选等功能。

十六、住房资金管理
1993年,枣庄市开展住房资金管理工作。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展和不断完善,先后制定实施20
余项规章制度。 1995~1999年8月,全市有1428个单位、12.59万人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额
1.68亿元。1996年,枣庄市开始出售公有住房,至1999年8月,归集售房收入3.35亿元。
在管好住房资金的同时,利用住房资金支持单位和个人建房、购房。1995年,首次为市第二棉纺厂职工
住房楼贷款50多万元。1996年,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收入委托银行向华山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发放专
项贷款1500万元。至1999年8月,全市累计拨付住房资金约2亿元,其中,支付住房公积金3128万元,拨
付售房收入1.7亿元。

十七、国有资产管理
1989年10月,市财政局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其主要职能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
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职能,对全市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合法
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1993年,成立枣庄市国
有资产管理局(简称国资局),内设工交建、行政农林水、商贸金融3个职能科室。1997年市级机构改
革,保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设立综合科、企业科、行政事业资源科、统计评价科(加挂枣庄市清产
核资办公室的牌子)4个职能科室。2001年市级机构改革,撤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市财政局内部设
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2004年12月,枣庄市人民政府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撤销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移交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
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由市财政局统计评价科承担。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1993年以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是做好固定资产报废、转让的审
批。1994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管理的通知》。1995年,市政府颁布《枣庄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工作步入日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1997年,对枣庄安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
施授权经营试点,授权经营资产总额5亿元,其中国有资产1.25亿元。1998年,对枣庄市糖酒集团总公
司开展试点工作。同年,开始全面推进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市直首批一次性买断产权的企业10户,
资产转让底价337万元,竞买成交价380万元,高于转让底价43万元,比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5332万
元高出5712万元。当年全市首批完成改制工作的74户国有企业中,核销财产损失和潜亏挂账1.85亿元,
冲减呆坏账3594万元,扣留职工医疗、养老保障金和欠发工资等9227万元,改制后重组资产价值19.62
亿元,留在企业的国有资产1.32亿元,国资部门收缴产权转让收入1903万元,剥离托管国有资产1.48亿
元, 破产及有偿转让国有资产-3.05亿元, 改制后企业承接银行债务7.83亿元, 安置职工21077人。至
2001年底,全市完成改制企业144户,其中出售企业62户,组建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32户(包
括股份有限公司1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993年,全市统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有1279个行
政事业单位参加清查登记,清查登记资产总额27.64亿元,比清查前账面数增加6.38亿元,增长30.3%。
账外资产盘盈6.53亿元,批准盘亏报废资产0.14亿元,核实国有资产总额23.4亿元,占资产总额的85%,
比清查前账面数17亿元增加6亿元,增长35%。1995年底,市国资局印发《枣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和《枣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制止行政事业单位随意报
废、报损、低价变卖、无偿赠送财产等行为的发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资产评估管理 1991~1992年,重点抓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培训评估人员。
1993~1994年,重点开展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1995~1998年,重点做好企业改制中的
资产评估工作。
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从1993年开始试点,1994年全面实施,至当年3月31日,全市600户
国有企业资产总额83.55亿元,负债总额71.52亿元,所有者权益12.03亿元,资产负债率85.60%。1995年
进行土地清查估价,到1996年初结束。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从1996年开始试点,1997年全面实施,
至当年3月31日,全市332户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总额46.71亿元,负债总额38.98亿元,所有者权益7.73亿元,
资产负债率83.45%;1998年扫尾和补课,历时3年全面完成。棉花企业清产核资:2003年,对全市6户棉
花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截至200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清查值1.98亿元,负债总额清查值2.46亿元,
所有者权益清查值-0.48亿元,资产负债率124.40%。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撤并清产核资:2003年撤并的12
所学校,累计清查资产总额1.33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19亿元,负债总额2030万元,净资产11301万元,
批复入账盘盈资产5283万元(账外资产),处理毁损报废盘亏资产630万元。
资产统计 一是实行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制度。1990年开始,每年撰写《枣庄市国有企业资产运营
情况和经营状况分析报告》《枣庄市城镇集体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分析报告》。
1997年开始,每年编撰《枣庄市国有企业主要指标手册》。2001年开始,每年编撰《枣庄市年度汇总
会计报表资料汇编》 。二是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试点工作。1990~2004年,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
381户减少到222户,国有资产总量由9.5亿元增加到24.96亿元,增长1.63倍。三是扩大企业资产统计范
围。1998年,增加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统计报表工作,试点统计供销社系统企业资产,1999年扩大到全
市所有城镇集体企业。截至2005年底,全市城镇集体企业76户,资产总额9.82亿元,负债总额9.30亿元,
所有者权益0.52亿元。四是统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1992~2004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
量由9.52亿元增加到53.49亿元。
企业效绩评价 从1997年起,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基本效绩评价,对部分重点国有、
集体企业进行综合效绩评价。2001年,综合效绩评价工作在全省率先向区(市)属国有企业延伸,每
区(市)选择1~2户重点国有企业实施综合效绩评价。2002年,共对全市11户重点企业21个年度的经
营业绩进行综合评价。2003年停止综合效绩评价工作。

十八、财政监督检查
1990年,成立枣庄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1998年,更名为枣庄市财政监督局。财政监督
从侧重企业财务收支的检查向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促进财政管理转变,从侧重事后检查向
事前、事中监控和必要的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模式转变,从重视收缴违纪资金向把处理事与处理违
纪人员相结合转变,主要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财政法纪情况进行监督和对执收执罚部门“收支两条线”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财政拨款重点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2004年5月,财政监督检查实行
“统一协调、归口管理”。财政部门对外实施的所有检查,统一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制定计划,牵头、
协调,并组织实施,统一计划、统一实施、统一程序、统一政策。
预算收入征管检查 从2001年起,连续4年对各区(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预算收入的征管、
解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查出市、区(市)级收入混库11964.69万元,发现的问题主要有违规设置
税收过渡户,人为地调整税款级次,挤占市、区级收入以及超范围使用完税证等。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2000~2005年,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连续5年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除责令有关单位按规定调账补税、限期改正,还提出整改和加强管理的建议
353余条次。
专题专项检查 围绕财政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专项检查。2002年,组织
开展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检查,共清理出应缴未缴财政专户资金2774万元,应缴未缴市级收入795万
元。开展房地产开发和公房出租收入专项检查,市直9户开发企业查出应缴税费1742.24万元,市直40户
公房出租,总收入380.06万元,应缴税费141.92万元。2005年,认真完成“十强乡镇”的审核验收工作。
查清核实一般预算收入情况和审查调减及调整后的真实数据,查清核实2003年的一般预算收入金额、
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收入增长比例、人均财政收入,查清核实机关工资、教师工资的发放情况,
查清核实国有资产收益、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完成及增减情况。所有清查数据,经与乡镇、街道办
事处反馈复核,得到全面确认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