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环境目标责任制
自1989年7月,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1989至1990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城市环境综合整
治、定量考核、限期治理、污染物集中控制等与环境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一并实施,并以此带动8
项制度的落实。至1992年,2轮省、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共制定指标106项,全面完成的88项,其余为
部分完成。
1995年,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全市上年度环境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先后抽查61个重点治理项目,对78个环境质量指标进行复查,对16项综合工作指标进行评议。在列入
年度考核计划的298项指标中,全部完成的238项,完成率80%;部分完成的48项,占16.1%,无明显进展
的占3.9%。
1998~2000年,环境目标责任书中的任务目标共4类32项,到1999年底,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23项,
取得较大进展的9项。
截至2005年底,省政府共与枣庄市签订了6轮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也分别与各区(市)
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签订了6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工作指标1000多项,有力促进了环保工作的
开展。
第二节 工业污染源治理
一、工业废水污染治理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全市水污染治理主要是对炼焦、电镀、皮革、洗煤、造纸、电力、
纺织等行业,通过采取限期治理等一系列措施,使上述行业的废水污染点源得到一定程度治理。1986
年后,全市共安排废水处理项目191个,工业废水排放量至1992年下降到6527万吨,年逐减0.53%,处理
率为27.6%,排放达标率提高到19%。
1993~1994年,废水排放量为7048万吨。
1995年,全市突出抓造纸、酿酒企业废水治理,当年竣工的治理项目55个,完成投资2900万元,
新增废水处理能力2.6万吨/日。对鲁南化肥厂等14个企业的废水实行限期治理。
1996~1997年,对全市13家5000吨以下小造纸企业麦草制浆生产线实施关停。新增废水处理能力14.5万
吨/年,年减少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化学需氧量7.3万吨。
1998年,全市列入淮河流域限期治理的63家企业中,除7家因规模小、污染重、无治理价值被关停
外,其余56家全部完成治理工程,其中55家通过验收,1家待验收。
2000~2001年,全市373个工业废水污染源中,除38个被依法关停或破产、转产外,其余335个污染
源全部进行了治理并通过验收,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1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计划指标。
2002~2005年,对全市水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的通知,相继投资1.26亿元新建或完善治污设施,
有80%以上水污染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南水北调要求,对全市日排废水百吨以下的78家企业
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水污染治理项目。按国家一级标准进行治理,定期调度全市水污染企业实现稳
定达标排放。
二、工业废气污染治理
关停取缔“土小”企业 1993年,拆除土焦池20座、硫磺窑40座。1995年,拆除市驻地土焦池、硫
磺窑285座。1996年,拆除土焦池328座、土硫磺窑176座。1998年,组织拉网式大检查4次,拆除“复燃”
土焦池、土硫磺窑217座。2001~2002年,拆除“复燃”土焦池、土硫磺窑60余座。2003年,拆除改良土
焦池20余座。2004~2005年,组织专项行动,拆除7家铁石粉选矿,对13座6.6万吨的水泥立窑进行关停、
拆除。
技术改造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对工业锅炉和窑炉的治理主要采用干法旋风除尘,水泥厂
立窑粉尘治理大多采用自然降尘室,除尘率在30%左右。进入90年代中后期,对工业锅炉和窑炉的治
理主要采用湿法水膜除尘,即锅炉烟尘治理主要采用湿法喷淋除尘,电厂锅炉的烟尘治理主要采用麻
石水膜除尘,水泥窑炉粉尘治理主要采用湿法水膜除尘。2002年,随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高和治理
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厂锅炉的烟尘治理逐步由采用麻石水膜除尘改为静电除尘,水泥窑炉粉尘治理由
湿法水膜除尘逐步改为高效静电除尘和大布袋除尘。至2003年,山东十里泉发电厂投资近亿元,将锅
炉烟尘治理全部改为静电除尘,枣庄热电公司等其它发电企业的锅炉烟尘治理也已部分改为静电除尘。
投资1.2亿元,对全市水泥生产企业243座10万吨级立窑中的239座,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大布袋除尘器,
治理率达99.2%。2004~2005年,市政府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粉尘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
水泥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后,年减少水泥粉尘9万吨。
三、工业废物污染治理
枣庄市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电厂锅炉以及其他锅炉和窑炉产
生的炉渣和粉煤灰。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主要是加大综合利用,减少堆存和排放。针对煤矸
石等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推广煤矸石和粉煤灰替代粘土用作水泥生产原料、煤矸石用作修筑高速公路
材料、用煤矸石和粉煤灰制作建筑材料等做法以减少污染。
1986~1992年,7年间“三废”综合利用产值11575.3万元,利润4652.4万元。
1993~1994年,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441万吨,利用、处置量262万吨,综合治理率56.1%。
1995年,全市废渣处理能力1.5万吨/年,连同废气、废水的“三废”综合利用产值3240万元,利润
1250万元。1996年,全市“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3316万元,利润1041万元。1997年,全市新增废气
处理能力365万能标立方米/时,其中,烟尘58公斤,废渣7.3吨。
200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达到76.4%,较上一年提高3个百分点。
2003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已超过产生量的90%,仅水泥行业年综合利用煤矸石和粉
煤灰就超过200万吨,京福高速公路和市驻地东环路修建用掉堆存矸石山5座。
200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实现零排放,达到省政府下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第三节 城市烟尘控制区建设
1989年,在市驻地建成第一个面积为2.86平方公里的烟尘控制区。
1992年,为改善市驻地环境质量,对市驻地烟尘控制区内的340台锅炉进行监测,确定限期改造的
41台,完成改造13台,取缔8台。
1993年,市驻地烟尘控制区面积由上一年的4.23平方公里扩大到23.69平方公里,烟控区覆盖率97.9
%。
1997年,为进一步提高市驻地大气环境质量,对市驻地350台锅炉、茶炉进行监测、建档,治理,
淘汰47台烟尘超标排放的不合格锅炉、茶水炉,并实行烟尘排放24小时自动监测。
1999年10月,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指挥的“市驻地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印发《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就治理锅炉烟尘、取缔燃煤茶水炉、推行清洁燃料和控制新上10吨以下取
暖锅炉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市环保局和市中区环保局成立市驻地大气污染治理监督检查组,
配备专门车辆,全天候开展运行检查,全面提高设施运转率,杜绝城区内严重冒黑烟现象。
2001年,枣庄市被列为全国100个实行空气质量日报的重点城市。市区驻地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
燃用散煤,所有锅炉排放的烟尘必须达到排放标准,不达标的停止使用。
2002年,先后淘汰不合格排烟设施370台,治理锅炉、窑炉800余台,还对各种有烟烧烤进行取缔,烟
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98.43%。
随着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枣庄市烟尘控制区面积也在相应扩大,由最初的市驻地扩大到其
他区(市)驻地,至2005年达71.05平方公里,烟控区覆盖率98.4%。
第四节 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
1989年,枣庄市开始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首次确定为2.86平方公里,约占当时市驻地建成
区面积的15.89%。当年,把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列入区(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
中,认真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城市布局,拓宽城区道路,改善城区道路质量,加快城市外环路建设。
20世纪90年代初,先后开通西外环路、北外环路和东外环路,减轻城区道路通车压力,同时对交通干
线两侧进行绿化。
1995年开始,城区严禁进城车辆鸣笛。1997年起,禁止拖拉机、大货车进入城区,并按照有关规
定淘汰超期服役车辆。
第五节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
1993年,制定《枣庄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2002年6月,周村水库地表水源停止
作为饮用水源。自此,全市所有饮用水源,全部采用地下水源地。2003年7月,制定《滕州市荆泉水源
保护管理办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把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
准保护区,明确各级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使饮用水源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六节 排污收费
1985年后,坚持贯彻“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方针,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持续、健康、
稳定发展。1992年,国务院对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重新审定,枣庄市随之执行新的排污费征
收标准,对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基本实行超标收费原则。对不超标的污水,执行每吨0.04元的收
费标准。
1993年,排污收费实现新突破,全市完成685.08万元。1995年,全市征收排污费775.69万元,其中
市局征收排污费600.91万元, 安排27个重点污染项目460万元专项环保贷款。 1996年,全市征收排污费
1286万元。1998年,市区及滕州市被国务院划入全国二氧化硫控制区。自1月1日起,按每公斤二氧化
硫0.20元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并且规定二氧化硫排污费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资
金不得低于90%。2002年,排污收费额为1305.37万元,较上一年增收174.65万元。
2005年,全市排污收费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