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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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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就业再就业

一、就业工作
1986年,面临全市待业青年人数不断增加、安置任务不断加重的形势,宣传党中央关于“劳动部
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把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作为安置待
业人员的主渠道,积极扶持待业青年服务网点发展壮大,树立“只要有劳动岗位和工资收入就是就业”
新观念。
1987年,农转非人员大量增加,全市待业青年人数2.3万。市政府提出有条件的部门、企事业单位
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由各单位和城郊农转非的村,承包待业青年就业安置。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经报
批后可招收集体合同制工人,并给予待业青年网点税收、贷款支持、粮油供应比例方面的照顾。
1988年,全市待业人员36588人,其中待业青年16172人。为缓解就业压力,引导成建制“农转非”
(村)居委会建立劳动服务公司,枣庄市劳动局成立枣庄市劳务市场办公室,同时增加待业保险科编
制,组建乡镇劳动服务站。
1990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
管理,开始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扩大青年到乡镇街居企业工作渠道。
1994年,按照“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方针,发展劳务输出,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重点开展高、初中毕业生及未能继续升学的城镇青年一次性登记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进行求职
登记工作。
1995年开始,提出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实行竞争就业。开始对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实
行就业卡、证管理制度。
1997年,全市实施《失业证》《待岗证》制度,以及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等一系列措施。
1998年10月1日,组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为:1984年8月4日前
参加工作的市地方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
营等原因而连续下岗3个月以上, 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1984年8月5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
至1999年底,全市有下岗职工的且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有174个。
2001年2月,枣庄市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枣庄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2003年7月,开始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持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
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当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再就业59048人,其中再就业13880人,城镇登记失
业率3.8%。截至2004年6月底,全市发放《再就业优惠证》34500个,1.7万人次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
策减免达1300余万元。全市城镇新增就业6.9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7.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5%。
2005年,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1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8万人,帮助困难群体再
就业0.3万人,农村劳动力输出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3%。

二、劳动中介
1988年5月,枣庄市劳务市场办公室成立,此后,各区(市)劳务市场办公室相继成立。劳务市场
办公室负责城镇待业青年的登记、文化统考、推荐就业,按照下达的用工计划,举办劳动力供求双方
洽谈会,为企业组织招收职工,为用人单位使用经批准的农村“临时工”办理用工手续。劳务市场办
公室还利用开办劳务市场手段,为用人单位和城镇待业青年提供相互选择的就业平台。
1990年5月,枣庄市劳务市场办公室改称为职业介绍所,全市各乡镇建成劳动服务站63处。劳动用
工制度实行重大改革,企业用人再也不用申报招工计划,而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主确定招聘职
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且在全市范围内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服务对象扩展到所有用人单位
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服务内容覆盖面更广,服务方式更贴近群众,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
成。
1996年12月,枣庄市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全部更名为职业介绍中心。2000年12月开始执行国
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使职业介绍机构的运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001~2002年,枣庄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断加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
5区1市全部建成劳动力交流大厅,所有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全部建立基层劳动保障机构,使劳动力市
场不断延伸,信息传递更加通畅。2001年,开通“枣庄就业信息网”。2002年5月18日,800平方米的枣
庄市职业介绍中心大厅投入使用。
2003年,枣庄市积极构筑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三化”就业服务体系。服务对象扩展为社会
所有劳动者,并对农民工的所有求职人员提供免费服务。
2005年3月份,对全市民办职介机构进行年检,有32家民办职介机构年检合格,并评选枣庄民生劳
务有限公司等8家诚信民办职介所。从5月份起,在市职业介绍中心托管档案的自谋职业等灵活就业人
员可参加医疗保险。

三、职业培训
1986年,枣庄市劳动局技工学校仍然实行计划招生,培训技术工人。学生毕业后享受中专学历同
等待遇,由市劳动局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统一安置工作。为适应滕县经济发展,经省劳动局批准,成
立滕县技工学校,办学规模600人,设置建材水泥、车工、钳工、电工专业,该校当年招生200人。市
劳动局技工学校开始实行毕业生有偿分配制度,企业每招收1名技校毕业生,须向学校交纳1500元用于
改善办学条件。招工工作开始实行“先培训后就业”,以企业办学为主,按照“谁办学、谁受益”的
办法,当年为企业培训毕业生4467人。
1987年,建立枣庄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工人技术考核工作,行政编制3人。
成立枣庄市机械电子技工学校、枣庄市纺织技工学校和枣庄市冶金化学技工学校。在全市范围内对企
业班组长、生产技术骨干和在关键生产岗位的技术工人进行高级技术业务培训。
1988年,枣庄市开始在鲁南化肥厂、枣庄市橡胶厂、鲁南机床厂等企业开展技师聘任工作试点,
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1989年,在滕州市化肥厂、鲁南水泵厂、市肉联厂、市电机厂等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展工人考工晋
级试点,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1992年,枣庄市城乡建设职工中专、枣庄市粮食职工中专改建为枣庄市城乡建设技工学校和枣庄
市粮食技工学校。
1993年,举办枣庄市第二届工人技术比武和山东省奥林匹克技能选拔赛。组建枣庄市技工学校教
师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和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技工学校教师初级和中级职务的评审。
1994年,批准枣庄市劳动局技工学校、滕州市技工学校、枣庄市粮食技工学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
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枣庄市劳动局技工学校成立劳技经济发展公司。
1995年,市劳动局技工学校开始开办高级技工班,招生50人,专业为机械维修。
1996年开始,全市技工学校根据市场需要实行自主招生、开展职业培训,市劳动局对学校进行业
务指导。市劳动局技工学校在市中区、峄城区、薛城区、台儿庄区设立分校,并成立市中区和山亭区
职业技能鉴定所。
1997年,技工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双证制度。联合市教委开始对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
训实体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1998年,成立枣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自收自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8人,具体实施全市的职
业技能鉴定工作。
1999年,在全市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开始职业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实
行劳动预备制度。滕县技工学校更名为滕州市技工学校。因企业增多、不再安置工作等原因,技工学
校职业培训招生出现低潮,全市仅完成招生1849人。2000年7月,枣庄市劳动局技工学校被批准组建枣
庄市高级技工学校。
2002年起,由于经济发展对技术工人需求增加,技工学校开始实行“订单”教育、安置就业岗位,
技工教育职业培训招生人数开始增加,全市招生3625人。枣庄矿业集团公司技工学校和山东化工技工
学校被评定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全市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汽车修理从业人员的民办
职业培训开始发展,当年,民办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到34家。同年,市机械电子技校、市纺织技校、市
冶化技校合并到枣庄市高级技工学校。12月30日,经省政府批准,枣庄市高级技工学校更名为枣庄市
技术学院。
2003年,山东化工技工学校被批准为高级技工学校,并成立枣庄鲁南机床公司技工学校。全市技
工学校由原来的9所减少到7所,实现技工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开展枣庄市计算机技能大赛,1
名选手获全省金奖。开展眼镜验光员、焊工等十项职业从业人员的专项治理检查。5区1市成立职业技
能鉴定中心,并开展工作。
2004年,全市技工学校招生5360人,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2005年,全市技工学校招生6863人,其中高技生4950人,技工学校的培养层次进一步提高。枣庄技
术学院于2005年筹备建设新校区,枣庄矿业集团公司技工学校被批准建立枣庄矿业集团公司高级技工
学校。在全市贫困家庭中开展技能扶贫活动,按照2∶1的比例录取200名学生到技工学校学习。首次开
展在全省也是第一次的全市370名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员、推销员2个新职业的资格认证。全市民办培训
机构60家,对评估合格的34家培训学校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吊销10家不具备条件的民
办学校,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认真实施《枣庄市新技师培养计划》,
共培养新技师275人、高级技师13人。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的“枣庄市首席技师”19人,每人每月享受
政府津贴500元。

第二节 社会保障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87年1月,成立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收缴和企业离退休职工
的养老金发放。 截至1992年底,全市1443个企业单位的73191名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616个企业的
16501名离退休职工纳入养老统筹。1992年,收缴统筹金3212.47万元,拨付养老金3157.4万元。根据上级
劳动保险制度改革要求,将企事业单位中招用的城镇户口临时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同时,
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的养老保险,制定试行办法,纳入统一管理。
从1993年1月1日起, 凡本市境内企业职工, 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至
1993年底,全市参加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的单位1199户,劳动合同制工人80746人,应收缴养
老保险金2671.64万元,实收2607.52万元,收缴率97.6%。1993年,全市的临时工、个体工商户用工的养
老保险工作已开始运作,投保人数62人,收缴养老基金10.7万元。1993年,全市参加固定职工退休费用
社会统筹的企业626户,职工95405人(在职职工77979人,离退休职工17426人),应收统筹基金3542.45
万元,实收3442.42万元,收缴率97.2%。
1995年,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977户、142761人;临时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养老保
险14户(只含市直和市中)、463人;离退休职工19653人。当年底,给企业离退休人员调增月基本养
老金15%。加强扩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试点工作,当年全市有5398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
发放,市中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1996年,实行《枣庄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在全市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身份职
工,以及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中统一养老保险收缴比例。给全市19674名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增加
养老金52.4元。全市由社会保险机构或委托银行发放养老金人数9485人,月发放金额405万元,占总人
数的50%以上。
1997年,全市11312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占企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50.6%,其中企
业离休干部已完全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基金收缴任务圆满完成,不仅确保发放,并实现
略有节余的目标。
1998年,枣庄市实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
例按新规定作相应调整,全市收缴1.22亿元,收缴率95%。推行养老金全部缴拨和社会化发放,全市
社会化发放率68.5%。同时,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和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从
制度上堵塞欠发、挪用社会保险金的漏洞。
1999年上半年,枣庄市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全市参保企业1010户,参保职工169370人,收
缴企业养老保险费13409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收缴率96%,确保企业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全
市为22528名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保险金14607万元,对全市22404名1999年6月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
职工分两次(固定部分、 活的部分) 增加待遇, 全市人均增加76元。全市退休职工社会化发放率从
1998年的68.5%提高到1999年的83%。1999年,为950名达到法定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2000年,全市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16153万元,比上年增收2744万元。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24462人,
全年累计发放企业离退休养老金16147万元,比上年增长11%,收支相抵余6万元。从2000年7月1日起,
全市24462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是年,全市新增各类参保职工5309人。其中,
国有、集体企业2496人,私营企业1818人,个体从业人员1095人。
2001年,将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调整到20%,个人缴费比例从5%调整到6%。
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和滕州市还开设养老保险专线查询电话,向社会公开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及职工个
人帐户情况。及时为全市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审核验证,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实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组织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状
况调查, 查出冒领养老金7人, 追回金额6500元,堵塞基金流失漏洞。全市全年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19717万元,企业离退休人员29708人,累计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9123万元。
2002年,全市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5.3亿元,比上年增加1.1亿元,增长26.1%,比2000年的2.6亿元翻
一番,5区1市和市直均超额完成全年总征缴任务。全年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2.32亿元,全市企业离退
休人员32485人,发放养老保险金2.46亿元,全年办理退休手续1500人。2次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
遇,人均增加89元。
2003年1月1日起,全市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6%调整为7%。全市
全年养老基金收缴29789万元,截至年底,全市离退休人员35502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27368万元,
收支相抵结余2421万元。全年办理退休手续3017人。
2004年,全市参保242620人,养老基金收缴35665万元,全市离退休职工38689人,发放养老金29143
万元,3187人办理退休手续。
2005年,全市参保职工254358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41081万元,其中市直征缴养老保险基金13630
万元。全市有市级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41588人。其中,市直10696人,矿业集团大集体4343人,发放
养老金37460万元,其中市直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3302万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1993年1月,设立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启动。
按照职责范围划分,原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向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移交。在各机关、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枣各银行、保险、
气象、商检等系统招用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聘用合同制干部中开展的养老保险
实现正常缴费,其缴纳标准,各用人单位按上季度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8
%缴纳,个人按上季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的3%缴纳。在管
理机构上,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分别负责市直及各区(市)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的
征缴,市级机构按收缴基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作为业务活动费用。
1994年1月,考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影响,退休养老基金个人缴纳基数,由月标准工资的3%改
按月工资总额的2%执行。
1995年第三季度起,对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的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1997年5月,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全面启动。根据《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实
行全员养老保险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支付。
1998年12月,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统筹范围进一步扩大。
1999年3月,枣庄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7月,枣庄市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由人事部门整体划转劳动部门管理,完成职能移交和整合工作。
从2000年7月起,失业保险参保范围调整: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应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改按在
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退休的合同制工人、聘
用制干部和乡镇选聘制干部的保险费,经办机构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发放。
2002年5月,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护理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费用统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去世后其所供养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4年1月起,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保险待遇,失业救济金市直、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每人每月255元,台儿庄区、峄城区、山亭区每人每月200元,5%的门诊医疗补助金随失业金一同发放。
从2004年7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数和筹集比例进行一系列调整:一是固定工作人员养
老保险费征缴由“双基数”改按“单基数”(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缴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不再纳入缴费基数;二是单位负担部分,缴费比为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6%,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
部也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仍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2005年,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将市直财政预算部分拨付养老基金的事业单
位,条件具备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枣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退休费统筹范围的退休、退职、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全部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
发放率85%以上。

三、农村养老保险
枣庄市于1992年年初在市中区、峄城区、薛城区、滕州市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市中
区、薛城区和峄城区受到省民政厅表扬。市中区投保的村和乡镇企业100%,所属11处乡镇全部完成任
务,有9个乡镇超额完成任务,全区7万余农民参加投保,当年度收取保费431万元。全市收缴保费700
万元,有8位老人领取养老金。1993年4月,成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编制5人,隶属市民
政局领导。随后,各区(市)先后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乡镇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
理所,为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编制2~3人,各乡镇也在重点村设立农保代办员,全市农村养老
保险在市、区(市)、乡镇、村建立四级网络。全市完成第二轮投保任务的乡镇有:市中区的黄庄乡、
孟庄乡,峄城区的古邵镇,薛城区的陶庄镇。全年全市收缴保费860万元。1994年,给乡镇企业职工办
理养老保险,将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补助的资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税前列支。该政策的
出台促进农保工作的开展,也保证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区(市)相继出台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
1994年,全市收保费近500万元。
1996年1月,开始在农村开办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父母的养老保险,在乡镇企业职工中开
展的“农民合同制保险”等,都属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均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1999年,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移交到劳动部门,由劳动保险处代管。1999~2001年,收取保费213万元。
截至2005年11月,全市有24万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45人参加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积
累农保基金5800万元、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145万元;7800位农村老人领取养老金,33位失地农民领取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累计发放农村保险金1200余万元、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3万元。

四、失业保险
1986年,在枣庄市劳动服务公司设立职工待业保险科,1987年各区县及矿务局服务公司也相应成
立职工待业保险科。枣庄市失业保险全面启动,也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
1987年5月5日,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和4家商业银行共同签发《关于抓紧收取职工待业保险
基金的通知》,对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取的有关问题作明确规定。5月18日,市劳动局、财政局、税
务局和4家商业银行联合转发《山东省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6月30日,市劳动局、财政局、
税务局对待业保险基金缴纳办法与标准作出变更。
1991年,变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中央、省属驻枣全民单位,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
的1%缴纳;其余全民企业按全部职工每月人均0.9元的金额缴纳;集体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
人仍分别按原来每人每月0.8元及合同制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全部职工标准工
资总额的1%缴纳。
1993年,对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作部分调整。同时,增加两个救济项目:一是对双职工同
时待业,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给予每次不超过100元的不定期困难补助;二是
增加待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失业保险金,从7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20元,
救济期限不变,该标准的实行使失业保险金提高至平均每人每月90元。
1994年, 从1993年的基金中划拨95万元,分别在台儿庄区、市中区和市直建立完善3处培训中心。
1992~1994年,全市为安置失业职工、待业青年,投资182万元建立10个待业职工生产自救基地,先后
安置失业职工94人次,安置待业青年536人次,安置其他闲散富余人员325人。
1996年1月, 失业职工救济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即由原执行的70元、80元、
9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90元、100元、110元、120元,救济期限不变,使失业保险标准平均达到110元。
同年9月起, 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改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5%计发,并明确今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失业保险救济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不变,
使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0~180元不等。
1997年,枣庄市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170万元用于市(区)两级企业职工解困。
1998年,全面实行《失业证》《待岗证》制度。7月1日起,全市各类企业(含个体、商户)缴纳
失业保险费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
资总额的1%缴纳。
1999年,是失业保险制度完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第三阶段,是失业保险工作走向法
制化和规范化的时期。从7月1日起,枣庄市提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和区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即从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按新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5%计发。农民合同
制工人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并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合
同的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按新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工作时间再满1年发给1个月,
最多为12个月。
2000年7月1日,将失业保险金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发放,确保失业人员按时领取失业救济费。
从2003年9月1日起,调整失业人员丧葬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
从2004年1月起,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市直、滕州市、市中区按照每人每月255元的标准
发放失业保险金;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
医疗门诊费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当年,全市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失业
保险基金收入5053万元,支出7473万元,2.3万失业人员领到失业保险金。
2005年,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把参保范围扩大到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建
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和约束制度。对实际征缴社会保险费比去年增长部分,按5‰给予奖励,对
完不成任务指标的,相应扣减调剂金额度。

五、医疗保险
枣庄市从1999年开始,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并成立枣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00年11月,成立“枣庄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18人,
区(市)及枣庄矿业集团公司也相继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
支付;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定有关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协议;编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稽核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名单和有关帐目、
单位缴费基数;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业务;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2001年1月1日,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市定点医院86家,其中三级医院4家、二级医院20
家、一级医院62家,定点药店8家。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1.34万人,征缴基金5503万元,支出2841万
元,结余2662万元。其中,市直参保人数4.02万人,基金征缴2347万元,支出1236万元,结余1111万元。
2002年6月28日下发《枣庄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部管理通知》,对原市直7家门诊慢性病部除市立
医院和妇保院门诊部外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得接收参保门诊慢性病人门诊就诊、取药。市立医院和妇
保院门诊部及府前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经微机联网结算。
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4.05万人,基金征缴11225万元,支出8710万元,结余2515万元。其中,市
直参保人数4.7万人,基金征缴2875万元,支出2187万元,结余688万元。
2003年,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7.02万人,基金征缴17837万元,支出16698万元,结余1139万元。
其中,市直参保人数5.94万人,基金征缴5091万元,支出4725万元,结余366万元。
2004年1月份,工伤保险经办职能由市劳动保险事业处移交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同时市直离休人
员医药费管理职能也由市卫生局保健办移交到医保处,内设市直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办
公室,增加编制3人。9月6日,《关于对市直八家定点医院检查情况的通报》,对不及时上传住院信
息情况的市中医医院、市立三院,未及时申报新上肝病治疗项目的市立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立三院、
枣庄仁和耳鼻喉专科医院存在“挂名住院”现象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费用。进一步加强医疗保
险管理,对参保人员住院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调整特殊慢性病门诊结算办法;慢性病门诊部与府前药
店暂停计算机联网结算;糖尿病、高血压、类风湿、肺心病、哮喘五种门诊慢性病实行每医疗年度统
筹金支付不超过3000元,与定点医院、药店结算办法由先付后审改为先审后付。
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8.95万人,基金征缴24137万元,支出23430万元,结余707万元。其中,市
直参保人数6.55万人,基金征缴5830万元,支出6759万元,结余-929万元。
2005年,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个体户、
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作具体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市直2005年9月19日前宣布破产、已办完
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因清偿费用不足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8月1
日起,医疗保险大额救助部分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大幅度提高大额救助标准。
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4.4万人,基金征缴29846万元,支出27677万元,结余2169万元。其中,市
直参保人数7.05万人,基金征缴6600万元,支出6473万元,结余127万元。

六、工伤保险
枣庄市1999年1月开展工伤保险以后,一直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经办。2004年1月1日,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市直先行理顺工伤保险职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能分别移交
到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待遇的核定、发放等具体经
办业务移交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区(市)也相继理顺工伤保险职能。
工伤征缴及支付标准,枣庄市按基准费率0.5%、1.0%、2.0%执行。并规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缴费统一基数;对工伤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4年, 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1100个, 参保职工17.2万人,收缴工伤保险费649万元,全年为
946人次1~4级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社会化发放工伤津贴、抚恤金等617万元。全市认定工
伤276人,其中复议2人,均维持原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1200人次。
2005年7月起,枣庄矿业集团全面启动工伤保险,单独成立工伤保险处。是年,全市工伤认定290
起,行政复议8起,复议维持7起,无行政诉讼。全年组织劳动能力鉴定1278人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
业1200个,参保职工23.2万人,收缴工伤保险费4555万元;为2898人次1~4级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
养亲属社会化发放工伤津贴、抚恤金等1670万元。

七、生育保险
枣庄市1999年1月启动生育保险工作,生育保险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统筹,各项工作由市社会劳动保
险事业处负责经办。2004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移交到市医疗保险处。
2004年,收缴生育保险费549万元,为473名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医疗补助费208万元。
2005年,收缴生育保险费680万元,为733名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医疗补助费291万元。

第三节 劳动维权

一、劳动合同
枣庄市于1986年6月开始招收第一批劳动合同制工人。新招工人根据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全部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试点工作,即:干部、固定工也要签订劳
动合同,以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彻底废除固定工制度。
1993年,枣庄市继续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1994年在全市全面展开,在上半年全部结束。
至1994年6月底,全市各级劳动仲裁机构为各类企业鉴证劳动合同79232人。
1995年,枣庄市在市属企业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中央、省属驻枣企业也开始推行
全员劳动合同制。截至1995年底,全市1152户企业1089户实施劳动合同制度,283101人签订劳动合同。
1996年,全市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结束后,又在乡镇街居企业、个体
工商户、推行劳动合同制,并把监督、检查指导签订劳动合同作为重点,狠抓措施落实,使全市劳动
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同时,全市劳动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设有专人管理,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续订、鉴证等工作基本上实现一体化管理。
2001年,随着企业改制力度加大,枣庄市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租赁企业大量
出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意识和劳动合同履约率有所下降。市劳动仲裁办公室及时清理、审查
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劳动合同已到期的企业,督促其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及时调整劳动合同管
辖权,将枣庄矿业集团劳动合同的管理权归口到市劳动局管辖;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专项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抑制劳动争议案件的急骤上升,使劳动合同真正成为规
范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2002年7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总工会组成5个调查小组,抽调20余人,历时15
天对全市合同制现状进行调查。同时举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专题培训班,全市185名企业劳资人员
和工会干部参加培训。进一步促进各类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劳动合同
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劳动合同鉴证率达到95%以上。
2003年,全市为企业鉴证劳动合同37190份,为因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350名职工办理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同时,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劳资人员进行法规政策培训,举办各类培训班
6期,参加培训人员270余人次。
2004年,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抓规范,重预防。在全市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完善并运转正常的
基础上,严把劳动合同“鉴证、管理、解除”三关,防止劳动合同内容违法和双重劳动关系发生。
2005年,全市签定劳动合同25975份,合同鉴证率达95%以上。全市7户不同类型企业新签订集体合
同并依法送审,涉及职工6081人,纠正违法条款8条,审核备案率100%。

二、劳动仲裁
1986年12月,枣庄市劳动局增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区(县)劳动局建立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办公室,建制级别市为科级,区县为股级,列行政编制,市和滕县各3人,每区2人。
1988年2月,成立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展劳动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当年,全市范围内
发放劳动争议处理书籍2800余册,举办两期仲裁干部和企业调解干部培训班,培训人员172人次。
1992年3月,枣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区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处理劳动争
议案件。12月8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市陶瓷三厂张茂刚劳动争议案,这是枣庄市劳动仲裁
制度恢复后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199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罗来选等14人诉枣庄矿务局朱子埠煤矿劳动争议案,此案涉及职工
人数多、牵涉面广。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妥善处理。
1998年8月5日,枣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陈燕、王明云、袁三强、吴金河等人诉山东
梨树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经仲裁机构依法处理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齐鲁
晚报》对案件的处理进行全程报道。
2001年,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
的管辖权,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在滕州市辖区内所有下属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统一归口到市劳动保障局管理。当年,全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197起。
2002年,全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295起。7月11日,枣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立,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家管理协会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处理科。
2004年4月,全市开始对破产、改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分析研讨,为此后该类争
议案件的处理和把握提供了正确依据和参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
1134名职工索要工资争议案件、妥善调解枣庄市二棉厂1410名职工要求返还集资款纠纷。
2005年9月,37名退休职工诉兖矿鲁南化肥厂及滕州市政府要求落实相关劳动待遇一案,由于体制
变化和时间跨度长,造成这部分职工多年到省、市上访,矛盾一直未得到解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依法及时受理后,协调滕州市政府和兖矿鲁南化肥厂达成共识,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防止越
级上访事件再次发生。

三、劳动监察
1994年底,市劳动局内部成立劳动监察办公室,负责劳动监察执法工作。
1996年,各区(市)劳动部门相继设立劳动监察科(室),劳动监察工作全面开展。
1997年,进行企业1996年度劳动年检工作,对全市739户企业185741人进行年检,促使用人单位由被
动检查变为主动自查,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1998年初,开展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及民工流动就业情况大检查。
1999年,1月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2月开展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活动。为维护农民
工合法权益,促进民工有序流动,开展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开展1998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检
查用人单位642户,合格单位199户。
2000年,办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67起,开展劳动保障年检、组织“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
法权益专项检查”、清理挤占挪用四项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检查等专项检
查6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01年3月,市直机关机构改革,枣庄市保留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原劳动监察科更名为监察
监督科,并赋予其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职能,核定行政编制4人。
2002年3月,成立枣庄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财政支持类科级事业
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人。各区(市)也于2004年相继建立监察机构。
2003年,开展劳动保障执法大检查,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033户,涉及职工29.9万人。年初年末对用
人单位进行2300余户次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
2005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禁止使用童工等专项检
查。首次开展社会保险稽查,规范用人单位缴费行为,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待遇给付,切实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全市稽查企业133家,涉及劳动者68463人。监察机构建设更加完善,全市专职执法人员43
名。

四、劳动工资
从1986年7月1日起,枣庄市调整企业执行的工资区类别,从五类工资区类别调整为六类工资区类
别,由起点35、36、37元的工资标准改为执行36、37、38元的工资标准。在企业中开始实行干部职务工
资,企业干部按照所在企业的类型和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改革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精神,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按照“两低于”确定工资总额增长(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
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枣庄市企
业1986年开始试行此种“工效挂钩”办法,至1987年全面铺开。
1988年,全市企业合并使用1987年的奖励基金、1986年人均1.8元增资指标和1984~1987年的3%奖励
晋级指标,为职工普遍增加一级或半级工资。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为企业部分(20%)中年专
业技术人员增加一级或半级工资。根据企业实际,为企业所属部分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
的工资标准。对全市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基本工资的17%开始发放工资性补贴。
1989年,全市企业实行浮动工资标准,分别执行37~42元起点的工资标准,从等级工资的八级制
改为十级制。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始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
1990年,全市企业职工统一增加工资,大多数已定级的职工增加一级半工资。
1991年5月,因国家调整粮油统销价格,企业再次调整工资标准,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
提高6元,全市企业分别执行43~48元起点的工资标准。1992年,枣庄市企业开始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度,鲁南化肥厂和市第一棉纺织厂是首批试点企业。全市许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都先后实
行岗位技能工资或岗位工资。从1993年1月起,企业在职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开始实
行每年1元的年功工资。为体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抵消物价增长因素,1994年1月起,调整提高企业职
工的图书补助费、洗理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标准为:图书补助费15元,洗礼费15(男)元、17(女)
元,交通补贴10元。
1991~1994年,全市企业合并使用3%奖励晋级指标,为大多数已定级的职工每年增加一级工资,
少数职工增加半级或不增加工资。
1993年起,对不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管理。
1994年,全市企业不再执行等级工资制,改为技能工资制,根据不同的行业类别分别执行90~100
元起点的技能工资标准,职工工资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从1997年12月起,考虑物价情况和城镇居民收入消费水平,全市调整企业生产工人中夜班津贴标
准,夜班津贴为每天10元,中班津贴为每天7元。
按照省、市有关工资增长意见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全市企业在1996、1997、1999年又前后3次为
职工增加档案工资,1996年企业职工增加1级技能工资,1997年增加2级技能工资,1999年增加1~2级技
能工资。
1999年7月,再次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由原执行的90~100元起点的技能工资标准调整执行110
~125元的技能工资标准。
从1995年2月开始,实行企业最低工资制度,当年枣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60元。1996年9月调
整为200元,1999年7月调整为260元,2001年7月调整为340元、310元,2002年10月,调整为380元、340元,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9元、2.6元。2005年1月,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70元、380元,非全
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7元、3元。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从1999年起,枣庄市开始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引导企业按照工资指
导线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增加职工工资,调动职工积极性。从2003年1月起,根据省政府有
关通知,枣庄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企业职工的各类档案工资。
2003~2005年,全市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1.01亿元。
1985~2005年, 全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由1459元增加到14570元,增长9倍,年均增长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