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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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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妇幼保健

一、机构和队伍建设
1986年,全市有市、区(县)妇幼保健院、站7家,妇幼保健人员245人。
1989年12月,滕州市妇幼保健院通过省卫生厅验收。以后连续两年复核合格,率先跨入省甲级妇幼保
健院(站)行列。1991年和1992年,市中区、台儿庄区妇幼保健站相继通过省卫生厅验收。
1996年,制发《枣庄妇女发展纲要(1996~2000年)》。2000年,市、区(市)7处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设
规模均有大幅度发展。其中,市妇幼保健院新增3300平方米的病房楼1座,滕州市、薛城区、峄城区、
山亭区、市中区、台儿庄区6家妇幼保健院(站)均搬迁到新址,扩大规模,业务用房总面积2065平方
米。至2005年底,发展到1.56万平方米。
2005年,全市妇幼保健机构人员640人。其中,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64人,中级职称140
人,初级职称337人。全市培养、配备乡村女医生1268人。市、区(市)、乡镇形成比较完善的妇幼保
健三级网络,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及时更新知识,推广适宜技术。

二、母婴保健
1995年,《母婴保健法》颁布实施。以后每年全市都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时
机,组织开展宣传、纪念活动,组队参加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广播电视厅、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举
办的《母婴保健法》知识电视大奖赛。
1997年,成立“枣庄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
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和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委员会办
公室设在市妇幼保健院。各区(市)也分别成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聘任委员72人,负
责所辖区域内的技术鉴定工作。
1998年,市卫生局举办首期基层妇幼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班,培训有关人员240余人,为经
考核合格者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至2005年底,全市累计举办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婚前查体人员等各种培训班20期,培训
业务人员3520人次。对7家从事婚前健康检查,116家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等母婴
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颁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三、婚前健康检查
1995年,成立市婚前健康检查领导小组,市卫生局成立婚前健康检查技术指导组,具体负责全市
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市、区(市)7家妇幼保健机构经同级卫生、民政部门
审定,报市卫生局、民政局批准后,确定为定点婚检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
展以婚前健康检查为重点的婚前保健服务工作。
1998年底,市卫生局组织各婚检单位开展婚前保健自查工作,对行政管理、硬件建设、人员配备、
统计资料质量、理论及操作等实行量化打分,均达到省卫生厅要求的850分合格标准。
2000年以后,婚检率持续保持在95%以上,2001年高达99.34%。
2003年,新的《结婚登记条例》实施,强调结婚当事人自愿接受婚检,致使全市婚检率急剧下降,
当年婚检率40.76%。2004年,婚检人数仅为4404人,婚检率降至7.4%。
2005年,全市婚检人数1445人,占登记结婚人数的2.55%。1995~2005年,10年全市累计婚检366607
人,检出疾病患者23300人,疾病检出率6.36%。

四、托幼卫生保健管理
1996年1月,市卫生局、市教委指定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市直及其以上企事业单位托幼机构的卫生保
健管理工作,并对全市性的业务工作予以指导;各区(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市级以下企事业单
位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枣庄矿业(集团)公司系统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由本系统
的妇幼保健机构承担;驻滕州市和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的市级以上企事业单位托幼机
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委托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
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入托(园)儿童的常见病防治和健康查体等工作,严格执行保教人员健康查体、
持证上岗制度,对所有入院(所)儿童都进行健康检查,并对查出的疾病患者进行及时隔离及有效治疗。

五、孕产妇保健管理
1986年,在全市实行出生登记簿、孕产妇死亡登记簿、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簿、孕产妇
系统管理登记簿“四簿”和孕产妇死亡登记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卡、初生缺陷报告卡、
孕产妇系统管理报告卡“四卡”以及“母子保健手册”制度,开展产后访视工作。1987年以后,开展
高危妊娠专案管理,部分区(县)实行孕产妇保健保偿,但未能坚持下去。1988年,成立“枣庄市围
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协作组。同年成立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妇产科主任、专家参加的“枣庄市孕产妇
死亡评审专家组”,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会,分析死亡原因,提出干预措施,有效降低
孕产妇死亡率,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市孕产妇死亡率12.83/万。1996年、1999年、2002年,市卫生局3
次调整枣庄市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组织,每年定期召开评审会议,对全年发生的孕产妇及5
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逐一进行评审,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2004年,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2.59
%,住院分娩率99.40%,高危妊娠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死亡率28.44/10万,产后访视率93.74%;
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90.95%,新生儿死亡率10.78‰,婴儿死亡率14.39‰,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5.9
‰。至2005年底,全市7岁以下儿童健康查体人数1939767人次。

六、妇女健康查体
1985年,市卫生局、市妇联、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市直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妇女健康查体
的通知》,并且每年均与有关单位联合下文督导妇女健康查体工作。1988年,市妇幼保健院购置的乳
腺冷强光检查仪,当年查出早期乳腺癌1例,随后购置大量高精尖仪器设备,整体上提高妇女病查治
水平。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由于部分厂矿企业单位经济效益下滑,以及体制转变,民营企业增多,
接受检查的单位和妇女人数逐年减少。截至2004年底,全市妇女病查体人数累计2507207人次,对查出
的相关疾病均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第二节 婴幼儿童保健

一、创建“爱婴医院”“爱婴市”活动
1993年,以市妇幼保健院为试点单位,组织开展创建“爱婴医院”活动。
1996年,决定自当年4月1日起,凡在枣庄市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原使用的有
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同年,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积极革除一切不利于母乳喂养的产科
制度,改建产科病房,建立母婴同室房间、温馨病房及母乳喂养宣教室,废除“三奶”(奶粉、奶瓶、
奶嘴),建立健全母乳喂养访视制度和访视网络。
1997年,制定《创建爱婴市实施方案》,成立由副市长张万青任组长的枣庄市创建爱婴市工作领
导小组。
1998年,市政府及时调整“创建爱婴市工作领导小组”。市物价部门批复《母婴同室和温馨病房
收费标准》,财政部门拨出专款支持创建工作,财贸部门与卫生部门配合多次对市、区(市)驻地各大
商场(店)经销的母乳代用品进行监督检查。全市女职工较集中的大中企业,均建立孕妇休息室和哺乳
室,完善室内服务设施。对全市119家具备接生能力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全部进行培训。在各级医疗
保健机构建立宣教室, 张贴宣传画和宣传标语, 住院分娩产妇接受宣传率100%。全市培训业务人员
1.3万余人,培训率95%以上。截至当年底,全市创建爱婴医院27个、爱婴卫生院24个,设有产科和儿
科的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也都基本达到爱婴医院十条标准。无产科、儿科的医院全部开展爱婴行动。
全市4月龄婴儿纯母乳喂养率90.62%,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连续4年实现以乡镇为单位接种率85%的目标,
其他各项指标都基本上达到爱婴市的标准要求。1999年1月,顺利通过省政府的评估验收,并正式命名
枣庄市为“爱婴市”。枣庄市的创建经验在当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会议上作典型介绍,先后有潍坊、
滨州、济宁、聊城、菏泽等7个地市来枣庄参观学习“爱婴市”创建经验。

二、儿童保健
1985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开展儿童保健系统化管理及生长发育监测试点工作。1986~2005年,
每年以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名义下发儿童查体通知,全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深入到厂矿、企事业单位、托幼机构进行儿童健康查体,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查出的疾病进行及时
矫治。为推动儿童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儿童保健电脑、儿童龋
病防治仪表、血红蛋白测定仪、小儿黄胆测试仪、血铅测试仪、小儿高压氧舱、新生儿呼吸机等各种
先进仪器。
1989年,市卫生局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婴儿死亡情况回顾性调查。各级妇幼保健院(站)利用
三级妇幼保健网,下基层指导乡镇医院妇幼人员进行调查,形成每年开展一次调查的制度。1988年,
成立“枣庄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评审专家组”,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分析原因、提出干预措施,
降低儿童死亡率。
1990年,召开全市妇幼卫生工作会议,各区(市)卫生局、妇幼保健院(站)开展儿童保健保偿
服务,进一步开展和推广小儿生长发育监测试点工作。各级妇幼人员深入监测点村,对乡医进行培训,
督促村卫生室开展监测工作, 并配发磅称、 婴儿测量袋监测工具及生长发育曲线图,总系统管理率
77.12%。
1992年,滕州市妇幼保健院开展婴幼儿急性呼吸道感染管理试点工作,1994年起普遍展开,每年
管理患儿1万余例,分别实行标准病例管理和临床病例管理。
1993年,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市政府成立枣庄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对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至2000年底,全市筛查新生儿238467人,
筛查率96.81%, 确诊苯丙酮尿症23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93人。2001~2005年,全市筛查新生儿
39384人,筛查率90.88%,发现单耳听力异常患儿14例,双耳听力异常患儿18例,确诊患儿全部得到正
规治疗。

第三节 干部保健

2001年7月,成立枣庄市干部保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健办),设在市卫生局。是年,
市干部保健工作委员会下发《枣庄市市直干部保健暂行办法》,明确具体保健范围,市直干部保健实
行分级管理。副市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离退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且工资改革前行政18级以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工资改革前行政15级以上离休干部为一级
保健干部。全国及省级劳动模范、1996年前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二级保健干部。
2002年1月10日,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做好市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和休假工作的意
见》,对建立干部疗养制度提出具体意见。1.查体中发现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或需离职休息一段时间
的,由保健医院据实提出建议,书面报市保健办,由市保健办转报市委组织部及市保健委员会同意后,
按规定程序审批。在职正市级领导干部报省委审批,在职副市级领导干部报市委同意后安排,并报省
委组织部备案。2.每年夏季安排市级领导干部疗养。大病重病康复期、手术后恢复期、离职休息期的
市级领导干部,如需到疗养院休养的,由市保健委员会统一协调,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办公室负责安
排。同年4月25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枣庄市市直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暂行办法》,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市直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制度。成
立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即市老干部医管领导小组,负责督促落实、协调解决离休人员
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市老干部医管领导小组下设市老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公室
(简称市老干部医管办,与市保健办合署办公),设在市卫生局。9月29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
公室联合下发《枣庄市市直市级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市保健办具体承担市级干部医药费的管理
工作,定期审核、报销医药费。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有1031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
人)按时参加统筹。其中,实职正市级离休干部2人,实职副市级离休干部9人,享受市级待遇的离休
干部60人,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干部25人,一般离休干部866人,建国前老工人69人。属于机关单位的
有328人,属于全额事业单位的有100人,属于差额事业单位的有117人,属于自收自支单位的有44人,
属于企业单位的有442人。至2003年12月,市直离休人员因病发放医药费共计1984万元,审定金额为1887
万元。期间共收缴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医药费统筹金205.7万元。
2004年1月1日起,市直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移交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医疗保
险事业处。是年9月10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市直干部保健范围和保健内容
的通知》,将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且工资改革前行政
16级的离休干部, 作为一级保健干部管理; 市委管理的市直正县级干部、 45岁以上的副县级干部、
1997~2000年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二级保健干部管理。保健内容为:1.保健干部由市保健办
统一安排,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2.在职副市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重点保
健管理。为患有慢性疾病者,配备相对固定的专业保健医生,负责做好全面的保健康复指导。3.一级
保健对象因病住院可享受干部病房标准;重点保健对象可享受单间或套间病房标准;并可根据身体健
康状况和医生建议,享受健康疗养。4.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具有干部保健专业特点的健康教育讲座。
增强保健干部的自我保健意识,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5.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干部,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
负担的医疗费,由市保健办审核后报销80%,每人每年限报2000元。12月15日,市干部保健工作委员会
下发《枣庄市市级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暂行规定》(枣健字〔2004〕1号文)。通过与市立医院协调,在
门诊一楼专门设立市级干部门诊接待室,负责市级干部门诊医药费的记帐管理、健康档案和医疗档案
的管理以及分诊引导等服务工作。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全市市直有保健干部1791人。其中,一级保健干部395人(市级干部86人、离
休干部309人),二级保健干部1396人(县级干部1210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23人、劳动模范6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