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86年12月,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升格为副地市级单位。因经济检察、法纪
检察工作的需要,1988年7月27日,成立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1988年4月~1990年
底,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重点乡(镇)及工商、税务、邮电等部门设立23个检察室。1990年4月,设立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后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1991年,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处。1993年12月,经济法纪
罪案举报中心更名为举报中心,1997年与控申处合署办公。1995年3月,为配合实施《国家赔偿法》,
全市检察控告申诉部门设立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1998年7月,市检察院成立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局,同
年设立预防处。2005年,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第二节 反贪污贿赂
1986年,全年立查经济案件113件、128人,分别比上年上升140%和76.5%,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
损失255.9万元。起诉69件、77人,均作有罪判决,其中3名重大经济案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1987~1988年,重点查处大要案和假冒骗案件,注重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1987年,工作呈现出三
大特点:一是为企业改革服务,为企业追回长期拖欠的货款100余万元,使一些濒临倒闭的企业重获
生机;二是把惩治犯罪与综合治理有机结合,根据不同行业、单位的发案情况和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
有针对性地上法制课,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三是克服孤立办案、坐堂等案倾向,深入基层调研,
扩大案件线索。是年6月,市检察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召开“严肃税收法纪,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
会议。会后,各区(县)都成立由检察、税务、审计、银行等单位参加的联合办公室。在查处偷税抗
税案件中,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原则,重在提高纳税人主动纳税的自觉性。截至年底,全市
有40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补交税款10余万元。1988年,全年立查151起,比上年增加55起,其中重特
大案件40起。当年结案率90.9%,挽回经济损失519万元,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41条,帮其改章建
制,堵塞犯罪漏洞。市中区检察院查办官地煤矿鲍某等9人贪污、受贿一案后,有效遏制该矿的混乱
局面,使该矿重新焕发生机,煤炭产量与日俱增,职工收入明显提高,离去的工人纷纷返矿工作。
1989年, 全年立查各类经济案件339起、 374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占74.3%,其中大要案109起、
118人,副县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10起,挽回经济损失963万元,起诉的案件中有2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无
期徒刑,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采取“六个敦促法”敦促投案,及时兑现《通告》宽严政策。山亭区
粮油公司杨某某向山亭区检察院投案自首,交待其贪污金额11.6万元,因数额巨大、罪行严重,依法
可判处死刑,但鉴于杨某某在《通告》发布后能够及时投案、彻底坦白、退出全部赃款,并能检举他
人,有立功表现,决定对其不予逮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通过以上措施,犯罪分子受到震动,
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共有579名经济违法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上缴违法总金额377万
元。检察机关从中立查150件,其他均转有关部门处理。是年,市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
“反贪污贿赂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自1989年起,全市检察机关都将自侦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移交刑事检察部门,改变以往自侦案
件“一杆子捅到底”的做法。
1990年,各级检察长靠案办案、坐阵指挥,立查经济犯罪案件169起。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41起,
大要案102起,挽回经济损失700多万元。
1991年,立查各类经济案件172件,大要案90件,挽回经济损失410余万元。工作中将惩治腐败与保
护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先后帮助30多个企业恢复生产,其中24个企业扭亏为盈。
1992年,为依法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开展,侦破8起贪污超生罚款案件。
1993年,立查案件168件,大要案120件,其中特大案件13件,挽回经济损失717万元。职务犯罪案
件比较突出,涉案金额过百万元的2起。“串案”“窝案”较多,以枣庄商厦、市造纸厂、市肉联厂
系列窝案为典型。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犯罪上升,涉及到党
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30余人。1994年,立查大要案139件。
1995年,立查案件193起,大要案149件,挽回经济损失1205万元。是年,市检察院查办的原枣庄矿
务局副局长杨某某(副厅级)特大受贿案,是枣庄市查办的职级最高、受贿数额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在“三机关一部门”立查33件罪案,原市民政局局长刘某(正县级)特大受贿案等要案6件。在重点
行业、重点领域和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中查办破产国有企业枣庄土产杂品采购供应站孙某某特大贪污
案等。深入区(市)直机关、乡镇站(所)查办一批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件。
1996年,立查经济犯罪案件201件,其中大要案168件,挽回经济损失1756万元。查办的薛城区委原
常委、原副区长于某某特大受贿要案,在全市引起强烈震动,广大群众纷纷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提
供线索。全市在开展破案会战,深挖窝案、串案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如在市家具公司这一亏损企业挖
出12起贪污案件,其中大案、特大案件9起。
1997年,立查案件207件,其中大要案190件,挽回经济损失5400余万元。是年立查的市公安局党委
原书记、原局长徐某特大受贿案等司法人员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都是枣庄市历
史上罕见的。1998年,立查大要案150件。
1999年起,按照省检察院“预防要加强”指示,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
防治并举。2000年,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立查“三机关一部门”人员贪污贿赂案件34起,占立案总数
的27.6%;二是立查国有企业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47起,占38.5%;三是查办一批乡镇站
(所)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为确保廉洁办案,全面实现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
回访监督卡。在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全市招商引资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方面,继续坚持办案与服务
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预防并举,该打击的依法打击、该保护的依法保护、该挽救的依法挽
救。市检察院在鲁南水泥有限公司查处3起贪污贿赂大案后,从维护国企正常生产经营出发,召开公
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大会,阐明宽严政策,并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一批涉嫌违法违纪人员主动向检
察机关谈清问题,结合本人态度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帮助公司清理3个小金库,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
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1年,立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28起,其中大要案111起,立查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原行长
赵某某挪用公款、贪污贿赂等一批有影响的特大案件。采取跟踪布控、蹲点等候、不定时搜查等措施,
抓捕5名嫌犯,涉案金额850余万元,其中有2名投案自首。
2002年,立查大要案125起,查处的枣庄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张某某贪污受贿案、滕州市原副市长宋
某某受贿案等大要案引起强烈反响。是年5月,成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
2003年,立查贪污贿赂案件125起,大要案比率100%,案件移诉率98.4%,挽回经济损失3630万元。
市检察院立查的城市信用社主任原满某贪污案和田陈煤矿原副矿长陈某某受贿案,审理后当庭判决,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挖出7大窝案,立查42起。立查曹庄煤炭有限公司大案12起,在建设银行十里
泉办事处挖出特大贪污案件3起。
2004年,立查贪污贿赂案件122件、135人,其中大案要案118件、123人,判决111人,提起公诉117人。
大要案占立案总数的90%。立查科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41人,其中现职单位正职犯罪的案件25人。立
查省检察院交办的中国石化下属公司经理、副经理特大受贿案2人。查办市地税局原局长李某等人受
贿80万元贪贿窝案,李某判被处有期徒刑13年。该窝案的查处在枣庄反贪史上实现“三个突破”:同
时拘捕3名县级干部,同时在同一单位立查3名县级干部,同时在法定时间内突破口供且数额巨大。发
案单位干部群众自发燃放鞭炮庆贺。在鲁化集团供销公司立查经理、副经理等9人窝案,其中受贿数
额10万元以上的大案8人,总计受贿金额126万元。
2005年,立查贪污贿赂案件131人,其中立查大案120人,大要案比率96%,起诉142人,起诉率108.4
%(含滚动数),判决率100%。2月,市检察院反贪局依法查办枣庄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原党组成员、副
主任刘某(副县级)受贿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月,立查市工商银行原行长赵某(正县级)等
私分国有资产1270万元案。主办省检察院交办的青岛齐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理王某、青岛金安隆经
济发展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第三节 渎职侵权检察
1986年,立查各类法纪案件27件,起诉18件,均作有罪判决。立查的5件玩忽职守案件中,大要案
2件,特大案件1件。11月,枣庄矿务局山家林煤矿井下起火造成24名工人中毒死亡、26人受伤特大事
故,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依法对2名嫌疑人以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逮捕。
1987年,在狠抓办案的同时,注重基础工作建设,立查38件,起诉25件,挽回经济损失53万元。
在办案中注重发现隐患,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建议107条,帮助建章立制。滕
县检察院在煤炭、供销系统等10余个企业聘请66名法纪检察联络员。立查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3件。
1988年,立查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4件,玩忽职守案件6件。峄城区公路局1名养路费征收员1985~1987
年严重不负责任,致使70万元养路费流失,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通过办理此案,
挽回经济损失50万元。
1989年,在办理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中,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峄城区曹庄煤矿因违章放
炮发生煤尘爆炸、致使33人死亡的特大事故,在市政府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时,播放摄制的事故现场录
像,使到会者深受教育。煤炭系统的责任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分别比上年减少17.18%和46.9%。
1990年,立查案60件,创出办案数、结案数和办案质量三个历史最好水平。1991年,立查法纪案
件73件,重特大案件33件。为配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斗争的进行,查处一批“侵权”案件;
针对农村因民事纠纷造成的人员死亡、停尸侵宅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有重点地立查几起构成犯罪的
“侵宅”案件。围绕促进安全生产,查处山亭镇煤矿“一一·八”冒顶事故等案件。
1992年,立查案件68件,重特大案件24件,年终结案率97%。查处原枣庄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宋某
贪赃枉法、泄漏案情伪证案。针对经济纠纷扣押“人质”问题突出的情况,查处一批侵权案件。查处
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维护政法机关形象。
1993年,立查案76件。针对矿山安全事故发生时间集中、恶性事故频发、死亡人数多的特点,加
大查处力度。争取有关部门配合,改变以往对事故案件处理偏轻的局面,犯罪分子多数被判实刑。在
办理台儿庄区邳庄石膏矿孙某、郭某玩忽职守案时,彻底查清矿山制定的“攻守同盟”案情,2名被
告人被依法逮捕。
1994年, 突出查办商贸活动中的“人质” 案件, 立查13件, 解救31人。结合办案挽回经济损失
205.8万元。3月22日,枣庄市五金站2名业务员被福建泉州某公司骗至当地遭非法扣押,逼迫签约、敲
诈勒索。市检察院4月4日接到报案后,随即派员与公安侦查人员一起赴福建,在当地检察机关的配合
下,4月7日成功将人质解救出来。
1995年,立查案件70件,重特大案件22件,挽回经济损失240余万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
除事故隐患建议300余条,都得到及时整改。
1996年,立查案件73件,年终侦结率100%,起诉率66.2%。立查大要案18件,挽回经济损失300余
万元。
1997年,立查的案件种类多,新修订的《刑法》实施前检察机关管辖的15类案件都有受理,金融
系统玩忽职守案,较上年上升90%。案件侦结率、起诉率均列全省前列,立查的山亭区公安分局刘某
徇私舞弊案,在全市震动很大,省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是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
实施,检察机关受理管辖的案件范围发生变化,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管辖。在此特殊情况
下,检察机关不等不靠不推,积极参与处理矿山事故33次,安全检查14次,提出整改意见1500余条。
1998年,新设立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局替代原法纪检察处,立查案件10件,均发生在党政机关、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大要案占90%,结案率和有罪判决率继续居全省首位。特别是立查的滕州
市原副市长王某破坏选举案,在全市和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注重初查质量,及时打击犯罪。如立查
的峄城区左庄乡计生办刘某某重大非法拘禁案,仅用3天就查清犯罪事实,省委书记吴官正专门就此
案做出批示给各地党政主要领导,对指导全省的计生工作依法进行起到积极作用。
1999年,市检察院渎侦局派出督查组帮助基层院分析筛选案件线索,主动出击捕捉案件,在一定
程度上缓解线索匮乏的局面。立查的大要案多,案件多属省检察院要求的“六类”重点案件,高出全
省平均比例52个百分点。是年查办的4件公安、法院人员渎职侵权案件,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
抬头。立查侦破的枣庄市原体改委副主任吕某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为“山东证券领域第一案”,引
起省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
2000年,立查案件20件,大要案占立案总数的95%,无撤案、错案,有罪判决率100%。把工作重
心由单纯查办司法人员渎职案件转向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案件,与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等
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案件移交制度,努力疏通案源渠道。积极查办破坏社会稳定的案件,如立查的峄
城区原经贸委副主任胡某特大玩忽职守案,该案致5人死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经查证,不仅查清胡某玩忽职守犯罪事实,还挖出胡某重大受贿事实。打击与保护并重,查清一批诬
告陷害事件,化解矛盾,保护干部。
2001年,立查案件34件,大要案比例70.1%。案件涉及罪名较多,包括玩忽职守、非法拘禁、枉法
追诉、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虐待被监管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等9类犯罪。主动与公安机关
配合,采取跟踪布控、定点守候、不定期搜查等手段,集中抓捕在逃案犯5人,涉案总金额850万元。
2002年,立查案件36件,移诉率94%。立查的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王某滥用职权大要案等案件在
当地引起较大反响。继续拓宽办案领域,立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2003年,立查案件28件,大要案14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在年底全省集中行动中,迅
速查办薛城区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系列滥用职权案件,占全省同类案件立案数的13.3%,受到省检
察院的充分肯定。查办的薛城区国税局姚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件中,案情复杂重大,自初查到移送起
诉在当月内完成,成为快速办理大要案的典范。
2004年,立查各类渎职侵权案件33件、34人,其中大案要案22件、22人,提起公诉27件、29人,法
院判决28件、30人。在国土、税务、计生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办一批渎职侵权案件,在公安、法院、劳
改等司法机关查办5起案件。查处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普遍实施“侦查监督提前介入制
度”“公诉引导侦查制度”,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
2005年,立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0件、31人,立查大要案15件、16人,大要案平均比例为52%;立
查窝案、串案16件、1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55%。提起公诉25件、25人,起诉率81%,判决28件、28人,
有罪判决率90%。全年无错案、撤案、赔偿等严重质量问题发生。市检察院反渎局立查渎职、贪贿案
件5件,所办案件全部是大案,直接追回赃款或非法所得600余万元。相继查办市中区税郭镇党委原副
书记王某滥用职权为违法犯罪分子盗挖矿产资源充当“保护伞”系列案件;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副所长
金某徇私枉法为在押重犯内外串通、通风报信、索贿案等,带动全市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全面推进。
第四节 刑事检察
一、侦查监督
1987年,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和重特大盗窃、诈骗等经济案件,提前介
入,快捕快诉。落实办案责任制,坚持备案备查制度,发现错、漏案及时纠正。及时纠正和处理刑讯
逼供、制造伪证和徇私枉法者。滕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3人强奸案时,发现公安人员在侦查中有严重
的刑讯逼供行为,经调查核实,证实其中1人没有参与犯罪,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1988年,针对抢劫案件发案率上升,作案手段由过去无特定目标的拦路抢劫转为有预谋、有目标
的入室抢劫的情况,市检察院同公安和各基层检察院建立新型网络,把发案、破案情况和批捕情况及
时交流,科学调配力量,集中时间,提前介入,快审查快批捕,及时遏制抢劫案件的发案势头。全年
防止8起错漏案件发生。
1989~1990年,继续坚持提前介入制度,彻底清查六四政治风波中的犯罪案件。拘留转捕案件平
均用时2.1天,收审转捕案件平均用时5天。纠正公安机关违法27次,公安机关全部接受并予以改正。
1991年,进行3次大的“打拐”集中行动,2次反盗窃斗争及打流窜、挖团伙、扫黄、除六害等专
项斗争。山亭区检察院从快批捕赵某特大拐卖妇女犯罪团伙15名罪犯。主犯赵某自1989年4月起,先后
在滕州、山亭等地采取拦路抢劫、入室绑架及其他暴力手段,劫持青年妇女4人。在运送出卖期间,
赵某多次强奸或伙同他人轮奸受害人。赵某还伙同四川犯罪嫌疑人,将11名四川青年妇女卖到山亭区。
赵某对其中1名女青年多次威逼、毒打、强奸,致使其服毒自杀。女青年自杀后,赵某又将尸体绑石
沉入水底,企图毁灭罪证,其罪行骇人听闻。是年,滕州市检察院刑事检察一科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
予“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检察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是年,追捕19人,防止错捕19人,提出的83条纠正
违法建议全部被接受。
1992年,正确把握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全力服务经济建设。纠正公安违法30次,防止错
捕152人,追捕9人,改变公安定性46条。
1993年,批捕重特大案犯520人,平均办案用时2天。提出纠正公安机关违法建议90次,提出检察
建议5次。
1994年,重特大案件上升,批捕重特大案犯647人。出现杀伤公安干警案、故意伤害致死法院执行
公务人员案及雇佣杀手爆炸杀人案,这都是前所未有的。经济犯罪数额大。市石油公司会计刘某在不
到2年的时间里,连续盗窃汽油票40余万公升,获赃款近百万元,是枣庄市从未有过的特大盗窃案。
追捕漏犯19人,建议立案2人。
1995年,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坚持重特大案件100%提前介入。加强
立案监督,直接立查重大盗窃案件1案、6人,批捕4人,建议公安机关立查34案、63人,追捕漏犯27人。
1996年,不批准逮捕57案、116人,退回补充侦查33案、67人,改变定性47案,建议撤回12案,防止
错捕148人。在全市集中统一“严打”斗争中,提前介入290案,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率80.6%,平均办
案用时2天,重特大案件1.4天,当天作出审查决定203案。建议公安机关立查12案,被采纳11案,追捕
漏犯31人,深挖余罪23案、26条。
1997年,由于刑诉法修改实施后,侦查手段的改变和上年度“严打”集中行动多,公安立破案数
及批捕数明显减少。取消退查程序,不捕案件增多。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暴力犯罪增多,杀人、
放火、爆炸、强奸、抢劫等犯罪占批捕总数的36%。批捕的重新犯罪人员增多。追捕漏犯28人,追诉
漏罪96条。
1998年,重特大暴力犯罪案件明显上升,特别是杀人犯罪升幅较大,侵财型犯罪、新型犯罪和不
捕案件明显上升。参加“打黄扫非”“打击走私活动”等专项斗争,没有在批捕环节贻误战机。坚持
提前介入,如山亭区法院法官王某致回族少年溺死案,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在公安
提捕的当天即作出批捕决定,控制事态发展。
1999年,追漏犯3人,批捕重特大犯罪嫌疑人566人,占批捕总数的49%。批捕案件的准确率100%,
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率92%。
2000年,对杀人、爆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
罪,从快批捕。先后参与“打拐”“禁毒”等专项斗争,批捕一批严重维护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2001年,参与“严打”斗争,批捕“三类案件”405件、754人,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率95%,“三
类案件”提前介入率100%。办理立案监督案件44件。其中,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3件,公安
机关直接立案37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6件,纠正不应立案而立案1件。报捕集中,有的团伙案件成员
达20余人;恶性暴力犯罪突出,杀人案件上升,有的杀人手段极端残忍,且重大投毒、放火案件发案
率也高于往年;金融诈骗、涉税案件持续上升。
2003年,批捕863案、1465人,不批准逮捕63案、141人,公安机关撤回22案、35人,追捕漏犯27人。
滕州市检察院,薛城、台儿庄、山亭、峄城区检察院驻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联络室分别挂牌成立。
侦察监督工作联络室发现公安机关超期羁押、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不及时等违法问题,及时
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对青少年维权、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情况、经
济犯罪案件立案监督情况和打击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厂霸、矿霸、市霸、村霸、路霸等多项专题
调研活动。推行业务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介入引导侦查等13项工作制度,并以目标
考核制度推进和保障工作机制的运作和落实。
2004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101件、1737人,审查后批准逮捕980件、1531人,办理立案监
督案件20件,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27件,追捕犯罪嫌疑人15人。全市重特大案件、疑难案件的
提前介入率均为100%。制定《关于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
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具体的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积极开展立案监
督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工作联络室的作用,坚持每季度一次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证据
意识,确保案件质量。
200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136件、1914人,审查后批准逮捕994件、1643人,不批准逮捕
134件、259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44件;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59件、64人,决定逮捕60件、
65人;追捕犯罪嫌疑人59人,判决17人;书面纠正侦查机关违法33次,审查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
件42件、86人。批捕案件做到无错无漏,批捕准确率100%。
二、审查起诉
1986年,决定起诉577人,决定免诉68人,决定不诉3人,起诉后法院判无罪的2人。是年,在市检
察院指导下,滕县检察院对免诉案件进行复查,利用5天时间,考察全部被免诉人员。在复查中坚持
“四见面”方法,即与当地派出所见面,与单位领导见面,与被免诉人见面,与家属见面。复查没有
发现重新犯罪。
1987年,决定起诉525人,免诉51人,不诉2人,退回补充侦查44人,追诉漏犯23人,追诉漏罪37条,
改变公安机关定性30人,错诉1人,对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20份。
1989年,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告》期间,与自侦部门密切配合,敦促数百名
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起诉自侦案件150件、168人,追诉漏犯13人,复查材料2503份。
1991年,实行自侦案件侦诉分开制度。追诉漏犯30人,追诉漏罪79条,改变公安定性29起。依法
抗诉4件、4人,法院改判2案、2人。
1992年,追诉漏犯43人、漏罪98条,纠正公安违法6次,改变公安定性12条。
1993年,追诉漏犯21人,追诉漏罪35条。12月,开展审查起诉会战,集中起诉一批影响大、震动
大、危害大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2月1日,江苏省邳州市7名歹徒窜至台儿庄区,酒后寻衅滋事,肆
意殴打群众,哄砸饭店,抢劫行人,当民警处警时,围攻、砍伤出警干警,砸坏警车,成为枣庄市罕
见的恶性流氓案件。起诉部门派出专案组提前介入,彻底查清该团伙自1991年以来20余次流氓犯罪事
实。案件移诉后,仅用1天时间即审查完毕提起公诉。
1994年,以提前介入为主要方法,以重特大案件为重点,研究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要求一
般案件15天办结,重特大案件20天办结,重点案件优先安排。如管某故意伤害致死法院执行公务人员
案、刘某抢劫砍杀公安干警案等影响恶劣的案件,均在受案后3日内将嫌疑人提起公诉。注重防错防
漏,全年追诉公安机关漏犯30人、漏罪57条。在董某团伙盗窃案中,一审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2年。因
同案被告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在全面调查取证后再次开庭审理,董某被判处死刑。
1995年,建立案件定时汇报督促制度,从重从快打击杨某绑架勒索案、孙某爆炸案等一批严重刑
事犯罪。严把贪贿案件免诉关。集中力量审查大要案,原枣庄矿务局副局长杨某受贿案等一批影响重
大的案件均在收案后半月内起诉到法院。追诉漏犯25人,追诉漏罪40余条,改变公安定性50余案,向
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46次。对法院一审判决事实有误,量刑畸轻的4案提出抗诉,法院提出纠正违
法26次。
1996年,案件起诉后全部为有罪判决,自侦案件免诉率继续低于全省平均数。为配合新刑事诉讼
法实施,公诉部门的硬件装备得到加强。追诉漏犯46人,追诉漏罪73条。
1997年,台儿庄区检察院在审查王某盗窃案时,发现很多犯罪线索没有查证,遂与公安机关联合
补查,涉案数额由8000余元上升到5.4万元,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1998年,由于侦查机关短期内对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高要求的证据标准不适应,导致取证不
到位,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严重,加之司法解释和部门解释不统一等原因,都影响起诉工作顺利进行。
峄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盗窃案时,对发现的线索及时排查,又破获一拐卖妇女儿童团伙,案件起诉后,
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10年有期徒刑。四川省公安机关根据峄城区检察院线索,又将当地4名人贩子
抓捕归案。市检察院抗诉的于某奸淫幼女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
一起抗诉案件,也是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抗诉的第一起案件。
1999年,把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审查起诉环节服务大局的切入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9件,法院判决7件,挽回经济损失170余万元。在全省判无罪案件明显上升的情况下,枣庄市起诉
案件全部为有罪判决。追诉漏犯41人,追诉漏罪56条,改变公安定性35件。对判决明显不公的5案提出
抗诉,法院改判2案,1案由高级法院发回重审。
2000年,在起诉环节改变定性23案、32人,退查作撤案处理的14案。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取得新进
展,制定的《开展民事诉讼规则》被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兄弟省市检察院借鉴。追诉漏犯41人,追诉漏
罪62条。市检察院在审查马某抢劫案时,发现马某还有伙同刘某等4人杀死2人的犯罪事实。起诉后,
马某等5人均被判处死刑。
2001年,依法从快公诉滕州“图腾帮”“龙虎帮”和市中区潘某等一批流氓恶势力犯罪案件,在
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李某投毒案、刘某等杀人抢劫案于收案当日即起诉到法院。市劝业集团王某某等
3人特大集资诈骗案成为引导侦查的典范。该案涉及金额6000余万元,受骗群众5000余人,侦查机关初
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办人介入后发现定性不当,且证据不足,若按此罪起诉,仅能判处
15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罚不当罪。在引导侦查过程中,先后提出对企业现有资产评估、剥离集资款
本息,对企业的投资发起设立及利润分配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历年经营盈亏率等20余条建议。公安机
关按照引导补充查证各种证据材料360余份,经审查提起公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3
人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次年,该案被评为全省“十大公诉案件”。
2002年,积极参加“严打整治”“冬季行动”“夏季攻势”“百日会战”等专项行动,与公安、
法院配合,适时组织结案会战,集中起诉、审判,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治理,不断拓宽服务大局领域。
通过媒体宣传典型案例、 送法进企业、 出任法制副校长、做好回访及矛盾调处等工作。薛城焦化厂
“三一一”事件发生后,公诉干警深入调查研究矛盾产生原因和解决办法,较好地化解该厂职工的抵
触情绪。深化量刑建议改革,对600余案进行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80%,90%的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2003年,成功办理涉及“非典”案件,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参与全市打击“三强五霸”专
项斗争,坚持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介入率100%。办理杨某某敲诈勒索案、提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等一批严重破坏经济法制环境案件,收到良好的公诉效果。加强侦查监督,追诉公安机关漏犯30人、
漏罪82条,改变定性58件,要求撤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34案。通过审查起诉,发现3起职务犯罪线
索,经侦查部门立查3件罪案。探索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对503件案件不同程度地适用普通程序
简化审,有效降低诉讼成本。自觉将自侦案件纳入外部监督范围,对2起拟不起诉处理的自侦案件,
聘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2004年,受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36案、2300人,提起公诉1305案、2095人,依法追诉漏犯6人,要
求公安机关撤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5案、18人,书面提出纠正违法22份,口头提出纠正违法60余次。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7人次。加强审判监督,严格控制抗诉标准,依法提出抗诉7案、9人。定期与法院、
自侦、刑侦部门密切联系,做到侦诉审互动,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市中区水泥厂工人高某借上访在
天安门广场自焚寻衅滋事案,作案17起、杀害4名妇女的姜成军特大强奸、抢劫、杀人案,万泰纺织
有限公司职工王某等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等一批严重刑事案件,均为采取侦、诉、审互动处理较好
案件。
2005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579案、2647人,提起公诉1367案、2230人,依法追诉漏犯42人、漏罪26
条,改变公安定性61起,书面纠正违法110次。提出抗诉6件、14人,发回重审4件、11人。提前介入在
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马某某等4人雇凶杀人案、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继续开展量刑建议
改革,由原来的提出量刑建议延伸到试行将量刑建议写入判决书。滕州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动态庭审”
新模式,制订动态公诉标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13人次。起草《关于刑事案件再审工作的意见》。根
据省检察院安排介入省检察院侦查的齐鲁石化公司青岛齐润公司经理王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近
2000万元特大案件。大力倡导分管检察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出庭公诉。严格控制不起诉案件。
三、监所检察
1986年,纠正看守干警违法事件11起,纠正超期羁押19案、26人,提出检察建议97条,防止各种事
故12起。针对薛城看守所发生4名在押犯集体越狱逃跑事故,对全市监管场所深入调查,提出整改意
见。宣讲省委政法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知》,并组织亲属规劝会
(放录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在押犯交待余罪18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78条,破获积案3起。
1987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造场所“三个延伸”会议精神,加强对监管场所安全工作、规章制
度和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全市“严打”以后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作系统调查,提出改进工作
建议。加强对外执罪犯的教育改造,控制外流。
1988年,为及时纠正超期羁押,市检察院建立推行羁押人犯时限登记卡制度,对羁押情况实行全
程监控。
1989年,积极贯彻“两高”《通告》,敦促犯罪分子坦白交待余罪125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
216条。是年,魏庄劳改支队和武所屯劳改支队接连发生罪犯脱逃和自杀事件。两级监所部门建议把
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承包责任。驻所检察人员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预防机制建
设。
1990年,深化“三个延伸”工作,把专门机关管教与社会帮教相结合,创出一条双向教育的新路
子。由监所检察部门牵头,组织犯人“现身说法”演唱队,先后到工厂、大中专学校和农村演出44场,
观众5万余人,赢得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对外执罪犯从判决、执行、落实监管措施等,提出改进意见
或帮助整改,使外执罪犯监管改造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1991年,通过推行规范化活动和教育工作,增强罪犯遵守监规自觉性。为配合“打拐”专项斗争,
加强对在押犯的思想教育,督促他们检举犯罪,获取拐卖人口犯罪线索77条。
1992年,随着“打拐”、反盗窃等专项斗争开展,全市监管场所羁押犯剧增,监管场所内改造与
反改造斗争激烈。为维护公共安全,防止自杀、逃跑事故发生,各驻所检察室人员积极配合主管部门
维护监管秩序。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羁押情况,督促办案单位加快办案速度,有效预防超期羁押现象。
劳改检察继续坚持提前介入,严格把关,积极参加研究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会议,加大审查力度。
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符合条件而未提请裁定或审批的,建议提请。
1993年,贯彻高检院《关于坚决纠正监管改造机关利用职权向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乱收费的通知》
精神,对出现的乱收费苗头作大量的宣传教育预防工作,对已出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全市各监管
场所全部杜绝乱收费现象。对监外执行犯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坚持用教育疏导的方法使其尽快转化,
防止矛盾激化。主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调动外执犯积极性。
1994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制定《看守所检察工作规范化
检查评比标准》,对看守所检察的组织和领导、办案安全检察、对在押犯的教育等方面进行评比检查。
组织省第七监狱罪犯到10余所中学巡回进行忏悔演讲,直接受教育师生2万余人;挑选32名改造积极分
子走出大墙,参观枣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让他们目睹家乡的巨大变化。这两次活动在社会上和监狱
内都产生强烈反响。
1995年,监狱检察在经常化、制度化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规范化,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及侵犯被监
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监督,注重监督效果。是年8月,薛城区检察院组织由区委政法委、镇村干部及
刑释后在不同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参加的帮教团,分别到省第七监狱、滕州监狱对枣庄籍服刑
人员开展帮教活动,促进其积极接受改造。
1996年,看守所检察重点加强对判决、裁定交付执行和依法羁押、管理人犯的监督。为加强监管
改造场所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安全,分别于5月和7月对全市监管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主动配合监
管改造机关向被监管人员展开政治攻势,促其坦白交待余罪,检举揭发他人犯罪。11~12月,对全市
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走访干部群众300余人,健全帮教对子85个,落实监改措
施88条。
1997年,看守所检察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加强对已决犯交付执行、未决犯羁押期
限、留所服刑犯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狱检察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经济罪犯执行
情况的监督。滕州市3名有影响的重刑犯,均以患癌症为由保外就医,出狱后就做生意、经营出租车,
常年无人过问;有关人员在考察中弄虚作假,影响极坏。针对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问题得到解
决。
1998年,看守所检察加强对超期羁押、违法关押、私自会见、通风报信、打骂体罚被监管人员的
检察监督。对劳教工作中突出存在的重生产轻教育、管理不严、超时限劳动、利用劳教搞创收、收取
劳教人员保证金等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1999年,针对看守所存在的职责不清、办案单位换押不及时、文书送达不及时而造成看守所难以
掌握每个案件的进展情况,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多次建议并帮助健全换押、提审、催办、报告等项
制度。监狱检察中注重呈报、报请监督和审查裁定、决定的结合。如枣庄监狱1名经济罪犯从1998年12
月~1999年5月先后3次报请假释,检察认为不符合条件,连续3次提出纠正,避免了1次严重违法事件
的发生。市中区检察院通过对刑事判决交付执行情况的检察,发现并纠正1起刑事判决已生效2年多,
但罪犯一直未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
2000年,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对超期羁押问题提出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建议,由公检法领导组成的联
合检察组,2次对全市进行全面检查,杜绝超期羁押。对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坚持一年2次专项检察,
半年以自查为主,年终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各部门参加进行联合检察。坚持从重从快打击重新犯
罪。如王某某等3罪犯在假释期间,伙同他人在2个月内先后窜至峄城、市中、滕州、台儿庄等区(市)
及江苏省部分地市,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别锁等手段,作案50余起,盗窃财物1万余元。监所检察部
门及时批捕起诉该犯罪团伙,并在监狱内召开公判会,有效震慑犯罪。
2001年,强化执法监督,对16起违法收押问题进行纠正。如市检察院驻市第一看守所干警在与犯
罪嫌疑人谈话过程中了解到其未满14周岁,经调查核实,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建议。对31名
拟呈报、报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提出暂不予呈报报请建议,被监管单位采纳。积极开展未成
年人犯罪检察,滕州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成绩突出,被命名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2002年,为增强罪犯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度,建议并配合枣庄监狱推行减刑、假释报前公示制度
试点,在罪犯中引起强烈反响,激发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向劳教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23条,
如对省劳教局在市劳教所试行的劳教人员“三段式”(开放式、封闭式、半开放式)管理实施方案进
行审查,针对违法收取保证金等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均被采纳。查办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和又犯罪
案件,立查市劳教所一大队三中队队长刘某某滥用职权案。
2003年,督促、配合各监管场所抓防“非典”措施的严格落实,先后组织3次专项检察,适时向监
管单位提出预防建议。列席监狱研究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8次,对100名不符合条
件的提出不予提请建议,均被采纳。进一步增加羁押期限透明度,在全国率先实行《被羁押人员明白
卡》,预防和杜绝超期羁押,该做法先后被《检察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发。
2004年,列席监狱研究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8次,对所报请的不符合减刑、假
释条件的36人次提出不予报请建议,均被采纳。全年审查裁定书1596份,对21份刑期计算有误、适用
法律条文不当、表述不当等问题,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均被采纳。监督建立帮教组织7个,并帮助
建立和完善帮教措施。 全年初查线索16起,立案侦查2起、2人,其中1起、1人作有罪判决。全年批捕
12案、23人,不予批捕6案、6人,起诉5案、9人,判决6案、10人,深入各监管场所进行安全检察20余
次,提出防范建议40余条。
2005年,向监管机关提出纠正违法128件次,检察建议45件次,保证法律法规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正
确实施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列席监狱研究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10次,对
所报请的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49人次提出不予报请建议,均被采纳。在审查法院裁定书阶段,把
经济罪犯、渎职罪犯、黑恶势力罪犯、“三强五霸”罪犯、有社会背景的罪犯作为审查的重点,共审
查裁定书1650份,对32份刑期计算有误、适用法律条文不当、表述不当等问题,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均被采纳。审查劳教决定书544份,并对5起违法监管的情形进行纠正。对2起自侦案件立案侦查,批捕
65案、65人,起诉25案、86人,判决14案、49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2起,向侦查
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2份,侦查机关全部作立案决定。深入各监管场所进行安全检察
20余次,提出防范建议40余条,绝大多数被采纳。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86~1987年,审理来信来访,提供经济案件线索238件、法纪案件线索77件。改变过去对案件只
转不办的做法,自行办理案件67件,纠正违法4起。
1988年,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做到防错防漏。如市中区某村村民冯某与其堂弟因家庭矛盾引
起纠纷,被告人将其堂弟绑在院中树上,殴打十余小时,使被害人多处受伤。市中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989年,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宣讲“两高”《通告》,设立控申接待室,检察长每周五亲自接
访,查处一批经济犯罪案件。
1990年,该年办理的申诉案件,多数是上年度贯彻“两高”《通告》期间,一些因经济犯罪被免
诉的嫌疑人的申诉。
1991年,加强线索审查,服务自侦工作。滕州市检察院在查明鲁南水泥厂匡某某受贿1.5万元事实
后,利用宣布逮捕的时机,根据掌握的该厂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召开宣讲会,号召广大职工踊跃举报,
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在强大声势的震慑和政策的感召下,先后有5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立案3
起,其中大、要案各1起。市检察院根据匿名举报线索查处原枣庄师专办公室主任(副县级)李某某
在基建中收受建筑队万余元贿赂的问题。奖罚并举,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及时查处薛城区周营镇北
一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某某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
1992年,从受理的线索中立查148件,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举报部门直接立案24件,其中大案
19件,挽回经济损失60余万元。深入群众举报或者发案多的单位建立举报联系点。如市中区检察院在
发案较多的市中区物资局贸易中心建立联系点,在该单位侦破4起特大贪贿案,并帮助建章立制,追
赃、清欠百万元,为濒临倒闭的企业注入新的活力。
1993年,峄城区检察院举报中心查办市造纸厂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一举挖出包括原厂长、
副厂长、财务科长在内的10起重大案件。
1994年,为方便群众举报,利于保密,枣庄市检察机关在全省率先推出特约举报、预约举报新举
措。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6件。
1995年,初查30件,直接立案19件,其中重特大14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63万元。成功
办理首例刑事赔偿案件。
1996年,全年初查72件,直接立案10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5万余元。突出查办不服检
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全年办理7件,改变原决定的2件,维持原决定的5件。
1997年,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作为重点,全年依法复查15
件不服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文明接待室建设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控申举报的规范化、文
明化为重点,妥善处理告急访、集体访和越级访。
1998年,举报部门从各类线索中直接立案或移送自侦部门立案37件。开展全市举报中心成立10周
年的宣传活动,奖励6名举报有功人员,严肃查处3起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有效激发群众举报热情。
山亭区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诉案,经审查督促,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立案
侦查。
1999年,建立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制度,完善线索管理机制,确保举报线索及时、准确处理。
2000年,开展以“立案标准,举报须知;署名举报,件件答复”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通过
宣传车巡回宣讲、散发宣传材料、检察长接访、广播电视媒体宣传等形式,激发群众举报热情,受理
的举报线索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
2001年,受理各类举报826件,接待来访561件,初查线索133件,受理刑事申诉案33件,刑事赔偿
案4件,散发宣传材料4.2万份,有效地减少了重复访和越级访。
2002年,清理控告申诉积案专项工作富有成效,提前完成。受理的52起集体访、告急访均得到解
决,没有造成新的缠诉。如年初受理由13名全国人大代表署名要求查报结果的薛城区东小庄村村民集
体访案件,时值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市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连续加班4天5夜,查清举报信上反映
的所有问题,化解1起进京上访事件。
2003年,创新接访机制,实行预约检察长接访制度,将原来每周五检察长接访改为工作日全天接
访,采取预约形式,并详细规定接访范围。全年在省检察院的通报中,枣庄市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
案件上访数为零,无交办案件。在2000~2002年度文明接待室评比活动中,市检察院、市中区检察院
继续保持“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
2004年,受理举报线索628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线索497件,侵权渎职案件线索93件,初查224
件;受理刑事申诉24件,办结19件;接待来访2859人次。
2005年,受理各类举报线索705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线索599件,渎职案件线索106件,初查191
件;受理刑事申诉案件59件;接待来访1400次、2211人。其中,集体访17件,告急6件,检察长接访256
件。坚持把处理涉检信访作为重点,全力做好接访和息诉息访工作,使全市涉检信访数量始终处于全
省最低位次。基层院全部设立告诉服务大厅,实行“一厅式”接访。
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1~1992年,市、区两级检察院先后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处(室)。
1993年,受理申诉39件,审结26件,立案5件,提出检察建议3件,提请抗诉1件。市中区检察院对
申诉人赵某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提请市检察院对法院判决提出抗诉。这是枣庄市第一起
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
1994年,重点办理一些影响大、标的大的案件,共受理申诉55件,立查15件,向市中级法院提出
抗诉4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2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4件,抗诉数居全省第一。
1995年,受理申诉63件,立查21件,提出抗诉9件,提请抗诉16件(向省检察院提请6件)。市检察
院提出抗诉的赵某某一案,市中级法院指令市中区法院再审,再审后撤销原判决和裁定,全市首起民
事案件行政抗诉成功。
1996年,受理申诉案件115件,审结110件,立案55件,提出抗诉16件,提请抗诉28件(向省检察院
提请8件),建议提请抗诉9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件。
1997年,受理申诉案件157件,立查77件,提请抗诉38件,提出抗诉26件,建议提请抗诉20件,提
出检察建议7件。法院再审14件,改判10件。
1998年,受理案件190件,立查64件,提出抗诉9件,办案涉及金额446万元。
1999年,受理申诉案件179件,立查85件,提请抗诉55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18件),提出抗诉25
件,建议提请抗诉18件,改判5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50万元。在市检察院协调下,市中级法院
出台《人民法院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通知》,该文件解决多年来困扰民事行政检
察工作开展的“借卷难”等问题。
2000年,受理申诉案件354件,立查126件,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36件,提请抗诉56件,提出检察
建议56件。
2001年,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43件,提请抗诉57件,建议提请抗诉26件,提出检察建议9件。
涉案总金额2000余万元,抗诉案件及提请抗诉案件涉案金额800余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余
万元。
2002年, 立查案件92件, 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35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82件,终止审查处理
114件,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开展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的行为,支持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作,支持起诉6件,涉案总金额71万元。
2003年,立查案件179件,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8件,提起和提请抗诉87件,作出息诉、终止审
查76件。涉案金额1470万元,经法院再审作出改判,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90万元。先后与市民营经
济委员会召开两次联席会,在市电视台制作服务民营经济专题节目。成立检察机关民营经济发展维权
中心,开设服务热线,建立民营企业联系点。与法院会签的《关于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暂行
办法》被高检院转发,进一步规范息诉服判工作,减少无理缠诉、久诉不息现象。
2004年,受理申诉案件219件,审查处理175件。提请和建议提请115件,终止审查32件。受理涉及
民营企业的案件2起,涉及外商独资企业的案件4起,涉案金额240余万元。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实行息诉工作责任制,对26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作息诉处理。
2005年,受理申诉案件338件,审查处理340件,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135件,向法院提出再审
检察建议39件。法院再审抗诉案件23件,改变原审判决18件,原审改变率78%。全市发现审判人员职
务犯罪案件线索5件,初查案件线索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