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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仲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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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队伍建设

一、仲裁机构
枣庄市政府于1996年3月开始仲裁机构的筹建。仲裁机构名称为“枣庄市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
处为常设办事机构,为正县级事业单位。
1997年2月24日,市政府公布副市长王建荣任枣庄仲裁委员会主任。1998年8月17日,省司法厅正式
核准枣庄仲裁委员会并依法给予登记。1998年10月28日,第一届枣庄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1998年11月
16日,省物价局对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予以批复,同时市物价局颁发收费许可证。1999
年5~9月,先后在滕州市、薛城区、台儿庄区设立枣庄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3个,聘任仲裁工作人员11
人,并于9月份进行集体培训。制定《枣庄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管理办法》,至年底,各派出机构均
投入正常运作。
至2001年10月底,第一届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2001年12月,选举产生第二届仲裁委员会。
2003年8月,市政府对枣庄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副市长吴承鉴任主任。编制15人。内设综合、
仲裁一、仲裁二3个科。枣庄仲裁委员会从建章立制、转变作风、提高素质入手,制定实施秘书长内
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机关效能监察活动,实行挂牌上岗文明服务制度、仲裁咨询“首问责任制”
“马上就办和两个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并根据全市经济发展需要,制
定《枣庄仲裁委员会服务经济建设的意见》。秘书处工作人员注重政治与业务学习,通过学习、培训、
交流、研讨等形式,全面提高办案书记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仲裁员
第一届枣庄仲裁委员会共依法聘任仲裁员148名,其中外地仲裁员9名。第二届枣庄仲裁委员会依
法聘任仲裁员225名,其中外地仲裁员9名。仲裁员的专业涵盖法律、经济合同、建筑工程、房地产、
金融保险、财会、资产评估、审计、专利、公路工程、运输管理、新闻出版、质量监督、证券、检验
检疫、对外经贸等十几个专业领域,仲裁员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仲裁员总数80%以上。聘
任的仲裁员分别于1998年10月、11月,2002年1月、6月,2004年4月进行5次《仲裁法》《合同法》《民
事诉讼法》《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办案程序与技巧、法律文书制作及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
试合格后颁发证书,执证上岗。
2004年4~6月,对所聘任的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仲裁员学习、宣传
仲裁法的情况,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情况和依法办案情况,从而健全完善仲裁员的考核奖惩机制。
同时,在仲裁员中开展“热爱仲裁比奉献”和评选“优秀仲裁员”活动。1999年,评选表彰优秀仲裁
员2名,通报表扬仲裁员4名。2000年,评选表彰优秀仲裁员10名。2004年,在全国纪念仲裁法颁布10周
年活动中,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德琦(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慧洋(山东善国律师事务
所主任)、刘凯(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3人被评为“全国优秀仲裁员”。

三、仲裁联络员
1999~2000年,为便于区域化、系统化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依托各区(市)、各经济管理部门、
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建立起仲裁联络网。全市建立仲裁联络员办公室48个,发展仲裁联络员
498名,从而加强仲裁委与各区(市)、部门及企事业的沟通与联系。1999年,评选表彰市外经贸委等
先进仲裁联络员办公室18个,优秀仲裁联络员77名。2000年,表彰先进仲裁联络员办公室25个,优秀
仲裁联络员83名。

第二节 仲裁法宣传与仲裁制度推行
1998年枣庄仲裁委员会成立后,采取全方位、多渠道、不拘形式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各界深入宣传
《仲裁法》,普及仲裁法律知识,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逐步了解仲裁、熟悉仲裁,学会运用
仲裁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月30日,在全市开展纪念仲裁法实施3周年活动。8月31日,副市
长魏绍水发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仲裁法的电视讲话。9月4日,仲裁委在市驻地开展大型宣传
咨询活动,市政府27个部门上街设点宣传,散发《仲裁知识简介》2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答疑300余
人次,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法院的领导以及仲裁委成员参加宣传话动。8~9月份,《枣
庄日报》设立“仲裁园地”栏目,刊登仲裁知识讲座、领导讲话及有关宣传文章20余篇。枣庄人民广
播电台、枣庄交通信息广播电台开播《仲裁之声》版块节目。11月28日,枣庄仲裁委员会在市机关招
待所举办全市大型《仲裁法》学习报告会,特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专家作学习仲裁法
的专题报告。各区(市)、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大中型企业负责人、仲裁员、仲裁联络员350余人参加
学习。
1999年8月26日,市政府在枣庄宾馆召开全市纪念《仲裁法》实施4周年座谈会。会议邀请全市各经济
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大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部分仲裁员80余人参加。部分单位及仲裁员代表发言,
交流在贯彻实施《仲裁法》中的做法、体会,研究探讨仲裁工作的新思路和方法,为进一步深入推行
新仲裁制度奠定基础。同时,在市经济广播电台开辟《仲裁天地》固定栏目。枣庄仲裁委员会与枣庄
电视台联合摄制的反映枣庄市仲裁工作情况的新闻专题片分别在枣庄电视台、滕州电视台新闻节目中
播出。《枣庄日报》“法制时空”版连载“仲裁知识问答”16篇,并刊登原国务院法制办季泽民题为
《仲裁化解纠纷的新选择》的答记者问。
2000年,开展纪念仲裁法实施5周年活动,枣庄人民广播电台、枣庄经济电台均进行为期1个月的
仲裁法律知识选播。8月22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举办第六次新闻发布会,就枣庄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
贯彻实施仲裁法及人民群众关心的有关仲裁问题回答各新闻单位记者的提问。8月26日,《枣庄日报》
刊登副市长魏绍水的署名文章《认真实施仲裁法,全面推行新仲裁制度》。9月11日,市仲裁委秘书
长接受枣庄电视台记者采访,就仲裁“公正”问题进行讲解。
2002年6月14日,枣庄市政府在市机关招待所举办《仲裁法》学习报告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的专
家作专题报告。各区(市)分管区(市)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大企业负责人、
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仲裁联络员300余人参加。
2004年8月26日,枣庄仲裁委员会召开纪念仲裁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部分律师界仲裁员和司法系
统仲裁员30余人参加会议。副市长吴承鉴在《枣庄日报》发表署名纪念文章《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促进仲裁事业快速发展》。利用纪念仲裁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契机,仲裁委秘书处加大宣传力度,
与市建委共同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0〕91号文件,修订全市建设系统合同示范文本中争议解
决条款的通知》,召开全市建委系统、金融系统仲裁工作座谈会。分别在远大集团、柴里煤矿、高庄
煤矿等企业举办仲裁法律培训班。在市人民广播电台“市民热线”节目现场宣传仲裁知识,解答群众
关心的仲裁问题,为枣庄市第六届房地产交易会设立咨询服务台。至此己连续为枣庄市第二届至第六
届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滕州市第二届至第五届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提供仲裁服务,现场咨询答疑,指导
交易双方依法订立购房合同5000余人(次)。还为全市大型经洽会、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等发放《仲裁
知识宣传提纲》《仲裁指南》《仲裁知识》6万余册(份)。年中,秘书处工作人员走访、考察、调
研企事业单位100余处,了解仲裁制度推行中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至2004年底,秘书处
编印的《枣庄仲裁》简报累计印发30余期、近2万份,简报及时介绍全市仲裁工作动态,宣传仲裁法
律知识,也促进全市与外地仲裁机构的业务交流。
2005年12月中旬,枣庄仲裁委员会对全市工商、建设、国土、交通、外经贸、枣矿集团等20余个
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贯彻实施情况大检查。枣庄市大部分单位设立法制
科(室)及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种经营、技术合同资料规范、齐全,标准(格式)合同
文本规范,有效保证仲裁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三节 仲裁办案
1998~2005年,枣庄仲裁委员会累计依法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23起,涉案标的额2.97亿元。其中,
买卖合同纠纷172起,占案件总数53.2%;金融借贷、保险合同纠纷58起,占17.9%;建设工程拖欠款
纠纷41起,占12.6%;产品质量纠纷18起,占5.5%,其他案件34起。案件平均年审结率95%以上,案件
的审限平均40天。在仲裁办案中,努力做到“两个前移”,即仲裁法律工作前移和办案调解工作前移,
立案后先行调解,多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为当事人创造宽松和谐的和解氛围,促使双方当事人消
除误解与争执,握手言和。枣庄仲裁委员会办案的和解调解率、快速结案率与仲裁的自动履行率逐年
稳步提高,2005年和解调解率60%,快速结案率85%,裁决自动履行率达到80%以上。
枣庄仲裁委员会办案收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受理费和处理费。涉及经济纠纷的,争议金额在1000元
以下的仲裁案件受理费为60元;1001~50000元的按4%交纳;50001~100000元的按3.5%交纳;100001~200000
元的按2.5%交纳;200001~500000元的按1.5%交纳;500001~1000000元的按1%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按0.5
%交纳。案件处理费原则上按实际支出收取。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3年10月,市内某企业甲公司与外地某企业乙公司依法签订设备安装工程合同1份。乙
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安装工程义务后,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公司全部工程款。2004年7月,
乙公司在多次索要所欠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枣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裁决甲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工程款、逾期利息等计188万元。枣庄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首先
稳定住申请人乙公司因索要欠款的激动情绪,同时详细查清双方当事人工程施工及拖欠工程款的具体
情况。了解到被申请人甲公司由于其产品的市场行情变化大,原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巨增,己被迫暂
时停产,的确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资金困难。另据市场分析,甲公司目前的困难仅是暂时的,其企业的
市场前景很好,偿还欠款应是有能力的。在查清事实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枣庄仲裁委员
会决定采用快捷审理方式并于庭前先行调解。调解工作重点把握三点:一是热情、真诚、公正、耐心,
为双方当事人消除误解、化解矛盾、沟通感情提供一个宽松、平和的氛围和环境:二是引导双方当事
人客观地分析、看待合同未能正常履行的原因,积极协商切实可行的具体解决方案;三是建议和倡导
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实现继续合作。经过仲裁庭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背对背、面对面
的几番耐心细致的工作和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乙公司体谅被
申请人甲公司确属特殊困难,并非恶意拖欠,同意甲公司分期支付欠款并主动放弃利息请求;甲公司
做出自当年10月起至2005年9月底分四次还清全部欠款,维护自己企业信誉的承诺。枣庄仲裁委员会依
据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及仲裁法的规定作出裁决。该案自受理至结案仅用9天时间,充分体现仲裁
简便、快捷、一裁终局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十分满意。
案例二:2002年2月,本市某建筑企业A公司与外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依法签订1份《建筑工
程施工合同》。2003年10月,A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该工程施工义务。工程竣工后,B公司却一再
拖延、迟迟未能按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2004年8月,A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枣庄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请求B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计40万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B公司
相应价值的部分房产。至此,双方当事人处于对立、僵持状态。立案后,枣庄仲裁委员会高度重视该
案的审理,由于被申请人B公司是枣庄市招商引资中前来投资的客商,案件审理的结果将直接关系到
枣庄招商引资的环境、声誉及影响。为避免激化矛盾,促使双方当事人冷静、妥善处理所发生的纠纷,
自立案起,反复多次当面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始终坚持仲裁法律服务与仲裁调解“两个前移”
原则。对被申请人B公司重点作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宣传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体现对
外来客商的热情、真诚、尊重;二是宣传仲裁办案的特点,仲裁不公开进行,为双方当事人保守商业
秘密,维护企业信誉;仲裁注重调解,方式灵活,可在不伤感情的前提下磋商、协商解决纠纷的最佳
方案;三是申请仲裁是当事人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主张自己权力的合法方式,枣庄仲裁委员会将
本着公正、公平原则审理此案,绝不歧视、排斥外地当事人,绝不偏袒本地当事人。经过耐心细致地
宣传解释,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共同签署快捷审理案件请求,并同意接受调解。在仲裁庭主持
下,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双方对纠纷的处理实现和解。被申请人B公司本是一家很有经济实力的企
业,但由于在枣庄房地产开发铺的摊子大、投资多,而房地产销售暂时不畅造成资金紧张拖欠工程款,
并非恶意拖欠,承诺在40天内分两次还清全部欠款。申请人A公司同意被申请人的还款方案,并主动
放弃违约金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下,枣庄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和解协议和仲裁法的规定作出裁
决。该案自受理至结案仅用7天时间,顺利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