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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试行)
(枣政办发〔2013〕21号 2013年4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区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指在我市城区工作且居住,
户口不在本区(市)的人员。
二、外来务工人员凡户口所在地有监护子女条件的,其子女应在户口所在地
接受义务教育。外来务工人员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子女条件,且在我市城区
工作、已申领居住证,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在工作地为随迁子女申请义务
教育阶段入学:
(一)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投资经商,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
照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
(二)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实际入住并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
的。
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入学的,可与实际居住地辖区学校联系,保证
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如需转学的,应以学年为期限,于每年8月向实际
居住地辖区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
学。接收学校要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在学籍上进行
标注。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
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
采取定点学校或相对就近入学的方式。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严禁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
五、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
(一)家庭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父母双方在申请就学所在地的居住证、房产证或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
房屋租赁证(1年以上);
(三)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或工商部门核
发的营业执照(1年以上)、年检证明;
(四)学生学籍档案及转学证明。
六、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保
障其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完成义务教
育并达到毕、结业标准的,流入地教育部门应为其核发义务教育证书。同时,
根据个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参加高中段招生考试,
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
七、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出地基层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基层政府做好外出务
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要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档案,并建立与其监护人
联系制度,妥善解决好留守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流出地教育部门要建立健
全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好外出就读学生的学籍档案,严格履行变动手续。外
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返回原籍就读的,流出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
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
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外来务工人
员随迁子女的就学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提供稳定的经
费保障。公安部门要及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级、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3〕29号 2013年8月8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要求,经市
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须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外来务
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符合《枣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
政府令第130号)规定,且满足相关居住和工作年限。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必须符合住房保障各类别相应标准。家庭成员
年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
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家庭成员年收入总和除以家庭成员数。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或现自有产权住
房和非居住类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
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中现拥有房屋(含未进行产权登记但已签订购买合同及协
议、自建合法的房屋以及已受赠与、继承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房屋
等)的建筑面积总和除以申请家庭成员数进行计算。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
卖房产。因救助重大疾病、助学等特殊情形导致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转
让的申请户,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申请人及其家庭的书面申请,联
合有关部门单位就具体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特殊情况急需救助的家庭
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二轮、三轮摩托车;虽有机
动车辆,但主要作为谋生工具的,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认
定)。
二、健全审核机制
(一)规范申请审核程序。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
家庭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负责相关申请材料受理,居委会(社区)、
街道(乡镇)、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逐级审核制度,区(市)
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由街道(乡镇) 报送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料后, 转区
(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定核对。区(市)住房保障
部门对认定后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进行汇总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住房保
障部门备案。
(二)健全住房保障资格联审制度。住建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民
政部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对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
人社、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单位要按照《枣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
切配合,认真审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出具证明,建立健全住房保障
资格联审机制。
(三)健全公示制度。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进
行房源公示,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限内到属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预登记,属地
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发放保障
性住房配租(配售)通知书。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公示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内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具体复审工作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实施。
三、规范分配和后续管理
(一)确定轮候时序。对已领取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通知书的轮候家庭,
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配售)
家庭轮候顺序。轮候家庭因不接受配租(配售)房源或楼层、户型等原因,
拒绝或放弃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配售)资格,由其他轮候家庭依次
递补。放弃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完善合同内容。根据配租(配售)结果,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组织上
房并签订租售合同,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租赁保证金以
及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毁的处罚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
事项。在保障性住房使用期间,配租(配售)家庭不得违反规定将其作为经
营性用房或谋取利益。
(三)实施阶梯式租金标准。根据年度复核结果,被保障家庭收入状况发生
变化又确实无力购房的,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60%的,下年度租金收取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60%以上、不足70%
的,下年度租金收取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70%以上、不足100%的,下
年度租金收取按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价租金的80%缴纳;家庭人均年收
入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应予退出配租房,拒不退出的,
按照市场价租金收取,1年后仍不退出的按照市场价租金150%收取。
(四)严格上市交易。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购买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房保障轮候家庭中内部流转。针对部分住户非自身原
因造成产权证延迟办理(房屋确权发证时间不满5年)的特殊情况,须提供
开发单位证明及购房合同原件,其购房计算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五)加强动态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应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
态监测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
定期组织抽查、核查。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将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信息
提供给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登记居民房屋产权信息时应先行查询比对保障
性住房配租(配售)信息,发现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家庭另购其他住房
的,应暂停办理产权登记,并及时通知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做出
相关处理。
(六)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住
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住房保障业务管理流程。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
房保障申请家庭基础数据库,实施住房保障网络化审核,加强对住房保障基
础数据的动态更新与监管。
四、完善退出机制
(一)明确退出条件。配租(配售)家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退出保障性住
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配租
家庭未解除租赁合同,购买、继承、受赠与其他住房或非居住类房屋的;申
请家庭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的;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
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改正的;对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
或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
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非主动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
体予以公开曝光,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
房。
(二)细化退出程序
1.保障性住房住户所在物业、居委会、街道(乡镇)、区(市)住房保障部
门单位入户调查后填写《已购(租)保障性住房家庭基本情况核查表》。
2.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向保障性住房住户下发《经济适用住房清退通知书》
或《解除廉租住房、公租房租赁合同通知书》。
3.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对拟退出住房进行验房,验房合格后收
回房屋钥匙,并出具验房证明。
4.住户提供验房证明并填写《经济适用(廉租、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申请单》
报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区(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户相关手续进行审
核盖章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经济适用住房住户凭退出申请单到开发单
位办理退房相关手续并退回购房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住户到租
金缴纳单位退回剩余租金。
(三)形成清退合力。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媒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对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进行公示。对拒不退出已购、已租保障性住房的,
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民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税务、人
社、住房公积金等联审部门,共同做好清退工作。
五、加强监督管理
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及后续管理中违规行为
依法进行处置。要通过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受
理群众保障性住房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及时向
社会公开。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
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3〕44号 2013年12月21日)

为了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生态枣
庄”建设,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号)和《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3〕28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
格,但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
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2013年10月1日
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可以享受补贴政策。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
1.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各级财政供养单位淘汰的黄标车(财政供养单位是指
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2.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
3.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的;
5.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三)补贴政策分四个时段按不同标准实施。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
日,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详见附件1),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
化补贴:
第一时段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详见附件2);
第二时段为2014年1月1日—6月30日(详见附件3);
第三时段为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详见附件4);
第四时段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详见附件5)。
补贴标准执行的时段,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中交车时间为准。
二、办理程序
各区(市)设立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办理联合服务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
程,环保、公安、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相关材料,为车辆所有人(以下
简称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
(一)车主初步确认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初步核实后,登录山东省黄标车
提前淘汰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账号并填写《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
申请表》。
(二)环保部门进行网上审核,确认是否属于黄标车。公安部门进行网上审
核,确认该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是否属于财政供养。
(三)经环保、公安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后,车主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
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详见附件6),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车主携带相关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车辆,取得《机动车注销
证明》。
(五)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淘汰黄标车补贴联合办理窗口申报、申领补贴
资金:
1.《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注册信息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6.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代理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8.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卡)或单位基本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六)联合办理窗口检查车主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补贴资金,20个工作日内按相应标准将补贴资
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三、责任分工
各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环保、公安、
商务、财政等部门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应按便民原则设立,可
优先考虑将联合服务窗口设在汽车拆解厂或交警车辆管理所。加强窗口工作
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环保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审核是否属于黄标车。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和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
汰、是否属于财政供养,认定和注销强制报废车辆;负责界定已淘汰黄标车
的归属地;配合环保部门统计分析黄标车淘汰等相关数据,及时提供车辆淘
汰更新明细信息。
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拆
解(回收)企业的经营地点,并监督拆解(回收)企业做好报废车辆回收工
作;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商务部门提供并经环保、公安等部门盖章确认的补贴资
金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核实确认补贴金额;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
监管,填报黄标车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根据省财政厅制订的淘汰黄标车考
核奖励办法,积极争取省相关奖励资金。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监督管理,宣传、督促营运车辆
淘汰更新;配合市公安局注销达到强制报废规定的运营车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黄标车淘汰补贴管理工作,
成立由环保、公安、商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黄标车淘汰补贴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好本辖区的黄标车淘汰补贴管理工作。市环保、
公安、商务、财政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分工,各区(市)做好业务指导与督
导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时完成本系统相关信息的统计、汇总
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对黄标车报废、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
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买卖、伪造、
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据《报废车辆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07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做好相关政策的宣
传工作,提高群众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淘汰黄标
车,确保按时完成淘汰任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13〕35号 2013年11月8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
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
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
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健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体系为重点,
以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为抓手,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为的长效
机制,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政府负总责、各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
盖”的总体思路,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健全完善市、区(市)、乡镇三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认定
和产品认证,显著提升农业标准化生产能力,蔬菜、果品、畜禽、水产品等
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标准化率达到95%以上,出口农产品基地达到100
%,“三品一标”认证总数达到530个以上;全面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
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蔬菜、果品、水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98
%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监管检测体系建设。各级要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加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加快建立以市级监督检测中心为龙头, 区
(市)检测机构为骨干,乡镇、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
市检测点为补充的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检测机构的职能作用,继续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抽检频率,增加抽样数量,随时掌握在
我市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二)强化农业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牢固树立“科学植保、公共植保、绿
色植保”理念,建设完善监测预警、应急防控、社会化服务、科技创新、支
持保障体系,逐步实现监测预警信息化、物质装备现代化、防控技术集成化、
防控服务社会化、人才队伍专业化。力争5年内,在全市主要粮食和果菜生
产基地建立农作物重大病虫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网点70个、建设农业有害生
物应急药械储备库7处、培育专业化防治组织300个,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
预报准确率达到95%以上,统防统治覆盖率和新型植保机械应用率达到60%以
上,农作物重大病虫危害损失控制在5%以内。
(三)切实抓好农业投入品管理。要以农(兽)药特别是禁限用高毒农(兽)
药监管为重点,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生产
经营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加大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
营制度的推行力度,在蔬菜主产区试行全面禁止销售限用农药。加强对农资
生产企业、经营店和农民使用农(兽)药的监管,发现生产、销售、使用禁
用农(兽)药和违规使用限用农(兽)药的,要坚决查处。进一步建立健全
农资打假举报奖励和破获大案要案奖励制度。研究制定农资企业信用评价体
系和管理办法,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对信誉好的农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
励;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不按期限整改
的,将企业及经营者名单向社会公布,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积极创建
省、市级示范基地,努力争创国家级示范基地。每个区(市)每年至少要按
照标准建设2个以上示范基地,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推动病虫害专业化
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药物和生物、物理防治技术,做到安全用药、科学
施肥,从源头上减少农药使用。积极引导企业、基地进行“三品一标”认证,
加强证后监管。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等农业标准
制订、修订,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三品一标”产品认证给予扶持和
奖励。
(五)创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参照国家和省创建农产品质量安
全示范县的要求,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每年选择5个左右涉农乡镇,创建
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乡镇。支持乡镇建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农业
投入品管理,提升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
能力。
(六)建立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建立健全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自检体系,农产品必须检测合格方可
进入流通环节。2014年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建成从生产源头
到餐桌的全程监控网络。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销
售各环节,实行出具证明、索证索票、条码和电子信息查询制度,建立完备
的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七)实行市场准入。各区(市)要选择2至3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大型超市或配送中心作为试点,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力争用三年的时间推广
到全部市场、大型超市和配送中心。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做到“逢进
必检”,没有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未取得相关证书的,进行现场检测;票
证齐全的进行抽检。对检测结果实行公示制,标明品种、产地、检测结果和
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自检工作开展
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场、经销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
应急制度, 完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
“依法、科学、有力、有序”的原则,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
事态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
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
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人
为成员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
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各级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产
品质量安全的投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经费列入
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递增。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农业、食品安全、财政、水利渔业、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林业、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出
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对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全程实行监管,
切实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严格工作考核。从今年起,市政府每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对
各区(市)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市、区(市)、
乡镇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事故问责制度。市里将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监管不力、
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
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枣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枣庄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2013年2月6日)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本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
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
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的调查、核对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家庭,定期或不
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 区
(市)民政部门(以下统称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核对对象经济状况
的调查、复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
政管理、金融、税务、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
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核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委托核对的原则;
(二)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保密原则。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将核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核对工作人
员,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障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民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市居民个人或者家
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
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其审核需要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委托
市、区(市)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委托部门按照要求,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
成员授权书。
核对机构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过
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委托部门,核对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做出审批决定的
重要依据。
第九条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
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
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另行制定。
第十条 核对机构可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构组织入
户调查、邻里走访、外调等核对工作时,应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
关证件。
(一)信息核对。核对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核对对象的户籍、车辆、住房、
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
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核对对象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
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
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表,并由调查人员和核对对象(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核对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
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
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其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向核对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
养老金等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四)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息;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购买房改房、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房
管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登记、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信息;
(六)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拥有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等基本信息;
(七)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
个人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情况等信息;
(八)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
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基金购买、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九)根据核对工作的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其他信
息。
第十三条 核对机构应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管理平台,使各
部门之间达到资源共享。
信息数据交换模式可根据各部门数据信息管理的要求,采取直接联通或间接
联通的模式。采取直接联通数据接口形式的,数据实时比对;采取间接联通
形式的,应明确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反馈的时限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确保核对
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
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核对对象应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个人
和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虚报或瞒报。
第十六条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
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
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
证明的,由市、区(市)民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或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八条 核对对象对核对报告提出异议的,政府相关部门可向市核对机构
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得将信息用于与核对工作无
关的用途。
第二十条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核对复核人员等所有接触核对信息的人员,
非法向他人提供核对对象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国
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根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