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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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经市政府批准,自2006年1月开始,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3元。2006年,全市
有21309户,62167人享受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新增2045户,5876人,注销1479
户,4439人。规范管理制度,监督低保资金足额、及时发放。2006年,全市发放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达3776万元,比2005年增加支出1000多万元,向省里争取低
保资金1025万元,使全市的城市低保工作实现了动态管理,达到了应保尽保。农
村低保工作也取得了新突破。2006年,全市享受农村低保的困难群众达32204人,
保障标准从600元年人提高到700元年人,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乡(镇)三
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确保了农村低保户的生活。切实抓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会同财政部门对全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建卷立档。截至2006年12
月底, 全市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8312人, 其中集中供养11340人,分散供养
6972人, 集中供养率达62%,比2005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同时,加大投入,加
快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2006年,全市共投入敬老院建设资金2600多万元,其
中市级福利资金投入850万元,基本完成了乡镇敬老院改扩建任务。2006年9月,
省民政厅组织观摩团对枣庄市的敬老院建设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观摩指导,实地
察看了山亭区、峄城区和市高新区等10处乡镇敬老院建设情况,对枣庄市的乡镇
敬老院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受到了省民政厅和其他市地同行们的一致好评。
至2006年底,全市基本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社会互助制度为辅助、
临时救济和配套优惠政策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使全市救助能力、救助水平得
以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