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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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思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犯韩建思(曾用名韩建聪),男,39岁,汉族,
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岩湖村农民。2004年8月14日上午9时许,罪犯韩建思与同村
村民韩建栋发生争吵、 厮打,遂生报复之念。次日凌晨2时许,韩犯持自制炸药
包至韩建栋平房后,点燃导火索将炸药包扔到平房顶上,将房顶炸漏,韩建栋之
子韩成成被当场炸死,其妻李允秀被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女韩焕焕、韩双被
炸伤。经法医鉴定:韩成成系因爆炸伤组织挫灭死亡;李允秀系爆炸伤致严重颅
脑损伤死亡;韩焕焕下肢外伤构成人体轻伤,韩双下肢外伤构成人体轻微伤。罪
犯韩建思无视法律,为泄私愤,采用爆炸的方法报复他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
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罪犯韩建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韩犯服判未上诉。该犯
已被执行死刑。
王保乐抢劫案 抢劫犯王保乐, 男,20岁,汉族,滕州市鲍沟镇西石庙村农
民。2001年11月23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同案抢劫犯牛亮,男,21岁,汉族,滕州市羊庄镇羊东
村农民。同案抢劫犯赵序村(别名赵序春),男,18岁,汉族,滕州市东沙河镇
前荆沟村农民。同案抢劫犯于率(别名于帅),男,17岁,汉族,滕州市龙泉街
道办事处后大庙东村农民。同案抢劫犯邓长亮,男,19岁,汉族,滕州市南沙河
镇时苗铺(南池) 村农民。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间,罪犯王保乐、牛亮、赵
序村、于率、邓长亮等人携带刀子、自制手枪,交叉结伙,窜至枣庄市市中区、
薛城区、滕州市等地,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12起,在抢劫过程中致一
人死亡, 抢劫财物价值10300余元。其中,罪犯王保乐参与抢劫作案12起,抢劫
财物价值10300余元; 罪犯牛亮参与抢劫作案11起,抢劫财物价值7970余元;罪
犯赵序村参与抢劫2起,抢劫财物价值730余元;罪犯于率、邓长亮参与抢劫作案
1起,抢劫财物价值280余元。罪犯王保乐、牛亮、赵序村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
亡。罪犯王保乐、牛亮、赵序村、于率、邓长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
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罪犯王保乐、牛亮、赵序村在抢劫过程
中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罪犯王保乐多次实施抢劫且数额巨大,又系刑满释放
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罪犯牛亮
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抢劫犯罪事实且属于同种罪刑较重的,应从
轻处罚。罪犯赵序村、于率、邓长亮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均
应减轻处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
以抢劫罪,判处罪犯王保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罪犯牛亮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罪犯赵序村有期
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罪犯于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处罪犯邓长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罪犯牛亮、赵序村、于率、邓长亮服判未上诉;罪犯
王保乐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王保乐已被执行死刑。
(邓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