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私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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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全市对新中国成立后借(占)用地主、富农、资本家的房产,以及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进行了调查
摸底。1987年,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私房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1)解放初
期, 依法宣布没收的房产,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属国家所有,不能变动。(2)凡房主自住房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借(占)用的由
房管部门进行清退,现住房户由所在单位安排。(3)工商业用房及地主、富农、资本家自住房以外多余房屋,被借(占)用而由
房管部门接管、符合改造政策规定的, 视同改造房屋列为公产,补发定息和证件;没留自住房的,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给予从宽补
留;已留自住房未确权的, 补发权属证件。(4)已纳入典当的房屋原则上不再变动。(5)出租或多余房屋被占用而由房管部
门接管的, 按照改造房屋进行处理。(6)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原改造房和改造起点(60平方米)以下要
求发还的,交验证件、审查属实后,发放产权证书。至年底,私房落实政策工作基本结束,全市共有74户,查清批复62户,房
屋1896间, 建筑面积26332平方米。其中,退还205间,建筑面积2952平方米;没收34间,建筑面积415平方米;继续进行补办
手续的1657间,面积2296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