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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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形式的演变 青岛市的工资形式,解放后主要经历了供给制、包干制、“工
资分”制、工资制四种。
供给制 解放初期,未形成统一的工资制度。在国家机关干部中,解放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大部分人员仍继续实行供给制,而对旧政府的留用人员仍保持原来的工资待
遇,国家机关新招收的一部分干部也实行薪金制,形成了与供给制并存的局面。青岛
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约占67%的是入城供给制干部。其实物供给标准是依据全国
五大类(粮、布、油、盐、煤) 标准计算出来的。1950年6月,按照政务院的规定实行
了地、市级以上干部享受小灶,县、团级干部享受中灶,一般干部吃大灶的标准待遇。
服装由国家统一供给。干部子女教养有困难的,则通过实行补助教养费的办法予以解
决。 1952年3月,政务院决定对全国实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使享受供
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生活水平得到适当提高。
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把伙食、津贴、服装、子女保育、保姆费用的供给标准发给
个人包干支配使用。其标准于1952年进行了统一评定,1953年又作了个别调整。在此
基础上,1954年政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重新作了合理调整。但是,这种包干制(供给制)所发津贴的数目不大,包干制人员的
收入仍然比工资制人员的收入少。因此,从1952年开始,逐步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
的供给制(包干制)改行工资制。
“工资分”制 1952年7月以“工资分”作为青岛市的工资计算单位(包含实物种
类和含量),食粮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2市斤,煤2市斤。
“工资分”值的高低是依照干部职务的高低确定的。职务得到提升,工资分就相应得
到提高,但津贴相应地有所减少。
工资制 “工资分”制所含的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生活的实际需要,并且“工资分”的本身也存在着某些缺陷。1952年后,
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的人员逐年增加(1954年青岛市国家机关工资制人员达到66.7%) 。
1955年7月,国务院规定: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
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制度。同时废除了“工资分”计算办法,
改行货币工资制。工资标准分为30个等级。青岛市共有6295名供给(包干)制人员改行
工资制, 还全部取消了514人的保留工资。至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制和工资制
并存的局面结束。
工资调整 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青岛市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不断
提高。前后总共进行了13次工资调整。
1951年工资调整 建国初期,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人
员和技术人员工资高低不统一、不合理现象。为逐步改变这种状况,山东省根据华东
军政委员会批准的山东省1951年财政预算中的工资总额,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拟定了
《山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资制人员工资调整暂行办法》。青岛市按此精神,对国家机
关2635名薪资制人员进行了薪资调整,有88%的人员提高了工资,平均提高了17%。基
本解决了留用薪资制人员间工资奇高奇低的不合理现象。
1953年工资调整 1953年,根据政务院规定的“一般不动、个别调整、可高可低
者一般就低不就高、可动可不动者一般不动”的原则,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津
贴、工资标准进行了个别调整。青岛市共调整926人,调整面为13.5%。
1954年工资调整 根据政务院政财字(1954)第56号命令和山东省鲁人字(1954)第
2400号文件指示,对国家机关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调整。按省分配给青岛市2.3%
的工资增长比数,全市共有1777人调整了工资,调整面为26.1%。
1959年工资调整 1959年,根据国家计委党组、劳动部党组《关于1958年劳动工
资的基本状况和1959年劳动工资的安排意见》,以及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升级问题的通知精神,从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和适当照顾资历等方面衡量,对国
家机关中一些工资极不合理者进行了个别升级。 青岛市共有572人,升级面为6.9%,
平均每人增长工资6.68元。经过以上几次工资调整,青岛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
由1949年每人每年平均272元增加到1959年的772元,10年增长了1.84倍。
1963年工资调整 经过工资改革和调整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面明显不合
理现象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变,但仍然存在一些职级不相称等问题。对此,1963年按照
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委的指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调整。这次升
级是根据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以德才为主,并适当照顾资历的原则进行的。升级的
重点是级别低的,级别高的一般不升或少升。青岛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升级3132人
(不包括崂山县) , 升级面为44.4%,十八级以下人员升级面达到55.8%。升级共用款
22478.27元,平均月工资由原来的61.15元增加到64.60元。同时,对原执行其他工资
标准的人员按国家行政机关工资标准进行了定级,共有717人。定级后增加工资的588
人,共用款2091.70元,平均每人增加工资3.56元。定级后暂有保留工资的170人,共
计保留720.23元, 平均每人保留4.26元。除升级定级外,还将187名招待机关的服务
人员和公安系统的技术侦察人员的工资进行了改制。 改制后增加工资的有154人,平
均每人增加4.07元。
1971年工资调整 按国务院国发(1971)90号文件精神,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工资进行了调整。青岛市属于调级范围的共有45281人,实调44769人,占应调总数
的98.87%, 占全部职工总数的15.85%。月增资总额279487.54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
6.24元。 其中实升两级的2487人, 占应升两级总人数的54.66%。国家机关升一级的
773人,升两级的88人,月增资总额5009.96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6.48元。
1977年工资调整 按照国务院国发(1977)89号文件规定,主要对工作多年、工资
偏低的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 青岛市1977年9月底职工总数为445885人,有212621人
增加了工资,占总人数的47.69%,月增资总额1128641.70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5.31
元。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的共有4129人,占国家机关总人数的38%,月增资总
额27092.9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6.56元。
1978年工资调整 国家劳动总局(1978) 劳薪字第79号文件指出:为了适应国民经
济发展的需要,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技术,对国家多做贡献。经国务院批准,对全民所
有制单位中生产和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及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
进行一次考核升级。 升级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 青岛市共升级
6822人, 升级面为2%。 除去生产工人以外,行政干部、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升级
2094人,升级面为2.2%,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89元。
1979年工资调整 青岛市1979年工资调整是按国务院国发(1979) 251号文件精神
进行的。升级重点是各行各业和各方面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升级人员中,一般升
一级,个别表现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升两级。全市国家机关1979年10月底职
工总数为11017人,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已定级的固定职工共有10408人,升级
的4999人,占总人数的45.37%。
1981年工资调整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 144号文件规定,给全市教育、卫生、
体育三个系统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干部(职工)调整了工资。一般升一级,少
数升两级。青岛市共升级40087人,升级面占82.72%。月增资总额338146.92元,平均
每人每月增资8.44元。其中升一级的30378人,升级面为67.94%;升两级的9709人,升
级面为21.72%。三个系统中,教育系统升级26761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9.16元;卫生
系统升级13054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88元; 体育系统升级272人,平均每人每月增
资11.48元。
1982年工资调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 140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机关、科学、
文教、卫生等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调整了工资。其范围是: 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固定职工,一般升一级; 对中年知识分子和从事领导工作的骨干,工资偏低的可以长
两级。全市共升级42966人,升级面为96.26%。月增资总额357960.58元,平均每人每
月增资8.33元。升级人员中,升一级的39682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7.37元;升两级的
3284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4.33元。
1983年工资调整 1983年,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 65号文件和劳人部(1983)365
号文件规定,主要调整了全市企业职工的工资。但对于已经按照国发(1981) 144号文
件规定,在1981年升了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这
次又符合较多增加工资的,仍可以列入再升一级工资的调整范围。青岛市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按规定予以调级的共有7405人, 其中升一级的7205人,升两级的200人。每
月增加工资总额44985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07元。
1986年工资调整 1986年,按鲁工改(1986)10号文件规定,主要对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原执行行政19级及以下级别的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
套改。 1986年9月30日在职的工作人员,属于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制度改革时
原为行政19级以下,低于文件规定标准,提一级的27806人,月增资额190868.50元。
另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升级398人,月增资额2429.50元。
1989年工资调整 1989年,按鲁工改[1989] 3号文件规定,对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其重点调整范围是: 1982年10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现仍
执行1985年工资改革套改标准的人员。 这次调资列入范围的人员共47528人,月增资
额307193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46元。
1992年工资调整 1992年,按鲁人薪函[1992] 4号文件规定,主要范围是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92年11月底前晋升科员、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务
的部分人员与同类人员比较工资偏低,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晋升一级工资,按规定予
以调级的共120204人,月增资额95604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7.95元。
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从建国到1955年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相当提
高,工资制度也有了一些改进。但是,在过渡过程中,还存在着年度间增资幅度不平
衡以及工资制度不统一、 不合理等问题。为此,1956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企业、事
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实行进一步改革。其主要任务一是适当地提高工资水平,二
是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
1956年8月青岛市行政机关工资改革小组成立后, 全市机关工资改革工作逐步展
开。具体方法: 按照先正局、处长,再正副科长,后科员以下人员的顺序,由分管部
门酝酿提出意见,经市机关工资改革小组统一平衡,向全体工作人员公布初步方案,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最后核定,公布执行。通过这次工资改革,机关工作人员中工资
等级不合理和职级不相符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调整解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有所
提高。全市共有6988名干部参加了这次工资改革。其中国家机关有3199人升了级,占
机关总人数的45.77%,升级用款24825元,标准工资额提高6.58%。工资改革前,党政
群机关工作人员平均月工资为54元,工资总额为377352元; 改革后月平均工资上升为
62.43元,工资总额为436260.04元。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 9号文件精神,青岛市
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新的工资制度改革。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
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其具体内容,一是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
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
四个组成部分。二是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允许根据各行各
业的特点因行业制宜。三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可以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
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其他工资制度。至1986年底,青岛市参加工资
改革的共有116721人,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9988692.08元,月增资总额1347147.92元,
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0.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