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退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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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的干部退休工作,始于1957年。按照1955年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
休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
至“文化大革命”前,按有关政策规定青岛市共为1147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干部
退休的批准权限由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报人事处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干
部退休工作受到冲击,许多老同志“靠边站”无事可干,主动要求退休。1967~1978
年,共有1948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文化大革命”后,干部退休的审批由干部所
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1979年青岛市人事局成立后,贯彻国务院《暂行办法》,对8456名退休人员逐一
进行查对核实,一律按新规定重新确定了退休费标准及待遇,更发了新的退休证。
1980年,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山东省委
组织部、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后照顾招收子女就工问题的
请求报告》的通知,对符合国务院《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干部,允许照
顾招收一名子女就工,因而促进了干部退休工作的开展。1980~1982年有5394名干部
办理了退休手续。
1983年9月,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停止执行自行规定的照顾招收退休、退职干部子女就工的办法。当年青岛市
只有231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
1984年,青岛市整顿各级领导班子,一大批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同
志退出工作岗位。至1986年底,有4156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中1984年1204名、
1985年1795名、1986年1157名。至1992年底,全市共办理退休干部14500名。
退休条件 1950年1月,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编余人员处理办法》规定:革命工
作人员因年老体衰或其他原因,有家可归,自愿回家生产,生活确有办法的给予办理
退休。
1955年12月起,执行国务院《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男60岁、女55岁,工作年限
满15年和工作年限满5年、加上劳动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10年、
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
1958年2月,执行国务院《退休处理暂行规定》:一、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
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20年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
员年满55周岁,一般工龄满15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连续工龄
和一般工龄又符合第一项条件的;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人、职员,
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的;四、连续
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的;
五、在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办理退休。
60年代初,对工龄较长,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办理退休。
1978年,国务院《暂行办法》规定干部退休的条件为: 男60岁、女55岁,工作年
限满10年的; 男50岁、女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退休条
件,除规定与干部退休条件相同的上述两条外,另增加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满
10年,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也可退休(同时适用于情况相同的基层干部)。
退休待遇
政治方面 退休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看文件、阅读有关资料; 发给在职干部
的学习材料,同样发给退休干部,并建立健全学习制度,采取个人阅读、集中学习、
指定专人传达等办法,保证退休干部按规定看到文件,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国家大事。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从政治上关心退休职工中的党员,组织他们过好党的组织生
活,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关心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
物质生活方面 一、退休费。退休费(退休金、退休补助粮)是退休干部生活待遇
的主要部分。干部退休后,退休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标
准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次月为止。建国初期的发放办法为一次性发放,1956年
以后改为按月发放。
195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退休人员待遇试行办法》规定:参加革命满
2年的,发给小米100斤,此后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加发小米40斤。参加革命工作满
5年、 8年、12年以上的,另外分别发给300斤、400斤、500斤小米的老年金。转业军
人在军队工作的阶段, 执行军队退休规定标准。参加革命工作不满2年的,发给小米
50斤。退休人员回原籍安置后,按土地法大纲分给土地。
1950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的《退休人员处理办法》规定:每工作一年,
发月薪资的1燉3,但最高不超过本人6个月的薪资。
二、特殊贡献待遇。为褒奖对社会有特殊贡献、并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
按照不同时期规定,其退休费可适当提高。1956年规定,经山东省人委或国务院批准
可酌量提高; 1958年规定,在本人工资的15%以内酌情提高;1978年规定,在不超过本
人原标准工资的前提下,退休费可酌情高于规定标准的5%~15%; 1981年7月,山东省
人民政府具体确定为:曾获得全国劳模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可提高10%~15
%, 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劳模及军以上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可提高5%~10%;
1991年,省政府又规定: 获得国务院和省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及其他荣誉称
号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或联名下文授予其他称号的可提高10%~15%。青
岛市1988年规定, 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8年以上,受青岛市表彰的计划生育先进工
作者,退休后可提高5%; 青发(1987)61号文件规定,退休时仍保持市职工劳动模范荣
誉称号的可提高10%。
三、 生活补贴费。1985年5月起,凡未参加工资改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
17元生活补贴费。
四、住房及安家补助费和建房补助费。1966年8月,省人委人事局、财政厅规定:
住城市的退休人员迁往农村时尽量利用旧房, 确需修缮的在本人5个月工资以内发给
修补费,需新建的由原单位负责安排。1970年11月规定,退休干部到农村落户或回原
籍无住房的每人按140元、有住房的按50元发给安家补助费。1978年5月以后,按照国
务院规定,退休干部住房由单位负责解决; 回农村安置的,住房标准按当地群众的标
准确定, 确有困难的适当补助。易地安家的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由大城市到农村
安家的发给300元。
1980年,山东省确定: 回农村安置的退休干部,家中住房修缮的,可在300~500
元内补助; 必须扩建和新建的,按人口多少在500~1000元内补助。1984年7月,又分
别改为在500~1000元和2000~2500元内补助。1991年1月又分别改为1500元内补助,
必须扩建和新建的,每人按4500元补助。退休干部住房标准,1980年山东省明确规定
为享受在职同级干部的标准。新建住房应优先分给退休干部。
五、疾病医疗和死亡抚恤待遇。享受与同级在职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去世
后的丧事处理、丧葬补助以及亲属抚恤待遇。
六、护理费。国务院1978年规定,因公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除按本
人工资的90%发给退休费外,还可据情发给不超过一名普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
1980年, 山东省确定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36元。 1993年1月又规定,特等伤残100~
150元,一等伤残60~80元。
此外,凡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 的获得者;集体奖的主
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省、市、自治区、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
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
优异成绩的高级专家, 从1983年9月起,经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
批准,其退休费标准酌情提高5%~15%,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凡建国以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
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及文艺六级以上的高级专家 (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
国的) ,其退休费按原工资额的100%发给。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
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
在青海省海拔2000米~3500米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的,退休费提高5%; 累计满
20年的, 退休费提高10%。在海拔3501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的,退休费提高
10%; 累计满20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15%。但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
人原标准工资。
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
的职工,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
(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金提高5%。但提高后
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
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费与境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退休人员的粮价、副食、住房、取暖补贴和洗理费、书报费以及生活困难救济等
其他福利待遇,也与在职人员相同。
退休安置、管理和服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任免权限经批准退休以后,面向农
村和中小城镇安置。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到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也可据情到本
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 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
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就地安置。山东省从建国初到70年代对退休人员在城
市安置控制较严,80年代后退休人员多为就地安置。
退休人员的管理,总的是由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以各级人事部门为
主。80年代,实行按干部管理范围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省和市、地由人事部门侧重
负责,县以下由组织、人事、民政部门继续共同分工负责。青岛市退休干部的管理服
务工作,原则上由市人事局牵头。具体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 易地安
置的,按居住区域由所在县、区的人事(组织、老干部) 部门负责;投靠子女的,由子
女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