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离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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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条件 一、工作时间和职务方面的规定。1958年6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安排
一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规定,长期供养人员的条件是: 第二次国内
革命战争期间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现在担任县委部长以上 (县委书记以
下) 职务的,思想作风较好,但因年老体弱担负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采取调离现
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的办法。
1963年1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规定的离职休养的条件是: 中央机关正副
部长和省委书记、候补书记一级的领导,凡是年老力衰或长期患病而不能担任实际领
导工作的,应采取离职休养、退休、担任荣誉职务等办法安排。全国县委书记以上的
其他领导干部,凡是年老或长期患病的,均由中央组织部参照上述原则研究处理办法。
1965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副省长以上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
的县长以上干部, 1937年6月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干部,因年老病弱基本丧失工
作能力的,可以退休或调离现职,长期供养和免(离)职休养。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 “对丧失工作
能力, 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
务以上的干部; 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
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符合离休条件正办理退休的可改办离休。
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规定: 第一、二次国内革
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
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
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将离休条件进一步
放宽到建国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
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符合此规定原已退休的干部应改办离休。
1985年1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
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又规定: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
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可享
受离休待遇。
二、年龄方面的规定。1982年以前,年龄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
年老力衰。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明确规定:正省
级干部65周岁,副省级和正副厅(局)级干部60周岁,其他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应
当离休。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
作的,经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
至1992年底,青岛市共为21000多名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
离休待遇 基本政治待遇: 离休人员在看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
重要政治、文化活动方面,与在职时基本相同。1982年起,国务院授予离休人员《老
干部离休荣誉证》,以表彰其历史功绩。
物质生活待遇: 1958年规定长期供养人员原工资照发。1963年明确这类人员自愿
退休时 (包括原已退休的) 仍领原工资,公费医疗和其他生活待遇与退休人员相同。
1978年明确提出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适当从优照顾。此后,除继续享受原工资外,其
他待遇主要有: (一)生活补贴费。1982年4月起,对行政9级以下离休干部,按照1937
年7月6日以前、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至1945年9月2日的参加
革命工作时间划分,每人每月分别发给2个月、1.5个月、1个月本人工资的生活补贴。
1985年5月起,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二)
对部分离休干部适当提高待遇。 1979年1月,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离
休费低于17级的,一般提高到行政17级。1982年,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过厅
(局)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和未担任过县(处)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离休人员,一般
提高到厅(局) 、县(处)级待遇。1984年3月又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离休人员相应
提高到副省级以上待遇。(三)福利性待遇。总的是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的各
项非生活性福利待遇。1981年山东省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有:福利费、洗理费,粮价、
副食品、取暖、房租补贴等。1983年后,增加了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等。1984年又
增加了经费节余奖、图书补助费等。(四)困难补助和特需费。为解决离休干部及其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 抢救病号的临时护理费和慰问病号等特殊开支,1979年4月起,对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拨款30元,1982年又改为对所有离休
干部每人每年拨款150元,由单位用于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开支。(五) 医疗、护理和疗
养。公费医疗和疗养,与在职时一样并享受从优照顾。1980年规定,对因公致残饮食
起居需人扶助的,发给一个普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的护理费; 对因瘫痪等生活长期完
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发给36元护理费; 需购置残废工具有困难时,酌予补助。1983年12
月,山东省规定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或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离休干部,1945年9月2日
以前参加革命工作、70岁以上体弱多病需人照顾的厅(局)级离休干部,酌发护理费,
同时将护理费标准一律改为45元。离休干部原有服务员(或发自雇费)的继续保留。副
省级干部离休后从65岁时起发给一个服务员的自雇费。(六)粮油供应。与在职一样继
续吃商品粮并在粮食花色和食油定量上享受适当照顾。(七)探亲、住房、用车、丧葬
处理、遗嘱照顾等方面,均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八)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到
城镇和农村的,根据情况一次分别发150~300元安家补助费。
离休安置、管理和服务 一、安置去向。1980年以前主要面向原籍中小城镇农村
分散安置。1980年,国务院规定改为: 一般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到本人原籍或配偶所
在地安置; 鼓励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置。二、管理和服务。干部按任免权限经批准离
休安置后的管理和服务, 青岛市1984年4月以前,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科牵头负责。
1984年以后,由新成立的市委老干部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老干部荣
誉证”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人事局负责审核签发。(一)建立老干部管理和服务体系。
根据“全党重视、 分级管理、业务归口、所在单位为主”的精神,青岛市于1984年4
月成立了市委老干部局。至1985年底,各县(市) 、区普遍建立了老干部工作机构;市
直部分单位也建立了老干部工作机构,其余都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 乡镇也大都有专
人负责。(二)健全和完善管理服务制度保障各项待遇落实。离休干部管理和服务被作
为大事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坚持经常听取有关汇报,积极研究
解决重大问题,敦促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并坚持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老
干部工作的制度。同时定期走访、看望和慰问老干部; 重大节假日期间,由各部门主
要领导召集老干部座谈,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和各项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并形成制度。
离休干部3人以上的, 单独成立党小组或支部,建立党日活动和学习制度,并鼓励他
们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行各业,想方设法保证各项离休
待遇落实,为离休干部排忧解难。政治文化方面,各地举行重要会议和重要庆典,也
吸收离休干部代表参加,或请到主席台、荣誉席就座。大型文体活动的入场券优先送
给离休人员。各地经常组织参观游览,并贯彻老有所养、老有所学的方针,举办老年
大学、书画展览等,开展各种有益身心的活动。(三)开展“尊老敬贤”活动,为离休
干部送温暖。各地广泛发动,组织各行各业,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开展为离休干部
包户送温暖活动,实行“一条龙”优质服务,组织服务“接力赛”,定期为离休干部
送粮、送煤、送菜,服务上门,温暖到家,并主动征询离休干部的意见,改进和完善
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