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奖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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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工作管理体制 1959年12月,青岛市的监察工作移交同级人事部门。奖励工
作的综合管理由各级人事局负责。“文化大革命”以后,奖惩的综合管理工作仍由人
事局负责。奖惩具体工作的实施,一般由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所规定
的奖惩条件和标准,按一定程序办理。
奖惩种类 一、 奖励。 建国初期规定: 奖励分为嘉奖、物质奖励、晋级三种。
1952年规定奖励分为五种: (一)表扬或奖品;(二)记功或二等奖金;(三)记大功或一等
奖金;(四)记特等功或特等奖金;(五)授予荣誉称号(工作模范、劳动英雄或人民功臣)
或荣誉奖金: 包括四等荣誉称号或四等奖金;三等荣誉称号或三等奖金;二等荣誉称号
或二等奖金; 一等荣誉称号或一等奖金。1957年规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
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1985年颁布的《山东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奖惩试行办法》中,将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两类。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
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六种。上述
奖励可以单独使用,有的也可以同时并用。集体奖励分为: 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和
通令嘉奖两种。
二、惩戒。建国初期规定,惩戒分为批评、警告、记过、停职、撤职、撤职查办
六种。1957年规定,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
看、开除等八种。80年代又重新规定仍沿用上述的几种惩戒。
奖惩条件 1952年起,按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执行: 凡工
作积极主动,具有高度责任心,或肯钻研,有创造性,具有高度事业心者; 工作或生
产建设中,致力发明、创造、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设性意见,尚未产生价值或
发挥作用,但须给以精神鼓励者; 服从组织领导,遵守纪律制度,执行政策法令,堪
称模范者;积极响应号召参加运动,起带头作用者;努力学习,因而使思想、政策、业
务或文化水平显著提高者;关心群众生活,热爱群众工作堪为表率者;开展批评与自我
批评,上下团结一致,工作中能统一发挥力量者(指单位)等,给以不同奖励。
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提前完成建设任务或出色完成行政任务者; 工作或建设中
有发明、创造、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设性意见,经采纳实施有效者; 保护国
家财产或节约人民资财有功者;防奸保密有功者;做好思想领导与业务领导,使干部思
想政策、业务或文化水平普通提高者(指领导干部),予以记功或发给奖金。功绩卓著,
需长期保持其荣誉的,其模范行为堪为一县或相当于县的旗帜的,授予四等荣誉称号;
堪为一省或相当于省的旗帜的,授予三等荣誉称号; 堪为一大行政区或相当于大行政
区的旗帜的,授予二等荣誉称号; 堪为全国之旗帜的,授予一等荣誉称号。“工作模
范”称号,一般适用;“劳动英雄”称号,主要适用于生产事业中立功的人员;“人民
功臣”称号,主要适用于建设事业中立功的人员。屡次立功,在困难或危险情况下立
功的,能推动他人或其他单位立功的,可酌情提高其奖励等级。凡违犯国家政策、法
令、决议、指示或计划的;违犯机关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违抗组织,不服从领导
的;越权渎职或遇重大问题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挟嫌报复或利用职权欺压人民
的; 玩忽职守、拖延敷衍或推脱责任的;消极怠工或擅离职守的;阳奉阴违,隐瞒或谎
报情况以蒙蔽领导的;铺张浪费或毁坏公共财物的;包庇纵容破坏分子或破坏团结的,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至撤职惩戒。所犯错误情节极其严重,且品质恶劣屡教不
改的,或违犯国家刑事法令但仅须予以开除行政处分的,予以开除。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有犯罪行为经法院判处管制的一律撤职; 判处劳役改造以上刑事处分的一律开除。
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狡猾抵赖坚持错误、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歪曲事实推
卸责任或企图嫁祸于人、致人死亡或残废、徇私枉法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国家工作人
员,加重处分。在被发觉前自动坦白检讨,并决心改正,有不可抗拒的困难,能揭露
同犯的错误事实或帮助他人纠正错误,在犯错误过程中尽最大努力挽救,因而减少损
失的可减轻处分。
1957年起,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忠于
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 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
显著功绩的,给予不同奖励。对于违犯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
规章、制度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违犯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
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丧失立场包庇坏
人的; 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
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泄露国家机密的;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
威信及其他违犯国家纪律的,给予不同的处分。
1985年起,执行《山东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个人奖励的条件和
标准是: 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
显著成绩的;尊重科学,勇于改革,对改变一个地区、部门的面貌有显著成绩的;一贯
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 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廉洁
奉公,起模范作用的;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或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防止或者挽
救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或
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捍卫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其他
事迹突出应该予以奖励的。集体奖励的条件和标准是: 领导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重视干部“四化” (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建设,带领群众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显著的;全体人员职责分明,团结互助,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实践,坚持改革,作风正、纪律好,表现突出的; 照顾全
局,注重协作,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集
体,应给予奖励。惩戒的条件和标准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
命令、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
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或诬陷他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贪污盗窃,投
机倒把,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纵容、包庇他人违法乱纪的;滥用职权,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集体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腐
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尊严的;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
家机密或严重失密的;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失职行为,
应按惩戒种类给予处分。如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也可免予处分。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时,须持严肃慎重
的态度,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
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
益遭受一定损失,仍然可以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处分。对严重违反纪律,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干部、群
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分别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再给其
悔改的机会,也可以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安排劳动或分配不叙职的
工作,发给适当的生活费。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可分配适当工作; 表现不好
的,应予开除。
奖惩权限 50年代初期,凡各机关自行任免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对记功以下奖励
及其相当的物质奖励,由各机关首长核定执行; 上级机关任免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对
表扬、记功、记大功及相当的奖励,由各机关首长核定执行,抄报其任免机关; 对记
特等功及其相当的物质奖励,由各机关首长提请其任免机关核定执行。对机关首长的
表扬、记功、记大功及其相当的物质奖励,由直属上级机关首长核定执行,抄报其任
免机关; 记特等功及其相当的物质奖励,由直属上一级机关首长提请其任免机关核定
执行; 对单位或个人授予一、二、三、四等荣誉称号或荣誉奖金奖励,由有关首长审
查后,市、县人民政府首长核定颁布; 但上级人民政府首长对下级人民政府有权颁发
荣誉称号或荣誉奖金; 同一奖励涉及两个以上的不同部门或地区者,由有关部门或地
区的领导机关共同协商处理,或分别报请共同的上级领导机关统一核定执行。惩戒的
权限为: 各机关自行任免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受撤职以下处分,由各机关首长核定执
行;上级机关任免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处分,由各机关首长核定执行;抄
报其任免机关; 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由本机关首长提请其任免机关核定执行。
机关首长要给工作人员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直属上级机关首长核定才能执行,并抄
报其任免机关; 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由直属上一级机关首长提请其任免机关核定
执行。市人民政府及其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任免的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
一律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核定执行。同一处分案件,涉及两个以上的不同部门或地区者,
由各有关部门或地区的领导机关共同协商处理或分别报请共同的上级领导机关统一核
定执行。
1957年开始,奖惩权限有所变动。奖励的权限为: 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
奖金、晋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提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
嘉奖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给予。惩戒的权限
是: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
行。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
并报任命机关备案; 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机关决定,
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县(市)人
民委员会批准。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的处分,由上
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的惩戒处分不适或错误时,应加以改
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加重、减轻或撤销。
1981年起,执行《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和手续的
暂行规定》。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政府行政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犯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
务的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
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青岛市人民
政府委、办、局的正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前三种处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
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受后五种处分,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
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副职和相当职务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
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受降职至开除公职处分,报省政府备案。其他工作人员
受前七种处分,由其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后执行,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开除公职处分,
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县、区人民政府委、办、局的正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
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受开除公职处分,报上级人民政府
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受前三种处分,由本机关决定执行,受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处
分,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受开除公职处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85年起, 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奖惩试行办法》。奖励的批准权限是:
个人奖励,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由所在机关决定; 记功、记大功,由县级以上
机关审批; 升级奖励,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批准;其他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人事部门审批;通令嘉
奖、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集体奖励,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决定;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惩戒的权限是:
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受前四种处分,由上一级人
民政府决定执行。对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必
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或予以撤职。经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
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受前四种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执行,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 受后四种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并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各种处分,由所在机
关提出意见,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执行。青岛市、县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
的工作人员受各种处分,其中受降级以上处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乡镇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受各种处分,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奖惩程序 50年代初期,奖惩的程序是: 奖励,一般由行政领导提出意见,经过
群众民主评议,然后由行政领导决定。惩戒亦采用相同程序。各机关、部门、单位在
处理惩戒案件时,如犯错误者不宜继续担任职务时,经必要手续,可先行停止其职务。
应通知当事人限期陈述意见,提供材料; 决定处分时,应让当事人进行辩论,惩戒宣
布后,应通知被惩戒人。被惩戒人逾期不申诉,即交付执行。有重大教育意义的,应
通报或公布周知。奖惩核定机关对决定的奖惩案件发现失当时,应予修正。被惩戒者
经过一年以上考验,有彻底悔悟具体表现的,由主管机关或本人申请原核定机关注销
其惩戒处分。
1957年《奖惩暂行规定》,将奖惩程序规定为: 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奖励或处分时,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做出决定或报请上级机关
决定。对上级机关交议的奖惩案件,应认真负责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上级机关
决定。对有争议的奖惩案件,应建议主管机关做出决定或报请上级机关决定。对所受
理的奖励或惩戒的控告、申诉案件,应进行复议或复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
机关做出决定或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1981年9月起, 执行《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和手
续的暂行规定》。行政纪律处分的手续是: 工作人员违犯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时,
要经过一定范围的干部会议讨论。讨论时须通知受处分者出席会议并允许其申述意见,
也允许他人为其申辩。做出处分决定或结论时,受处分人须签署意见。需要上报审批
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批准。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对报批的案件应及时审理,经
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后,以政府或行政机关的名义下达文件批复,由报批单位执行。处
分决定批准生效后,书面通知受处分者,并将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在处分决定尚
未批准前,对犯有严重错误不宜担任现职者,可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先行停止其职
务。对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干部,因违犯纪律只需给行政处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承办;
需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呈报党委审批,其行政处
分按党委的建议办理。
1985年6月起, 执行《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奖惩的程
序为: 奖励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经过群众评议,领
导审查,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必要时可由上级机关直接授予。为个人或集体报请奖励,
须由其主管机关写出报告并附先进事迹材料和填报“奖励审批表”,逐级报请审批机
关审批。奖励经批准后,要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上公布。惩戒的程序是,在决定其处
分时,要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并通知受处分人到会申述意见,也允许别人为其申辩,
处分批准后,将处分决定给受处分人一份,并将有关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对严重
违犯纪律不宜担任现职者,在处分决定未批准前,经主管机关批准可先停止其职务。
受处分者不服,有权要求处理机关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但在复议或复查期间,不
停止其处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