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任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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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青岛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委员,县(市)人民政府正副县(市)长,由
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免。未经县(市)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的正副县(市)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
各局正副局长以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由省政府批准任免,报华东军政委员会备
案。县(市)政府秘书、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干部,由青岛市政府
任免。县(市)政府批准任免县(市)政府所属科、局正副股长,科员、办事员、秘书、
助理员,区公所正副区长,乡政府正副乡长、委员,县立小学校长。
1957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就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做出新的规定:县(市)
人民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各部门的正副股长,委员会正副
主任、委员,区公所正副区长,区粮管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正副所长,县(市)人
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县(市)属中等学校正副校长的
任免,均应提请县(市)人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然后办理任免手续,以委员会的名义通
知各提请任命单位,并发给县(市)长署名的任命书。任命的人员离职后应办理免职手
续。任免的具体手续由县(市)人民委员会人事科(局)办理。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任
免市人委所属局、处各科正副科长,所属区人委正副区长、委员,公安分局正副局长
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干部,并报省人委备案。任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程序和手续:
提请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先经备案机关适当会议通过,然后分别发给由批准机关首
长署名的任命书; 工作人员调职离职时均应由所在机关发给离职证明书,并附本人登
记表及鉴定材料,以便审核任用。任免的具体手续由各级人委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统
一办理。
1959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山东省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办法》。根据《办法》规定,省人民委员会负责任免青岛市人民委员会秘书长、局
长、处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及相当于上述各项职务的人员。青岛市人民委员
会任免下列人员: 市人民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副局长、副处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
厅副主任,各工作部门的科长、正副总工程师; 区人民委员会的科长、局长、办公室
主任、委员会主任,公安、粮食分局局长;市属重要企业的正副厂(场)长、正副经理、
正副总工程师;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高级中学的正副校长;市属医院正副院
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民银行正副行长;
市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正副馆长,剧团正副团长,新华书店正副经理及
其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县(市) 人民委员会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市)
人民委员会的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委员会正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工作部门
的股长、所长,县(市) 属重要企业的正副厂(场)长、正副经理;县(市)属医院的正副
院长;师范学校、初级中学、完全小学的正副校长;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
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县(市)人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县(市)文化馆、文化站、广
播站的正副馆长、正副站长;县(市)剧团正副团长;新华书店正副经理及其他相当于上
述职务的人员。市辖区人民委员会任免下列人员: 区人民委员会的副科长、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正
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区属卫生所、防疫站正副所长、正副站长;区文化
馆、文化站正副馆长、正副站长; 区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凡
经县(市) 和市辖区人民委员会任免的人员,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经市人民委员会任
免的人员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必须经各该级人民委
员会会议通过,市人民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必须经政务会议通过。经县级以上人民委员
会任免的工作人员都发给任命书;任免的具体手续由各级人事部门承办。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原有的制度遭到破坏,因而造成干部任免的混乱状况。
所建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党政合一”的“临时权力机构”。县以上革命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由省革命委员会任免。各级革委会均有一定范围的任免权限。至70年代,
随着各级地方党委的建立,各级革委会成为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由相应的党委直接
任免。1975年,中共山东省委颁布的《关于干部任免审批权限的规定》指出: 各地、
市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以上; 县(市、区)委正副书记、革委会主任以及相当于上述
职务的顾问等干部的任免,由省委审批。
任免程序和手续。属于省委任免的干部,由各部门写出报告,经各“口”党的核
心小组研究, 考察了解提出意见, 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审查,办理报批任免手续。县
(市、区)委正副书记、革委会主任的任免,由省委组织部代省委审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的任免,于1979年
和1982年又先后两次改变了办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
八条规定: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
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经国务院或上一级政府批准”。1982年12月10日重
新公布修改后的《组织法》,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改为“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从此,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的任免,均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其副职仍按
所规定的任免权限和范围,由人民政府行使。
1982年2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
员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副局
长、委员会副主任、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工作部门的顾问、正副
总工程师、正副科长、参事室正副主任、参事;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顾问、局长、科
长、委员会主任、供销合作社主任、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辖属的经济、科研、设计、
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机构和国营企业单位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县(市)人民政
府任免下列人员: 县(市)人民政府的副局长、副科长、委员会副主任、供销合作社副
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其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任免程序和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
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呈报。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顾问的任免,经
本级人民政府通过后,可直接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任命的人员,
分别发给由市长、县(市)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任免的具体手续,由各级政府的人
事部门承办。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制度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下放了部分任免权限。1984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山东省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市政府顾
问、市政府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工作部门的顾问、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各工作部门领导的比局低半格单位的处长、主任、
经理、顾问; 市属相当于局级的企业、事业机构的经理、副经理、正副主任、顾问、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市属大专院校的正副院(校)长、顾问。县(市)人民
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县(市)政府顾问、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副局(科)长、
委员会副主任、县的区公所正副所长、市的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县(市)所属的经济、
科研、文教、卫生等企业、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任免程序和手续。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一定的会议讨论通过。
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任命的人员,分别发给由市长、县(市)长签署的任命书。任免工
作人员的具体手续,由各级人事部门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