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构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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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及职能 1950年4月,中共青岛市委决定成立整编委员会,由9人组成。
整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市政府、公安局、财政局各抽调一人组成,负责处
理整编中的具体问题。1954年,成立青岛市编制委员会,共有13人组成。“文化大革
命”期间,青岛市编制委员会的工作中断。1980年12月,恢复市编制委员会。编委会
由7人组成。 编委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编制5人,挂靠市人事局。1991年2月,青
岛市编制委员会更名为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机构
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同级人事部门合署办公,
直接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可以在职责范围内独立
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 一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决定; 研究拟订全市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规章、制度。二是统一管理各
级党政机关, 人大常委会、 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
(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工作。
三是研究拟订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的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
实施。 四是协调市直各部门职能配置及其调整, 协调市直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区
(市) 的职责分工;分配和管理全市各级机关人员编制总额,负责市直部门内部机构设
置与调整的审批工作,审核各区(市)工作部门的设置、调整以及领导职数。五是管理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拟订事业单位机构
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六是审核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调整。七是监
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八是受理人大常
委会、政协有关议案、提案,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和上级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管理原则 一、党政群机关按照职能配置和管理权限,力求做到职责明确、
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灵活高效,其机构设置应当随职能变化适时调整。二、市委、
市政府设立部、委、办、局等工作机构、派出工作机构; 区(市)党委和政府设立部、
委、办、局等工作机构、派出工作机构。三、市级党政群机关原则上实行局、处两级
制。市级机关人员编制在10人(含10人) 以下的部门,不分设内部机构;人员编制11人
以上的部门,其内部机构按每个不少于5人的标准配置,最多不超过14人。区(市) 机
关人员编制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原则上不设内部机构,编制在11人以上的,除部
门领导外,一般按5人设一个科(室),最低不少于3人。四、人大常委会与政协的工作
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设置。五、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
规格,市级工作部门为局级,内设机构为处级; 区级工作部门为处级,内设机构为科
级;县级市工作部门为科级,内设机构为股级。
检察院、法院、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内设机构的规格,与同级党委和政府部门
内设机构的规格相同。其内设机构需要变更时,参照党政部门内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办
理。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原则 一、党政机关均使用机关行政编制,群团机关除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使用行政编制外,其他一般使用事业编制。党政群机关按照核定
的编制总额和使用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结构比例。人员编制总额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根据中央和省规定的编制分配方案统一下达。二、党政群机关增减编制,必须向同
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正式行文申报,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报告的内容应包
括: 职能变化情况、现有人员及其职位结构、所需人员及条件,是否缺编、满编或超
编等。三、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核定各部门编制同时,要核定该部门各级的领导职数。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和区(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
府、政协、纪委的领导职数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市级党政群工作部门
的领导职数,一般配正职1名、副职2名; 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另有
规定的除外) ;内设处(室)配处长(主任)1名,人员编制在6~10人的可增配副处长(副
主任) 1名;人员编制在11人(含11人)以上的,可再增配副处长(副主任)1名(另有规定
的除外)。法院、检察院及民主党派的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配备;其内设机构领导职
数可比照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配备。(三)区级党政群工作部门的
领导职数,一般配正职1名、副职1名;个别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内
部机构配科长(主任) 1名,人员编制6人以上的可增配副科长(副主任)1名。街道办事
处领导职数一般配5~6名(不包括派出所所长兼任的副书记),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参
照区直部门配备。(四) 县级市党政群部门一般配正职1名、副职1名;个别工作量大、
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市直部门的内设机构称科,配科长(主任) 1名,为股级;
人员编制5人以上的可增配副科长(副主任)1名,为副股级。(五)乡镇党委一般由5~7
人组成(一类乡镇可增加1~2人),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含党政交叉任职的)、
纪检书记1名,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3名,
一类乡镇可增设副乡镇长1名。乡镇人民武装部设部长1名(可配备副乡镇级干部)。工
会主席1名, 团委设专职书记1名,妇联设专职主任1名,乡镇人大主席一般由乡镇党
委书记兼任, 也可以专职担任,配专职副主席1名。乡镇不设政协组织,可由一位乡
镇党委负责同志兼管政协工作。
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一、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机构、派出机构(正局级)的设立、
合并、撤销、更名; 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及国家统一核定的各种单列或专项编制总额的
增加;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等,由市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经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
请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
员会公布。二、市级各党政群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区(市)党政
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党政群工作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等; 市级
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级各部门与区(市) 党委、政府之间职能划分与调整;党政群机关领
导职数的核定; 按行政机关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提高机
构规格、改变隶属关系、调整人员编制、更名等; 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市
级党政群机关工作机构、派出机构一定时期编制的统一核定与调整; 其他按规定应报
批的事项等,由市直各部门或区、市提出专题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
核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批准,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批复或以市委、市政
府名义行文公布。三、市级各部门内设处级机构、人员编制和处、科级领导职数的个
别调整;市级各部门之间、市级各部门与区(市)之间职责分工的协调;区(市)党政群机
关编制总额的个别调整; 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等,由市直各部门或区(市)提出专
题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批复。
区(市)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审批权限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事业机构编制管理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一、事业单位设置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设置,应根据国
家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本着区别轻重缓急、因时因事制
宜,力求按精简效能、合理、科学的原则设置。二、事业单位的审批: 凡市、区(市)
所属事业单位的建立、调整、撤并、确定机构级别、改变名称、核定人员编制,一律
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附详细职责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建
制级别等情况) 报各级编制委员会,由编委办公室统一承办,由市、区(市)编委或党
委、政府审批。市属或市直机关所属局级(或县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包括撤、并、改
称和改变隶属关系,报市编委审议后,由市委或市政府审定,并行文公布。市直机关
及各区所属副局级(副县级) 事业单位,由市编委审批;处以下(含处)事业单位及机关
附属事业机构的设立,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批。各区(市)副科级(含副科局级)以上事业
单位的设立,由各区(市)编委报市编委审批并行文。各区(市)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
由各县(市)编委审批。三、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 无条件的,逐步创造条件,做到定额差补或自负盈亏。凡已经批准为企业的,一
切待遇按企业的办法执行,不得再改为事业单位搞“两头占”。凡事业单位利用本单
位部分设施开办与本单位业务无关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企业性质的单位 (如公司、
中心、服务部、门市部、招待所等) ,实行企、事业分开,单立账户,照章纳税,与
事业单位在经济上脱钩,并划清企业编制与事业编制的界限。四、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的审定和管理。已明确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一般按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但要
根据其工作进展情况,限定按年度进人计划,分期逐年配齐。没有明确人员编制标准
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其工作任务和财力情况审定。对在经济上能自收自支,并实行企
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可根据工作任务核定; 对在经济上需要国家财政拨
款和实行财政差补的事业单位,审核其人员编制要从严掌握。五、按人员结构比例配
备人员。六、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了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规范化、
法制化,由编制部门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管理同工资基金计划的管理结合起来一并
进行,做到编制管到哪里,工资基金计划就管到哪里。通过控制工资基金有效地控制
人员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银行等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保证编委下达的
工资基金计划的严格执行,共同加强对人员编制的控制。七、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一经编制部门确定,不得随意增加和变相增加人员。凡已定的事业单位需要增编调入
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及复退军人的分配),须事先报经编委办公室同意。未经编委
办公室同意,擅自增加的人员(干部和工勤)不承认编制,不追加工资基金计划,财政
局不拨经费、银行不予支付工资。编制满员的单位,若需要调入人员,则本着“出一
进一,先出后进”的原则办理。超编单位不再调入人员,并要限期清理压缩到编制数
以内。实行编制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准使用集体工人、合同工、长年性临
时工, 确因特殊情况和任务需要, 事前必须经编委办公室批准,并占单位编制数。
“以工代干”人员、集体所有制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准调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
位。
事业单位机构层次、领导职数管理 一、机构层次。青岛市属局、副局、县、副
县、处、科级事业单位实行两级管理。局级事业单位,编制定员在15人以上,内部可
设处级机构。副局、处级事业单位,内部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编制
定员在15人以上,可设科级机构。县、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定员在15人以上,内部
可设科级机构。科级事业单位,内部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编制定员
在15人以上,内部可设股级机构。二、领导职数。单位领导职数,上级有文件规定的,
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没有文件规定的,局级、副局级、县级、副县级事业单位
党政领导干部正、副职一般设2~3人。个别工作量大、任务重、人员多的单位可增设
副职1人。 独立的处、科级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正、副职一般设1~2人,30人以上的
增设副职1人;股级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正、副职一般设1人,10人以上的增设副职1人,
50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干部正、 副职不超过3人。内部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事业单位内
部工作部门的编制定员每个部门一般不少于4人。经批准后设置的工作部门一般设正、
副职各1人。 编制定员在5人以下的只设1人。任务重、编制定员11人以上的可增设副
职1人。三、审批管理权限。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由市编委审批;县(市)
所属副局级(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由市编委审批,副局级(科级)以下事业
单位的领导职数,由县(市)编委审批。各主管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时,应依
据正式批准的机构编制核定职数。凡未经市、县(市)编委正式批准的单位,领导职数
缓定,各单位不得自行其是。凡未按规定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一律无效。
事业单位分类管理 青岛市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管理,主要是根据其职责任务和
资金来源,将事业单位划分为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
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四种类型。
一、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即以生产经营性活动为主,已经采用和可以采用企业
管理体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
章纳税,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放
开,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营效益情况自主确定。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即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业务工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
展有偿服务,能够获取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经费支出,尚未
具备实行企业化经营条件的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在管理上放宽,只要
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就支持其发展,按照实际需要审批。兼有执法管
理职能、靠行政管理性收费实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全额预算
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则和要求执行。
三、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即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业务工作或运用自身条
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获取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还不足以弥补本单位经常性经费
支出,需要财政给予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对此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总体上
要依据编制标准,按照适当宽于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则掌握。
四、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即没有稳定的经常性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所需经
费全部或主要由财政拨款供给的事业单位。对此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统
筹规划、合理布局、精简效能、协调发展的原则和编制定员标准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