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青岛市人民政权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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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青岛的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大致经历过两个时期,抗日战争时期的青岛
市抗日民主政府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前者是接受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
委员会和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的领导; 后者是接受山东省政府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
领导。其行政职权是依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组织大纲》和《山东省战时行
政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山东省政府办事通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办事通则》的
规定,结合青岛的实际而制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领导和推动全市人民政权的行政
工作;传达和贯彻中共中央和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命令、指示;计划和指导全市地方武
装和群众民兵武装的动员、组织、训练、作战事宜; 指导和维护全市政治、军事、经
济、文教、建设工作;领导和督促所属各县区执行法令政策;提呈任免、奖惩所属主要
工作人员和其他地方应兴应革事项。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
军事管制委员会随军入城办公。军管会是全市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军
事指挥、行政管理、清理接管及其他一切党政军民工作。军管会的基本职权是镇压反
革命分子,肃清反动武装残余势力; 系统清查接管城市,恢复城区秩序,建立革命政
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正当权益; 保证城市政策的正确执行,有秩序清查接管旧政
权; 协助工人、职员、学生、市民和其他劳动群众组织起来,作为城市革命政权的可
靠群众基础。
随着青岛解放后城市秩序的好转和接管工作的全面完成,至1949年11月,军管会
的行政职权均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行使。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职权(1949.6~1956.4) 根据1950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
务院颁发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条例》
的规定而制定的《青岛市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委员
会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之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
和命令;二、实施本市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三、拟定
本市市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并报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遵照中央人
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之暂行办法,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主要
行政人员,并在市的职权范围以内任免上述人员以外的行政人员; 五、在国家概算或
预算规定范围内编制本市的概算或预算及决算,提经市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
并报呈山东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六、
统一领导和检查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
青岛市人民委员会行政职权(1956.4~1967.1) 按照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下列职权: 一、根
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
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四、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
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级
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八、
执行经济计划,执行预算;九、管理市场、
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领导农业、手工业
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 十一、管理税收工作;十二、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十三、管理
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十四、管理兵役工作;十五、保护公
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十六、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十七、办理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行政职权(1967.1~1980.7)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的前期为党政
合一机构, 拥有党、政、财、文等一切权力。1975年8月,恢复中共青岛市委,并撤
销市革委会政治部之后,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始成为行政机构。
根据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的规定,市革命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市人民政府,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后期的主要职
权是:负责青岛市行政区域之内的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
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
利。后来,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将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的性质改为: 市革命委员会,即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据此,市革命委员会的职权改为: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依照
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依照法
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职权及主要工作制度(1980.7~1993.3)
行政职权 依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1980年7月青岛市革
命委员会改称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是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是青岛市的国家行政机构,对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
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
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
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
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
建设事业和财政、 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
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
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
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
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九、保
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
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议制度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一、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政府序列的各委、办、局的主任、
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一般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贯彻上
级政府和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和决议;决定和布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市经
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其它重要情况;讨论决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协助
市长抓全面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
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示、
决定和决议;听取各副市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审定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
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重要报告;讨论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市长的重要讲话稿;审
议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其长远规则、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制定市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研究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制定市政府职权范围
内的重要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措施; 研究处理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请示、报告的重
要问题;讨论市区建设规划、重要机构设置以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安排意见;讨论审定下
级区划调整意见;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的问题;讨论需
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
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列席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
的重要问题。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
副秘书长召集。主要研究处
理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分工负责制度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度,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
协助市长工作。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日常工
作,分工负责处理。三、市长、副市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四、市政府发布的决定、
命令和重要的地方性规章,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
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人员名单,由市长签署。五、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市长
的委托,做好工作。涉及两个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重
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申报。对于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
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请示报告制度 一、需向上级政府报批或报告的事项: 按照规定需报呈上级政府
审批的区划调整、机构变更、市政府工作情况的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及需要
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其他重大问题。二、需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市政府在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全市国民经济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
政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的安排;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建设规划的审批;机构的设立、撤
并和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及市政府各委、办、局级干部任免调配的建议; 涉外重大活
动和重大经济项目的确定;市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面工作安排意见和执行情况;需要
报请市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三、需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事项: 一定时期内的市
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安排及决算情况;按照组织法规定,需报请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政府工作
人员任免事项;属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需
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四、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 市政府各部
门对于主管工作涉及到的方针、政策的计划、组织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
告。各部门的主任、局长因公因事外出,必须事前向分管的副市长或市长打招呼。
文件审批制度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文的,由本
部门下发; 需要几个部门联合下文的,应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会
签,一般不必报送市政府审批。二、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发市政府的文件,下边
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秘书长阅批,送市长、副市长批示,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一个部门办理有困难的,由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协调。三、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政
府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及建议市政府批转或批复的文件,均由主办部门代市政府起草,
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必须商量会签,然后送市府办公厅进
行文字把关后,报请领导签发。四、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
急件和电报随到随办。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汇报。
协商对话制度 一、市政府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提高政务活
动的开放程度,使群众了解情况,充分发挥舆论对市政府工作的批评和监督作用。二、
强化和完善市政府与人民代表对话制度,市长、副市长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办好“市
长公开电话”。对政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
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对市政府工作的批
评、建议和意见,及时给予答复,并认真研究、采纳,积极改进工作。三、市政府的
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四、市政
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对公众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发言人根据工作
需要,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