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青岛市旧政权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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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兵衙门职权 总兵衙门职掌胶澳官署军政大权。其主要行政职权是: “综治军
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场封疆”。总兵衙门具有奏议咨请权,即对地方重要事
务,有奏请裁可或咨请朝廷有关部、院商酌而行的权力; 制定例章权,即有权制定胶
澳地方军、政、民需当遵守的法规、章程、条例; 奏请升调黜免文武官吏权,即有权
对胶澳总兵以下文武各官,进行奏请行使升调或黜免; 监督文武官吏权,即对本域地
方文武官员,有权监督、检查、考核并提出处理的意见; 此外还具有对外交涉权、财
政关税监理权等。
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局)行政职权 按照北洋政府的命令,督办公署和督办的主要
职权是:管理青岛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备;并受省长公署之特别委任,监督青岛财政及司
法行政; 掌管胶澳官署其他一切行政事务;有权稽核赋税出纳;负责官吏考核、经征呈
报对官吏的任免奖惩等等。具体职权有: 一、就督办公署之内的行政事务,依其职权
或特别委任,发布公署令; 二、对于所辖部门机构的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妨
害公益或逾超权限,有权停止或撤销;三、有权对辖属官吏的应付惩戒或应给奖励者,
报呈省长公署核办;四、有权对驻商埠巡防警备各部队行使管制与调遣;五、有权监督
埠内财政、税赋、司法及其他特别官署之行政事务。
青岛(特别)市政府行政职权 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
颁布的《市组织法》而制定的《青岛市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综理
青岛全市政务。在不抵触中央法令或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对青岛行政的一切事项有
发布命令、指示权力;有制定单行规程或条例权力;对辖属各机构的指令或处分,认为
有违背法令逾超权限或其他不当之处有废止或撤销权力。
青岛市政府设市长一人(个别情形下曾设过副市长一人),市长由南京国民政府任
命。市长全权指挥、监督青岛市各级行政官员执行职务。
市政府设市政务会议制度。市政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事、各局局
长等成员组成。市政务会议有权决议下列重要事项。一、关于秘书处、各局、会、台、
所的组织细则;二、关于全市的单行条例和规则、办法;三、关于全市的财政预算、决
算事项;四、关于课税、捐募、市债及公共事业;五、关于市政府辖属各局、处之间权
限争议事项;六、关于青岛地方自治及区乡建设事宜;七、关于咨调所属军警团队绥靖
地方事项;八、关于政府所属主要行政官员任免奖惩事项;九、其他市长认为有必要提
交市政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市长的职权是:召集市政务会议,会议时为主席;代表市政府执行市政务会议决议;
指挥、监督全市各行政机构的政务决议执行; 处理市政府日常及紧急事务。市长的职
责是: 市政府重要政策及工作计划的提示及决定;全市财政预算、编制的扼要提示;拟
定法规前,重要原则的提示及采择;全市辖局机关官员的任免与考核;指导、检查各局、
处、会、台、所的职责与工作; 依法决定动支经费;重要案件的处理及变更方式;决定
重要新案。

附 录

德胶澳总督府职权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胶澳总督府直接隶属于德国皇帝,掌管
和行使德皇授予的职权。管辖胶澳地区的军、政官员,负责处理军政事务。凡胶澳租
借地的军事事项,统由总督府军事部掌管;总督府民政部负责一切民政事项;总督府经
理部负责处理会计财务事宜;工务部负责公用事业及土木建筑工程;参事会为总督府之
咨询机构,凡起草法令、编制预算等均由参事会协议,但无决定之权。总督府辖属各
部、局、会等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在政治上实施全面持久战略,巩固强化其
殖民统治,制定颁布各种规章、办法、制度、条例; 在军事上扩张设防,筑营叠堡,
完善其军事地位;在经济上建港筑路,进行开发掠夺,掠取青岛和山东资源;在文化上
实行奴化教育,并建堂施教扩张宗教,渗透宣扬德国殖民思想体系。
日本青岛守备军司令部职权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对青岛实行军事管制,
并实施残酷的军国主义恐怖政策,强化日本殖民统治地位。青岛守备军司令部主要是
执行日本天皇旨意,掌管青岛的军政大权;承担占领地区的武装警备,管辖民政事项,
并负责监督保护山东胶济铁路及其附属矿山的经营与管理。司令部辖属的陆军部,负
责掌管青岛的有关军事事项,民政部统辖除军事事项以外的所有机关及其行政事项。
守备司令部及其辖属的部、署、所、场等机构的具体职责为: 策划、动议、审定、决
策青岛军、政、民的一切事务;制定各种条约、章程、条例、法规;组织调动军警及特
务组织,镇压青岛人民; 垄断和控制青岛的经济命脉,肆意掠夺侵吞青岛及山东的资
源、物资和财产。
日伪政权行政职权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伪青岛特别市公署和伪青岛特别
市政府,主要是执行伪华北临时政府(1940年改称华北政务委员会)公布的《省、市公
署组织大纲》的有关规定,掌管综理青岛的行政事务。伪市长综理伪政权的全部市政
公务,职掌青岛政治、军事、经济、社会大权,并有权指挥、调配全市所属机关、职
员及伪警、团队。由伪市长、秘书长和日伪各局长、顾问、辅佐官、市政委员组成市
政会议,会议有权决议下列事项:一、发布市令,制定青岛单行法规和处分公产;二、
确立市县区行政区划及地方自治变更事项;三、关于全市行政设施、规划建设事宜;四、
关于财政、税务、预算、决算及缔结契约事项; 五、关于伪市公署政府机构、官吏的
任免奖惩事项;六、其他伪市长认为应行决议之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