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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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职权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青岛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1954年召开第一
届人代会至1979年6月,根据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下称1954年地方
组织法)的规定,青岛市人大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法律、法令
和上级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规划经济建设、
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五、选举本
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七、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八、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
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
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
障公民权利;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十三、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
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1979年
7月1日起,青岛市人大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
法令、政令和上级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
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政治、
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大常务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六、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七、选
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八、选举省人大代表;九、听取和审查
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二、改变或
者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
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障
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六、保障妇女同
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十七、有权罢免本级人民
政府的组成人员,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
会批准。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对1979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正,
并予以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地方组织法,将市人大职权中的“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
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改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下称1986
年地方组织法) 中规定,1986年12月2日起,青岛市人大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
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
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
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七、选
举省人大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
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
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
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
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
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
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代表职权 根据1954年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市人大代表主要履行下列职权:
一、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二、代表有权表决人大各项
决议; 三、有权联合或单独提名青岛市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院长的人
选;四、有权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市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院长;五、在
市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有权向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向市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
门提出质问, 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六、代表在出席市人大会议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
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七、人民代表在出席人民代
表大会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八、人民代表应
当和原选举单位的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市人民委员会推
行工作,并向人大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九、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
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十、市人民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十一、市人大代表的撤换
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十二、市人大代表,如果有1燉5的代表
提议,可以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根据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要履行下列职权:一、
在市人大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三人以上附议) 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二、人大进行
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市人大代表可以联合提名市长、副
市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根据较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人民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
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五、市人大举行会议时,
代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经
过主席团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六、市人大代表,
非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
机关必须立即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七、市人大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
务时,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八、市人大代
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
府推行工作,并且向市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九、市
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十、市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十一、
市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撤换必须由原选举
单位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十二、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根据1986年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代表主要履行下列职权: 一、市人大
代表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市人大有1燉
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三、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
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四、市
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
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五、市人大代表10人
以上可以联合提名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六、市人大代表在大会选举时,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
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七、市人
大代表在举行大会时,1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
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
提交大会审议; 八、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
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
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九、市人大审议议
案时,代表可以向市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十、市人大
代表,在人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一、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非经
市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幕期间,非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
判。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
会报告; 十二、市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
策,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市人大和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
和要求;十三、市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十四、市人大代表受原选
举单位的监督; 十五、市人大代表任期,从每届市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
届市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十六、人大代表在出席市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
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十七、市人大代表的撤
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
或者书面申诉意见。十八、市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各专门委员会职权
内务司法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受市人大领导;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受市人大
常委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其职能是: 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
议和拟订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二、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内务
司法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三、听取市人大主席团或市人大
常委会交由受质询机关就代表或委员提出质询的口头答复。四、调查监督内务司法部
门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及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其有关工作和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五、审查市政
府及内务司法部门和各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规定,
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撤销的建议
和意见。六、对内务司法部门的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疑难
案件或其他重大问题,必要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七、对人大代表
和人民群众检举、控告及申诉的重要案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八、对个案
监督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随时提出监督建议。九、参与领导并抓
好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和落实执行责任制等工作。十、完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
其他事项。
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
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其职能是: 一、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可以向代
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审议由主席团决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
方面的议案,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研究、审议市人大主席团决定交付的有关财政
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大会主席团提出
报告。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
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并审议由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
面的议案,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研究、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
交付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或
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三、调查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及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作准备。四、
审阅市人民政府及市财经部门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行政
规章和决议、决定,对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五、审议同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经济法规
和决议、决定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提出报告。同时,办理全国、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
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六、审议全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决算和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查报告。
同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七、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行政措施和重大事
项,并进行调查,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做准备。八、根据市人大常委
会工作安排或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参加或组织视察和
调查活动。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全市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
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九、办理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加强同国家、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联系,办理交办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报告工作。十一、加强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财经部门的工作联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受市人大领导; 在市人大闭
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其职能是: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
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
面的议案; 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办理的议案,督促有关机
关办理,并提出办理结果的报告。二、对市人大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
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质询案,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质询及答复,并报告质
询情况。三、对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进行
审议,提出报告。四、对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规定,认为其中同宪法、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问题时,向常委
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五、对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有关违法事件向常委会提出处理建议或报告。六、
加强同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
城建环保部门的工作联系; 加强同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人大代表和专家的联
系,听取意见; 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七、承办市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和主任
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经济委员会 农村经济委员会受市人大领导;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受市人大
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其职能是: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可以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议案; 研究、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议案, 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
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
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研
究、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议案,并向常委会或主
任会议提出报告; 研究、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质
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三、调
查研究农村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做准备。四、审阅市人民政府和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行政规章和决议、决定,对
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
出报告。五、审议同农村经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经济法规草案,并按立法程序提出
报告。六、办理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七、
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行政措施和重大事项,
并进行调查研究,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做准备。八、根据市人大常委
会工作安排或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参加市人大常委会
组织的视察活动; 对全市农村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九、加强同省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
的联系,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报告工作。加强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各县(市)、区
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地进行工作。加强同市政府农村经济
工作部门的联系,广泛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促进工作开展。十、承办市人大、常委会
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受市人大领导; 在市人大闭
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其职能是: 一、审议、督办和拟订有关
议案,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拟订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二、根据市人大
及常委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围绕同该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视察或调查,
并写出视察、调查报告。三、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中
有关教科文卫等方面的规划、指标和财政拨款提出初审意见。四、听取和初审市政府
或有关部门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五、对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
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和教科文卫方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汇报,提出建议。六、研究市政府和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重要文件,对不适当的决定、决议、规定等,向市人大
常委会提出修订、撤销的意见或建议。七、根据市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听取与该委
员会有关的受质询、询问的机关对质询、询问案的答复,并向人大主席团及常委会主
任会议报告。八、在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布后,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宣传
教育和贯彻落实。九、受理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十、办理市人大及常
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