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权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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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实行军事管制。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 市军事管制委员会
为青岛市最高权力机关。在机构上,军管会与市人民 政府并存。
市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召开青岛市各 界人民代表会
议的指示》,于1949年9月28日至10月5日召开了第一届各 界人民代表会议,于次年2月
召开了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此后,依 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市各界人民代表
会议组织通则》和《青岛市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 从1950年9月召开的第三
届各界人民代 表会议起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至1954年2月召开第五届各界人民
代表会议第四次会议止。1954年7月召开了青岛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 从此结束了
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过渡形式。 市人民代表大会至1992年
底共经历了十届。市第一届至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所赋予的职权,听取
并 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委员会、市革命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等的工作报告,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选举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委员会、
市革命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 员,选举(或任命)市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
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 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省人大代表等。
1980年7月 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始设立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八 、
九、十届人大常委会, 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主要是听取 并审议市人民政
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作出 重要决议、决定,任免市人大
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 市人民政府组 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人员, 补选省人 大代表等。 鉴于1984年12月青岛市已被国务院批准为
“较大的市”, 根 据1986年12月2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青岛市享有地方立法权。此后,制 定地方性
法规成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