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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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青岛市委根据《宪法》修改的有关规定,为了巩固
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了民主
和法制建设。一是强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决策和监督职能。1980年
以来,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了经济和行政地方立法9项;就政府工作、执
法情况进行的视察、检查活动194项(次) ;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市检察院、市中
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48项, 做出相关决议、决定33项。二是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以
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民主办事程序,
重视决策研究和咨询工作,重大决策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努力实现决策的民主化、
科学化。三是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决
执行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1980年以来,市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办理人大议案36件,代表建议、批评意见5155件,政协提案
3315件,做到件件有着落,条条有交代。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解决(解答)群
众提出的问题,建立市长预约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设市长公开电话,公诸于众,随时
倾听群众的呼声。所有这些,对加强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政府同各民主党派、人民
团体、爱国人士之间的联系,密切党政、党群关系,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障改
革开放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1985年起,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普及法律常
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到1990年圆满完成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的任务。全市352万普法
教育对象,有340万人学完以宪法为核心的“十法一条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完成率达96.5%。所有大、中、小学全部开设了法律教育课。
广大干部、职工在学习“十法一条例”的同时,还兼学了与治理整顿及本职工作密切
相关的法律、法规。1990年底,经山东省考核验收合格,荣获国家和山东省表彰的先
进单位18个、先进个人28名。
为使普法教育达到预期的目的,中共青岛市委先后召开9次常委扩大会、5次全市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成立市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迅速形成坚持面授为主,形式多样,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新闻单位普遍开辟普法专
栏,广播、电视广造舆论;各执法部门不断掀起专业法的宣传热潮,使普法工作不断
向纵深发展。
通过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依法办
事的自觉性,促进了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一是加快立法步伐。1986~1990年,市人
民政府报请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发布了9件地方性法规,制定发布了135件行
政规章。各区、县(市)政府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二是法律咨询向高层次发展。
市、县(市、区) 两级政府及137个乡(镇)政府,聘请了法律顾问,把领导机关的决策
纳入法制轨道。三是市、县(市、区)两级人大依法坚持每年进行执法大检查。四是依
法治市有了良好开端。市政府制定了《依法治市规划》,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还开展了
依法治税、治水、治林、治路等专项治理活动。五是依法管理企业、管理经济取得明
显成效, 有200多个大中型企业建立了自身的法律服务机构,1743家企业聘请了律师
或法律工作者任常年法律顾问。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工作
实行宏观调控。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1641个公司进行了治理整顿;税务部门依
法完善了税收、征管、减免税、处罚、纪律“五公开”制度;物价部门依法处理了乱
提价、变相涨价的单位和个人;交通局依法加强了出租车、小公共汽车的管理等等,
有力地促进了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工作的发展。
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空前提高,促进了
政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1990年,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的换届选举,参选
率之高,是建国以来所未有的。1989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率比1988年下降25.8%,社
会风气日趋好转。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1983年8月, 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政府遵照中共
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
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8月5日,中共青岛市
委召开常委会,讨论制定了青岛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下简称“严打”)的
行动方案,成立以中共青岛市委书记周振兴为指挥的青岛市打击刑事犯罪联合指挥部,
实行全党动员、全民动员、各方配合、联合作战。截至1987年1月,共进行3个战役、
18次集中统一行动, 收捕了一大批犯罪分子, 摧垮犯罪团伙859个, 破获刑事案件
5000多起, 缴获赃款、赃物折款850多万元、各种枪械26支、子弹1000多发、各种凶
器3900多件、淫秽物品4000余件。
为了充分体现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做到有严有宽,宽严相济,区别对
待,政策兑现,在第三战役中,全市先后召开宽严大会12次,从宽处理犯罪分子46名,
从严惩处97名。在党的政策的感召和“严打”斗争的震慑下,有1379名违法犯罪分子
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
经过斗争,社会治安状况大为好转。“严打”前后一个时期的发案情况比较,全
市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案率分别下降34.8%和46.3%。
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青岛的经济体制改革,
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工作,有了蓬勃发展。在新的形势下,社会上和机关、
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一些不法分子,贪污受贿,盗窃、侵吞国家和集体资财,走私贩私,
投机诈骗,偷税抗税,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腐蚀干部队伍,败
坏社会风气, 危害安定团结。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经济犯罪
活动的紧急通知后,中共青岛市委决定组建中共青岛市委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
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同年1~6月,三次下发通知,动员全市党员,依靠群众,有
计划、 有步骤地在全市开展了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 截至
1990年底,全市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890起,涉及8174人,追缴赃款和赃物
折款4151万余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大量经济损失。
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中共青岛市委始终加强领导,每年
召开三、四次全市性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工作会议,分析形势,交流经
验,总结部署工作,推动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指示, 1985年2
月,中共青岛市委常委会专题讨论全市的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实现全市社会治安根本
好转的规划意见,成立以中共青岛市委副书记张惠来为组长的中共青岛市委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区、县委,各大系统党委也相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关于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共青岛市委采取了以下重大举措。
大力组织群众性的治安联防 80年代初, 青岛即创建了社会治安五道防线,即:
第一道防线——居民委员会互助组,发动群众互相看好门户;第二道防线——街道治
保会,在居委会地区进行巡逻检查;第三道防线——以退离休干部、工人为主体的地
区治保会,在一个派出所的管区内,控制阵地,巡逻查夜;第四道防线——军警民治
安联防,划片包干负责对疗养区、风景区、重点地段、场所、结合部进行巡逻守候;
第五道防线——海陆联防,由市公安局协同铁路、港务公安部门联合组成,主要是堵
截流窜犯。1985年市公安局组建治安巡逻指挥中心,各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也组建了
指挥分部和小组。1990年,在上述几支队伍的基础上,又组建了专职治安巡逻大队、
民兵队伍和居民楼群专管员队伍,弥补了原有五道防线的不足。到1990年底,全市群
防力量已发展壮大到94565人。 1990年,上述治安联防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各类违
法犯罪分子3151名,破获各类案件1005起(其中大案92起),有力地防范和打击了不法
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
积极推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各种形式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1982
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企业、机关、学校等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1984年,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申这个暂行规定,同时强调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要列为厂长(经理) 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1990年5月,中共青岛市委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治安安全防范达标活动
实施意见》,要求把内部单位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车
间(科室)、班组,促进了内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1990年底,通过考
核验收,全市评出达标单位1128个,占单位总数的79%。干部职工违法犯罪率、工伤
事故率,比1989年分别下降7.1%和1.6%。无刑事案件、无人员犯罪和无重大治安灾
害事故的机关、事业和厂企单位分别达到90%和77%。
努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从1984年春到1985年底,全市共建立乡、镇基层政权组
织155个, 村民委员会6059个。 市区701个居委会普遍进行改选,同时改选了治保会
1551个、调委会2856个。1987年通过村级整党和县、乡(镇)两级政府换届选举,全市
的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和各种群众自治组织,普遍得到调整、充实、整顿和提
高。
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安置、帮教工作 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1980
年3月, 中共青岛市委在召开的政法工作会议上曾就加强这部分人的教育工作作了部
署,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由有关单位、街道、家
长、派出所民警,共同组成帮教小组,逐人落实帮教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通过帮教,全市9418名帮教对象,80%以上停止了违法犯罪活动。在对刑满释放、解
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和接茬帮教工作方面, 也取得突破性进展。 几年来,全市对
6608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已安置6121人,占总数的92.6%。
一些工厂、企业,还举办失足青年“向昨天告别”学习班;去劳教所看望劳动教养人
员,鼓励他们老实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到生产、工作岗位;对劳改释放人员重新安
排就业, 做到不歧视, 继续帮教,使他们痛改前非。这些做法,都取得好的效果。
1986年以来,青岛市妇联与各区、县、乡(镇)妇联、妇代会组成三级帮教网络,由妇
联、解教女青年所在单位和家长组成三结合帮教小组,在全市形成上下成线、左右成
网的完整的帮教体系, 对劳动教养的240多名女青年,从送劳动教养之日帮教开始,
到解教后安排就业、介绍婚姻和处理家庭关系等,进行综合治理,做了大量工作,得
到国家、省、市政法部门和社会的赞誉。
复查、平反冤、假、错案 青岛市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从1978年下半年开
始到1987年2月结束,历时近10年。
中共青岛市委加强对复查工作的领导,先后从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抽调
干部组成专门班子,采取群众路线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冤、假、错案和历史案件进行复查。
1978年起,复查1966~1977年底,因反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和为邓小平
受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案件,以“恶毒攻击”的罪名判刑的反革命案件及因刘少奇
冤案受株连而被判刑的案件330件。其中宣告无罪的222件;改判减刑或免刑的29件;
改变性质减刑或免刑的15件。1981年,又重新组织力量,对1966~1978年底判处的反
革命案件673件746人进行复查。宣告无罪4件4人,改变性质免予刑事处分1件1人,不
以反革命论处的1件1人,原来改正不彻底而予以彻底纠正的9件9人。对改判无罪的,
原属干部、正式工人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恢复原职、级,在押判刑期间计算工龄
补发工资;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关押期间计算工龄,不补发工资。
1979~1983年,复查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中被处理案件124件,改判114件。
其中宣告无罪的47件,既往不咎的65件,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
1980~1983年,经过复查,对错划右派加上历史问题(已作过处理)被两罪俱罚错
误处理的398起案件全部作了纠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复查1949~1985年底判处的刑事案件17252件,改判
4634件。其中: “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5620件,平反纠正1581件;“文化大革命”
开始到1978年判处的6889件, 平反纠正1294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83年7
月判处的3467件, 改判纠正1307件;1983年8月“严打”以来判处的刑事申诉及历史
申诉案件1276件,改判452件。
1986年10月至1987年2月,进一步复查1949年6月至1985年底市、县(区)两级法院
判处的刑事案件15369件,改判529件。其中宣告无罪的507件,免予刑事处分的2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