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7&rec=71&run=13

青岛市是劳动制度改革试点城市,改革工作起步较早。1987年经劳动部批准进行
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综合改革。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了各项改革,
取得明显的成效。
改革就业办法,对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 从1979年始,全市逐步实行“面向
社会,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新的就业办法,采取全民、集体、个体三
结合的就业方针,广开就业门路,较好地解决了就业问题。到1990年,全市待业率控
制在1.17%。 从1982年开始在部分企业新招职工中试行劳动合同制,1983年在全市全
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全面推广。1984年制定了《青岛市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
办法》和实施细则,1987年制定了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的实施办法,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到1990年,全市合同制职工达20万人,占职工总数
的20%。
搞活固定工制度,实行优化劳动组合 从1987年开始进行试点,根据生产经营需
要,在核定的定员内,公开岗位条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择优组合、自愿结合、层
层聘任和招标组合等方式, 分离富余人员, 实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到1990年,有
1802户企业的59.1万名职工进行了优化劳动组合,分别占总数的94.6%和91.6%,精减
富余人员4.95万人, 通过发展生产,开辟生产、生活服务项目,使其中86%的富余职
工得到重新安置。
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工效挂钩”为主要形式的分配形式 青岛市企业工
资制度改革是从1981年实行最终计件工资开始的,1984年开始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
益挂钩。之后,在部分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出口创汇、实物量、实现利税、上交利税
等多种形式、 多种方法的“工效挂钩” 试点,并不断进行了完善。到1990年全市有
1779户市属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占总数的84.6%。
另有323户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市属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实行浮动工资制的职
工达52.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85%,4户企业进行了降低物化劳动按比例转为活劳动分
配试点。这些改革措施的实行,较好地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分配关系,
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改革劳动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 从1983年开始,全市对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
社会保险。合同制工人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
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投交养老保险金,投保年限累计满15年后,便可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从1986年12月起,在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中实行退休
费用社会统筹,参加统筹的单位以从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统筹项目的退休费中提取18
%的比率, 向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交纳退体基金。从1988年起进一步扩大社会劳动保险
的统筹范围。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集体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
中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和由工商部门批准的私营企业使用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
50周岁的职工,均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还建立了市、县(市、区)、街道(乡镇)
三级劳动保险管理机构,逐步探索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