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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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来信来访工作的领导,中共青岛市委要求各级、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统一领导,分“口”办理的制度。除某些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由中共青岛市委或青岛市
人民政府的领导亲自出面接待、亲自主持研究处理外,一般的来信来访,均按群众反
映问题的性质,分别转有关单位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处理。因此,凡属中共青岛市委办
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上级批转各单位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处理,不得
推诿。如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各县(市)、
区在处理来信来访时,如涉及有关局、处或市直属单位,可直接与有关单位研究,共
同处理;如意见分歧,可转报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或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
为了更好地组织协调全市信访工作,1979年10月,在中共青岛市委召开的全市信
访工作会议上,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各自办公室的信访处如下职
权:(一)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处,负责指导全
市信访工作,有权交办、查处各类信访问题,并负责检查、督促直到正确处理为止。
(二)对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问题,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信访处有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处理;如果几个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在请
示中共青岛市委或青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有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结论或
定案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三)对重大的信访问题,中共青岛市委
办公室信访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处有权调阅原始案卷和找当事人核实情况,
或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共同研究处理。(四)对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信访问题,中共
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或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处有权责成承办单位复议或重新
直接处理。(五)承办单位对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或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
访处交办的信访案件,压着、顶着、拖着不办的;对承办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本来能解
决的问题,但由于官僚主义作风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揭发、控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
类似问题,中共青岛市委或青岛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况或
通报批评,或提交纪检、组织、人事、司法等部门严肃查处。(六)在处理信访问题
时,对涉及经济补助、安置就业,回城落户、解决住房等有关政策性问题时,由中共
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或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处提出建议,由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或经中共青岛市委或青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
意后,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执行。(七)对无理取闹、经教育无效、严重妨碍社会
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上访人员,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或青岛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信访处整理材料,提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