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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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各级信访机构普遍建立了人民来信(来访)收发、登
记、催办制度。市级信访机构,在收到(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后,即按信访内容、
性质,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对于转办的信访案件,还定出催办日期,填写催办簿或
监督卡片,以便按时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对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1957年11月,根据中
共青岛市委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要求,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密切政
府同群众的联系,青岛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决定,建立每周星期一为市长接待来访
群众日,由市长、副市长轮流值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由于领导亲自过问、
参与信访工作,使信访案件的处理速度快、质量高,深得群众的好评。为了既广开言
路又方便群众, 青岛市人民政府在市长接待群众来访日的基础上,从1989年3月起又
设置了市长公开电话,群众有什么要求、批评、建议和举报,可随时通过市长公开电
话进行投诉。受理情况,不仅及时反馈给相关群众,并且定期通过青岛日报公诸于众,
接受群众的监督。
1981年6月,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青
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
信和接待来访的暂行规定》精神,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人民来
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
按地区、按系统分级分工,归口办案的工作责任制。强调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
事处和各企事业单位对群众来信来访要做到“只办不转”;县(市)、区党政机关要
做到“多办少转”。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处理好初信、初访上狠下功夫,做到及
时妥善处理,并力求不使事态扩大,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1985年7月, 中共青岛市委在全市信访工作会议上,针对做好以后的信访工作,
再度重申: 各级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调整充实县(市)、区信访领导小组;加强
信访机构,充实信访干部;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三级信
访网络。
1988年12月,为定期通报信访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中共青岛
市委与青岛市人民政府建立了信访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