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执纪办案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7&rec=107&run=13

执纪办案包括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受理检举、申诉,审理党内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是纪检工作的重要业务,也是端正党风、惩治腐败、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手段。
查处案件 青岛市的案件查处工作,是紧密围绕各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进行的。
建国后的前七年,主要是针对一些党员、干部进城后,放松思想改造,经不住新
的环境考验,贪图享受,违法乱纪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着
重查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堕落、包庇反革命及严重官僚主义等案件。1952年,
中共青岛市委在“三反”运动中,查处一批贪污受贿、铺张浪费、官僚主义案件。第
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重查处企业违反计划管理,生产中
弄虚作假,产品质量低劣,损坏国家财产,不关心工人疾苦,不重视安全生产,压制
民主,打击报复,以及铺张浪费,违反粮、棉、布统销政策等方面的案件。中共七届
四中全会后,重点查处骄傲自满,搞宗派,闹分裂,立山头等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的案
件。同时,结合内部肃反斗争,查处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
质分子及其他坏分子,保证了党的纯洁性。1956~1957年,在反“冒进”、开展增产
节约运动中,重点查处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抬级抬价,压级压价,非法倒买倒
卖,偷税漏税,盗窃骗取国家资财,以不正当手段攫取非法利润等严重阻碍、破坏国
家经济建设的违法违纪案件。
1958~1959年的案件查处工作,主要是围绕当时开展的各种政治运动进行的。这
一时期,由于党在指导方针上有过失误,直接影响了党的监察工作。1958年,贯彻落
实第三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三抓”,即抓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
斗争的案件;抓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案件;抓危害国民经济“大跃进”的案件。要
求党的监察干部要解放思想,认清形势,打破常规,在思想上先来一个“大跃进”,
查处案件要讲“效率”,要“充分利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方法检查处理案件”。
在这种形势下,案件查处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仅1958年,全市就处分党员1891
人,是1950~1957年8年处分党员总数的78.01%。1959年,在“反右倾”中,全市在
县以上的机关中错误地揭发重点批判对象541名, 占全市党员总数的2.67%。其中被
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135名,占0.67%;“严重右倾”、“严重个人主义”、
“严重革命意志衰退分子”351名,占1.73%;“阶级异己分子”55名,占0.27%。
1959年后,在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的三年中,在两种市场、两种价格并存的形
势下,认真查处经济领域中的违纪案件,保证了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八字方针的贯彻落实。一是围绕“新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清仓
核资、生产救灾、增产节约等中心工作,查处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抢购套购国家
控制物资、“商品走后门”等违法违纪案件;二是集中查处了擅自动用、私分国家物
资,搞计划外基建,进行非法协作等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
1963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全市各级监委集中大部分力量,围绕城市“五反”
和农村“四清”运动进行案件 查处工作。在“四清”运动中,揭发交待有“四不
清” 问题的3.6万余人,受组织处分的党员4929人,占揭发交待有“四不清”问题总
人数的13.69%。
案件查处工作,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在对
人的处理上贯彻了“严肃慎重、区别对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教育
挽救了一大批人。50年代后期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前,由于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
响,查处工作出现过“惩办主义”倾向。表现在查处工作进行前,任意规定办案指标;
查处过程中,错误地运用“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方法;查处后
在执行纪律上,未能认真贯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因而在处理中,夸大
错误,无限上纲,处分轻率,违背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误伤了一批好同志,以致后来不得不进行大量的甄别、平反和落实政策的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案件查处工作也转到支持经
济建设, 保护改革开放方面上来。 1979~1990年,全市共查处经济案件3259人,有
1882人受到党纪处分,占同时期受处分党员总数的33.87%。按错误性质分:破坏国家
计划、违反财经纪律的115人;走私贩私、套汇的9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
贿的1419人; 诈骗的44人;侵犯国家和群众合法利益的172人;违反政策以权谋私、
以职谋私的123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办案方针,既严肃查处了混入党
内的腐败分子,又比较好地避免了过去那种对犯错误者无限上纲、残酷斗争、无情打
击的错误做法。
案件甄别复查 中共青岛市纪委除经常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外,50年代以来,根
据党的政策,先后三次集中进行了案件甄别复查工作。
第一次是1952年复查“三反”运动中的案件。青岛市在1952年“三反”运动高潮
中被定为大、小“老虎”的2312人。这次复查,中共青岛市委成立了“三反”运动定
案处理委员会。通过逐案查对事实,广泛听取群众和原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三反”
运动定案处理委员会审查核定, “大老虎”由原来的648人降为106人,下降了83.64
%;“小老虎”由原来的1664人降为774人,下降了53.49%。1952年12月,中共青岛
市委积极贯彻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共山东纪检工作会议精神,重新组织力量,遵照
“执行党的纪律必须贯彻既严肃又慎重”的方针,本着“全错全纠,错多少纠多少”
的原则,再次对“三反”案件进行复查处理。这次复查结果为:“大老虎”由106人降
为10人,下降90.57%;“小老虎”由774人降为225人,下降70.93%。在甄别定案中,
为完全被定错的127人摘掉贪污分子的帽子, 恢复名誉;对被开除公职的36人重新分
配了工作;以阻碍“三反”运动和对运动领导无力而被停职反省的1192人恢复原职工
作;对在“三反”运动中因贪污受到行政处分的2421人,根据“斗争从严,处理从宽”
的原则, 为684人减轻或改变处分。1954年4~7月,对“三反”运动定案后受到党内
处分的379名干部又再次进行了复查, 先后为4人撤销原处分,为7人改变处分,清理
长期拖延未处理案件18起。至此,青岛市“三反”运动案件甄别复查工作全部结束。
第二次是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速进行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通知》精
神,对1958年“大跃进”运动以来,全市在“拔白旗,插红旗”、“反右倾”、整风
整社、民主革命补课等运动中批判和处分错了的党员、干部甄别平反。这次甄别的结
果为: 1958年在“拔白旗,插红旗”运动中被戴上“白旗”帽子的972人,为843人平
反, 恢复了名誉,占被“拔白旗”总数的86.73%;1959年在“反右倾”斗争中被批
判处理案件6686起,涉及9520人,甄别结案6496起,为4421人平反,取消了强加在他
们头上的各种政治帽子。在对受到错误批判和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甄别平反工作的
同时,对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被错划的“右派分子”也进行了甄别。由于受当时历史
条件的限制,只给一部分人作了平反。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对全市反右派斗
争案件全部改正。
第三次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
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的精神,按照“全错全
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严明纪律,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历次政治运动中党
员、干部受处分的案件进行了复查。一是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
平反纠正。共平反5963人,占青岛市“文化大革命”中被立案查结5987名脱产干部的
99.6%。 二是对建国后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受过党纪处分的13027名党员案件进
行了清理、 复查。截至1990年12月底,对应予复查的10684人,已复查结案6919人。
其中,全错全纠3211人,占复查结案总数的46.41%;部分错部分纠的510人,占复查
结案总数的7.37%;仍维持原结论、原处分3198人,占复查结案总数的46.22%。
申诉、举报处理 1950年中共青岛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后,开始受理有关党
风党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来信来访。40年来,群众申诉、举报的内容,在不同历
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
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举报内容主要是揭发检举某些党员干部的官僚主
义、违法乱纪、腐化堕落和丧失立场、包庇反革命分子等问题。
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申诉案件逐年上升。申诉内容主要是某些党员、干
部在各项政治运动中强迫命令等违纪行为。最多是1959年,申诉“反右倾”中错处理
的案件达1152件,占当年信访总数的88.6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分为两个阶段: 1981年以前,申诉案件的内容主要是一些
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过处分的党员要求甄别平反、落实政策。1982年以后,通过平反
冤假错案,申诉案件下降,举报案件大幅度上升。举报的内容主要是破坏改革开放、
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等。1982年全市各级纪检部门直接处理的4556件举报案件中,
有3589件反映党员干部在改革开放中搞不正之风,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
党纪国法, 违反党的财经纪律,占全年来信来访总数的78.78%。 中共青岛市纪
检部门对群众的申诉、举报的处理工作是随着党的纪检工作的开展,逐步从人员、制
度和机构上得到加强、 完善和发展。1950年4月,中共青岛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
时明确规定: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6月,中共青岛市委纪
委正式开始办公,信访工作陆续建立起来信来访的登记、转办、催报、汇报等制度。
从1954年起,逐步加强对市直单位、基层单位的纪检信访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督
促、指导、培训,帮助基层建立健全了信访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青岛
市委纪委恢复成立,设立了信访处(后改为信访室)专门负责处理来信来访。1985年,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县级纪检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开展信访“三项
达标”(即从1985年起,经过一年的努力,各省有1燉3的县级单位做到当年结案率达
到90%以上,初信初访结案率达到80%以上,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率降到15%以下)
活动。中共青岛市纪委信访室加大力量狠抓了县级信访工作,把该项工作作为全年信
访工作的重点,制定了三年信访工作“达标”规划。当年,全市规划达标的县、区、
市直及企业事业单位147个, 经验收,实际达标的单位有177个,比原规划提高了
8.3%。 经过三年的努力,到1987年,《三年信访工作达标规划》得到全面落实,达
到了五条标准的要求。市、县、区、乡四级信访网络基本形成和运转,规章制度更趋
完善,工作成效更加显著。1987年,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纪委《县级纪检信访工作试
行条例》,深入开展信访“三无”(无重复信访、无越级上访、无信访积案)活动。
当年就有84%的乡镇实现了信访工作“三无”。全市纪检系统受理的信访量比1986年
同期下降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