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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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7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8
月17日,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治安委员会合并(形式上合并,两委员会人员分工不变)。
1950年4月20日, 中共青岛市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的决定》 ,成立中共青岛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2月22日,中共青岛
市委根据1955年3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 《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
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将中共青岛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称为中共青岛市监察委员会。
1956年6月25日,中共青岛市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青岛市监察委员会。
27日,在中共青岛市监察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上,选举产生中共青岛市监察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设常委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4人。
1959年2月24日, 中共青岛市监察委员会与青岛市人民委员会监察局合署办公
(对外仍保留两个机构的名称,1960年2月27日,撤销监察局名义)。
“文化大革命” 初,中共青岛市监察委员会陷于瘫痪。1967年3月,在青岛市革
命造反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内设监察组。1975年9月中共青岛市第四届委员会建立后,
于12月在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内设监察科。
1979年6月13日, 中共青岛市委根据1979年3月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
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恢复重建中共青岛市委
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3年7月20日, 中共青岛市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82)14号文和中共中央纪
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将中共青岛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称为中共青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至1990年底,中共青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内设办公室、研究室、案件检查室、
党风管理室、 案件审理室、信访室、教育室、干部室等8个工作部门,配备专职纪检
干部(职工)5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