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落实统战政策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7&rec=104&run=1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对落实各项统战政策下达了
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规定。中共青岛市委为贯彻中共中央、中共山东省委指示,落实统
战政策,多次召开常委会议听取汇报,进行专题研究,及时转发上级指示和印发贯彻
意见,并加强领导,分别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验
收。经各级党政组织的共同努力,保证了各项统战政策的全面落实。
落实原工商业者政策
区别“三小”(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1980年,中共青岛市委组成
区别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在学习文件、明确标准、调查摸底、弄清情况的基
础上,遵照区别阶级成分的依据,将全市参加公私合营的原工商业者6483人中的“三
小”4682人区别为劳动者,占72.22%。
解冻巨额存款和恢复、补发高薪、定息 1978年后,为原工商业者解冻“文化大
革命”中被冻结的巨额存款115户,355万元;恢复和补发原工商业者在“文化大革命”
中被停发、 减发1476人的高薪232万元; 补发定息结束之前未领取之定息5559户、
225.4万元。
恢复和明确干部身份和干部待遇 1980年后,对“文化大革命”前属于干部身份
的原工商业者全部明确了干部身份和恢复了干部待遇。为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89名原
工商业者中符合安排条件的60人,安排了相应的领导职务。
补发遣返期间停发、扣发的工资 1984年,对“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内迁停发、
扣发工资的459名原工商业者,补发工资228.5万元。
计发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补助 全市在60年代初期被精简下放农村的原工商业者46
人,从1984年起,全部给予计发定期生活补助费。
落实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被挤占的办公用房 青岛市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市
内5区民建会、工商联的办公用房6处、80间,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全部被其他机关
或事业单位占用。 1983年8月,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被占的办公用房全部腾退;各
区民建会、工商联被占用的办公房,至1987年9月也全部退还。
落实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 青岛市共有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988人。
通过贯彻中共中央〔1979〕 6号等有关文件,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因追究历史政治问
题受到错误处理的,都按既往不咎的政策予以改正。需要安置的做了妥善安置或办理
退、离休。“文化大革命”中被停发、扣发的工资给予补发。对受株连的家属子女,
做了适当安置。1985年后,为全部起义、投诚人员颁发起义、投诚人员证明书。并给
原国民党海军起义有功人员刘增厚、张杰、袁丽峰、万成岐、周正、杨积和、张家宝、
李振华等8人, 分别提高工资级别和办理离、退休。有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安排了
职务。
落实台胞、台属政策 到1984年底,台籍同胞和去台人员在大陆亲属政策全部落
实。 对在“四清”和“文化大革命”中被审查和处理的台籍同胞3人,及时给予落实
政策,恢复名誉。对去台人员居留在大陆的亲属落实政策6879人(件)。其中迁回城
镇5829人,平反冤假错案327人,发还查抄财物和退还私房297人,恢复职级、安排就
业、 补发工资、解决生活困难及其他问题426人。还为1800人清理出不应存档的材料
3160份。
落实错划右派的政策 1978年春,中共青岛市委设立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工作办公
室, 为居住青岛市尚未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518人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
对他们的工资待遇和工作问题给予适当调整和安置。对“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农村
的,到1978年底基本上安置结束。同年冬,中共青岛市委组成贯彻中共中央〔1978〕
55号文件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工作重点转到对错划右派的改正和安置。经过全
面复议,1979年底工作基本结束。到1986年,全市反右派斗争5962人的案件(其中原
系干部、大学生中划的“右派分子”4608人,原在工人、民警、营业员、联合诊所大
夫、民办教师、社会人士、修女等人中定的“右派分子”或戴了“反党反社会主义分
子”帽子的737人,因鸣放言论未戴帽子而受到各种不同处理的617人),全部改正,
为他们恢复了政治名誉,恢复了原职级和工资待遇。因右派问题被开除公职和退职、
离职的,给予恢复公职,安排适当工作或办理离、退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在经济
上给予适当补助。 1979年,全市给711人补助20万余元。1984年,为“文化大革命”
中因右派问题被停发、 扣发工资的475人,补发工资188.53万元。对家属子女受株连
失去公职的,给予恢复公职,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受株连回乡变为农业户口的,办
理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落实民族、宗教政策 1978年以后,平反宗教职业者冤、假、错案30起;收回安
置“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农村的神职人员33人;恢复和补发75人在“文化大革命”
中被停发、扣发的生活费;退还了17人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财物;恢复和补
发“文化大革命” 中停付天主教、基督教的130余处经租房的房租费;退还教会自用
房26处;恢复了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正常宗教活动;对回民的
丧葬问题,中共青岛市委责成有关部门,拨出专用墓地,恢复回民的土葬。
清退 “文化大革命” 中的查抄财物 “文化大革命” 中全市被查抄财物的有
11186户。1967年开始由青岛市遣返办公室负责处理这项工作。1971年8月,市革命委
员会组成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查抄财物处理组,进行查抄财物的处理。到1985年,
共清退9081户。1985年10月,为加快落实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步伐,中共青岛市委成
立清退“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到1986年11月,有各种遗
留问题的2105户, 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其中发还原物及变卖价款的225户,发还原物
788件,变卖价款6.81万元;对查抄财物丢失、损毁给予补偿的1028户,补偿22.55万
元;对没按退还时的牌价发还金银价款,给予补发差价款的479户,补发14.63万元;
本人自愿放弃补偿要求的131户; 查无证据,向本人说明情况,取得谅解,不予补偿
的242户。
落实私房政策 1980年,中共青岛市委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
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一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接管没收私房3533处,建筑面积24
万平方米,按“谁占谁退”的政策,国家拨款和依靠多方力量筹集房源。共筹集资金
5286万元(财政拨款1506万元, 单位解决3300万元,房产部门解决350万元,省补助
130万元) 。到1984年已全部处结。二是纠正和发还少数在1958年私房改造中错改和
局部错改房屋818处及应留未留房469处等遗留问题。三是处结土改中被没收征收的华
侨私房104处。 处理方式多为经济补偿,共用资金40余万元。四是处理了59处代管房
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