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指导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省、市史志
编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青岛市史志办公室除负责完成《青岛市志》、《青岛年鉴》
的编纂与出版任务外,还负责对所属县(市)、区志编纂工作的业务指导。市史志办
公室设立指导处,具体负责县(市)、区史志编纂业务的指导,与此同时,市史志办公
室按照市史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编纂工作方案》 , 指导全市148个主、 承编单位
(含中央、省驻青机构、驻青部队领导机关)建立编志机构,配备编志人员。全市各
主、 承编单位史志办(不含下属单位)共有专(兼)职编志人员287人。同时,根据
《编纂工作方案》,对全市各主、承编单位的编志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与协调。
对全市各单位编纂的《行业志》、《部门志》、《乡镇志》、《村志》、史志刊物、
新闻界选用的史料及志类著述和全市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史志业务培训班、学术与
理论研讨会等进行指导。
1987年,为加强对修志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树立四个观念,即:
整体观念、时间观念,质量观念和服务观念。同时理顺了三个主要关系,即市史志办
与各主、承编单位的关系,市志与县志的关系,史志办内部的关系。为了使各承编单
位明确任务和要求,分阶段提出任务,并进行分类指导,步步指导,狠抓落实。在基
础工作的管理中,要求各分志要建立档案。将修志工作中的基本情况记录清楚。其修
志工作进度,人员变更,篇目变更等都应有记录。
青岛市史志编纂委员会早在1982年成立初期即分别制订了《工作条例》与《工作
方案》,对全市编纂地方志工作及其相关的工作均作了明确规定。1990年以后又先后
围绕编纂工作的质量标准与审查程序制订了有关标准及规定。在制订的质量标准及有
关规定中有:《青岛市志行文规范》、《青岛市志分志稿审查验收标准》、《关于做
好编纂出版〈青岛市志〉保密工作的通知》。在审查程序中制订了《青岛市志审查程
序》、《青岛市志审查出版程序》。
附:有关规章制度
青岛市史志编纂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2年2月27日青岛市史志编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青岛市史志编纂委员会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编纂市志的领导机构(以下简称编
委会)。
第二条 编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三条 编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贯彻执行国务院
和省、市政府编纂市志的方针、原则。
(二)确定《青岛市志》编纂工作方案,审定编纂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市志经费开支预
算。
(三)组织各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建立《青岛市志》的分志编写机构。
(四)审定各分志的凡例、篇目和成稿。
(五)审定《青岛市志》的篇目和初稿,负责《青岛市志》的出版事宜。
(六)其他需要编委会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编委会成员在其分工的分志、专志范围内,有责任组织、检查、指导编纂工
作的进行,并协助解决一些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编委会下设青岛市史志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办公室的任务:
(一)执行编委会的决定,负责处理编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拟定《青岛市志》的编纂工作规划和每年的具体工作计划,编造市志经费预算。
(三)负责组织资料的征集、研究工作,编纂《青岛市志》和有关资料。
(四)督促、指导各分志、专志的编纂业务工作。
(五)组织交流编纂分志、专志的工作经验,处理各分志之间有关相互交错的历史事
件、资料、人物等事项。
(六)负责编辑出版《青岛市志通讯》、《青岛市志资料选辑》。
(七)定期向编委会汇报工作。
第六条 编委会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搞好编纂《青岛市志》的工作,可聘请党的老
干部、革命老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若干人,分别担任顾问或特邀编辑。编委会
聘请的顾问,参加编委会工作,出席编委会会议,对整个编纂工作有审稿、指导、批
评和建议之责。
编委会聘请的特邀编辑,得根据市志编纂计划,负责撰写某一专志、某一章节,或某
一重大事项的稿件。
顾问为荣誉职。特邀编辑可按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荣誉或物质报酬。
第七条 编委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决定临时召开),听取办公室工作
汇报,审议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经编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青岛市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编纂《青岛市志》的工作方案
(1982年2月27日青岛市史志编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地处沿海,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上均占有重要地位。解放前,人民
群众为反抗帝国主义的奴役和北洋军阀、国民党的统治,曾经进行过长期的英勇斗争,
谱写了许多光辉的篇章。解放后,青岛人民在改造旧城市,建设新城市,进行社会主
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都取得很大的成绩。如今,青岛已初步发展成为我国重要
的工业基地、外贸基地、国防基地和旅游基地。关于记载青岛市的形成和发展的地方
志书,仅有一九二八年出版的《胶澳志》,嗣后,五十余载,再无新志。运用新观点、
新方法,编纂一部具有思想性、科学性、现代性、知识性、稳定性,经得起历史检验
的新的《青岛市志》,对于我们了解青岛地区的历史和现状,保存地方文献,总结经
验教训,探索本地区的发展规律,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是十分
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为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尽快地把新的《青岛市志》编
纂出来,特提出编纂《青岛市志》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的要求
(一)通过编纂市志,搜集、整理、研究青岛地方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
化等方面的资料,为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进行四化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通过编纂市志,总结经验教训,为改善领导,改进工作,提供历史借鉴。
(三)反映青岛地区人民革命的光辉业绩,以教育群众,教育青少年,教育后代,
启迪他们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四)提供青岛史实资料,为纂修国史、省志和研究近代、现代史服务。
(五)通过编纂市志,培养一批熟悉本地区、本行业情况的专业人才,提高干部
的知识化、专业化程度。
二、指导思想与编写原则
(一)编纂新的《青岛市志》,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
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思想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坚持为人民事业服务。
(二)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进
行综合分析,全面系统地反映青岛市各方面的本来面貌,并突出青岛市的特点。对某
些一时尚难认清的问题,可保存史料,留待日后考察评论。
(三)新市志基本上应贯彻“从古到今,详今略古,古为今用”的原则,在史料
的编排上,应以现代部分即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作为重点,其
中建国后的记述尤应详备。
(四)编纂新市志应考虑到它对青岛市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将发挥的参考咨询作
用,因而必须尽量广征博采,汇聚保存有重要价值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五)对于旧志的资料应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对有意义、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应
加以概括综述,写入新志并注明来源备考。对缺载或失实的重要内容,应研究补充和
订正。
(六)市志与各县及黄岛区的县区志,均应作为单独的地方志编纂。市志内容虽
包括各县区的主要情况,但应尽量从简,避免重复。
三、断限
编纂《青岛市志》的时间断限,上限一般断自一八九一年青岛建置开始,下限断
自一九八五年。但为阐明历史沿革,探本求源,有些篇章的时限上溯不限。
四、组织领导
(一)市史志编纂委员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整个市志编纂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史志编纂委员会
(以下简称编委会)负责;有关市志编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由编委会确定。
市史志办公室为市史志编纂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编委会制定的工作
方案、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决定,并负责处理编委会的日常事务。
(编委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详见市史志编纂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分志(专志)编委会(或领导小组):
认真编写《青岛市志》的各分志、专志,是编纂好市志的基础。为了编写好各分
志、专志,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根据需要,建立有负责干部参加的分志(专志)编
委会(或领导小组)。
(三)顾问和特邀编辑:
市史志编纂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党的老干部、革命老人、专家、学
者和地方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和特邀编辑,以协助征集资料、鉴别史实、审编稿件或
某项专题编写,并给予适当的荣誉或物质报酬。
五、工作步骤
第一步:建立市史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制订编纂市志的工作方案和市志
篇目提要。
第二步:召开有各部门、单位负责干部参加的市地方史志工作会议,提高认识,
落实分志编写任务,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分志编委会(或领导小组)。
第三步:市史志办公室指导各分志编委会举办培训班,为全面开展编志工作培训
专业干部。
第四步:
1各分志(专志) 编委会(或领导小组)根据市史志编纂委员会确定的方针、
原则和市志篇目提要,写出各分志的章节细目;市史志办公室各分志编委会(或领导
小组)提交的章节细目汇集成册,统一在内部印发,以广泛征求意见。
2系统地、 全面地搜集整理各种历史资料和文物。要做到征集历史资料、历史
档案和活资料“三不漏”。当前应大力抢救活资料。各单位应把第一批抢救活资料对
象名单和抢救计划搞好,上报市史志办公室,以便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查访。
第五步:编写。
1各分志(专志) 编委会(或领导小组)在掌握丰富翔实资料的基础上,根据
确定的章节细目,在一九八四年前写出各分志、专志的初稿,市史志办公室将在内部
发行的《青岛市志资料选辑》上分别选登,征求意见,以求资料的进一步完整、准确。
2市史志办公室在集中各分志的初稿以后, 将分期分批集中一批编志骨干力量
进行整理, 逐步将各分志初稿送交市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核、 定稿,并着手穿插进行
《青岛市志》的编写工作,争取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写出市志初稿。
六、崂山县、即墨县、胶县、胶南县和黄岛区的县、区志的编纂工作方案由各县、
区自行制定。
关于1987年~1989年青岛市地方志编纂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第一次地方志工作会议和省第五次地方志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地
方志工作发展的需要,1987~1989年的主要任务是:编纂一部《青岛市志》;一部名
山志《崂山志》;六县一区县(区)志。目前,我市地方志工作已全面进入试写、编
纂阶段。为此,特制定《1987~1989青岛市地方志编纂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1.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
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与记述我市各方面、各项事业的历史与现状。
2.重点记述建国以来的史实, 必须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为依据,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
题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为准绳,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3.青岛市是一个以轻纺工业、 外贸港口、海洋科研和风景旅游为特点的综合性
工业城市。必须突出沿海港口和经济中心城市的地方特点。
4.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提供资料、 依据与借鉴的原则,记述中要
详今略古,做到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在继承旧志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立
足改革创新。要有严谨的、实事求是的、科学的态度。《青岛市志》和各县(区)志
以及《崂山志》必须具有社会主义时代特色,《崂山志》还须突出自然风光旅游资源
和人文景观旅游资源。编写出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一代社会主义新方志。
二、编纂要求:
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
编纂原则和方法如下规定:
1.体裁结构: 市、县志均由述、记、志、传、录、图、表七种体裁组成。志为
主体,图、表穿插其中。结构采取横排门类,纵横结合。各分志中设篇、章、节,辅
之以条目结构。市志各分志篇目修订及细目设置意见均应根据市志总体设计(修订稿)
的要求拟定。
2.断限: 《青岛市志》上限起于1891年青岛建置开始,下限原则断至1985年,
有些部门可适当下延。
3.编纂步骤: 编纂工作步骤的阶段性要分明,要做到先后有序,一般应按搞好
总体设计、切实打好资料基础,编好资料长编,认真审稿和修改四步进行。
4.市、 县志关系:市志和各县、黄岛区志均应独立成志,但市志应包括所辖六
县一区的内容,采取详市略县的办法,并要在篇目的设置上有所体现。
5.大事记: 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选择当地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记述,以正确的
政治观点记述建国以来的重大政治事件,采取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方法。各
主、承编单位的大事记,统一报市史志办。
6.人物立传: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但可以事系人;立传人物以正面人物、近现
代人物、本世纪人物为主。外省籍人物在本市县有重大影响、贡献者,皆可纳入。各
县(区)原则应着重收录本籍人物。
外籍华裔和华侨为本地作出重要贡献者亦应入传。
7.名山志《崂山志》 :《崂山志》的编纂,由市史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市史志
办公室与崂山县、即墨县以及市文化局、园林局、宗教事务处、青岛警备区等单位组
成《崂山志》编审委员会开展工作。
8.保密: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守国家机密的有关规定。
9.审定验收: 《青岛市志》实行三级审稿、二级验收制度。三级审稿即:各分
志志稿由该分志编纂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初审,市史志办负责验收,全志总纂合成
后由市史志编委会进行验收;最后由市委、市政府进行全志终审。县(区)志稿除由
县委、县府审批外,还需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市、县(区)志稿的审定验收,可以用评审会的方法进行,吸收领导、专业工作
者、学者和修志人员共同参加。
《崂山志》志稿由《崂山志》编审委员会审定。
10.出版发行:《青岛市志》、《崂山志》的出版发行工作由市史志办主持;县
(区)志的出版发行工作由各县(区)政府主持。
《青岛市志》各分志单行本的名称、开本、封面及装帧由市史志办统一设计。
在中央宣传部没有新的指示之前,志书仍执行内部发行的规定,志书出版后,按
有关规定付给编写人员稿酬。
三、工作安排:
《青岛市志》1987年上半年完成×个分志,下半年完成×个分志;1988年上半年
完成×个分志,下半年完成×个分志;1989年进行总纂合成,完成审定工作。
六县一区志:《平度县志》于1987年上半年出版;《莱西县志》于1987年定稿,
1988年上半年出版;《胶南县志》、《崂山县志》、《胶县县志》、《黄岛区志》皆
于1987年底或1988年上半年完成初稿,下半年定稿送审,1989年上半年出版。
名山志《崂山志》1987年完成初稿,1988年上半年修订、送审,下半年出版。
1987年将着手《青岛市志》的试编工作。
四、组织领导:
1.地方志工作列入政府工作序列。 市史志编纂委员会进一步调整、充实,充分
发挥其领导作用。市史志办负责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编审一处(市
志)、二处(县区志、崂山志)、三处(刊物、资料),以及秘书处。
市史志办编制定为25人。
2.《青岛市志》 的主体工程主要由各分志组成。主、承编单位应成立编纂委员
会或领导小组,确定主编、副主编。除抽调懂业务、有一定文化水平、理论修养的人
员外,要发挥离、退休老干部、老业务技术专家的作用,在自愿的原则下,也可聘请
他们担任编辑或副主编。
3.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进入全面试写、 编纂阶段后,各主、承编单位对修志工作
应加强组织领导,真正列入议事日程。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编志队伍,整顿工
作秩序,对编志人员要做到政治上爱护、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福利待遇一视同
仁。对于借调人员要与原单位协商好,保证其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而且要在原
单位定编、定位,以解决后顾之忧。编志人员取得的成果,应当作为工作成绩肯定下
来,并作为考核干部劳绩、晋升职称、提升职务的参考。
4.各县(区) 、各承编单位在贯彻“双增、双节”精神中,要保证地方志编写
所必需的经费。
5.市志各分志分批试行主编承包责任制,实行签定“责任书”制度,四定一包,
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6.市史志办将组织各分志编纂委员会, 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分期分批举办不
同形式的培训班,分两年提出培训计划,以提高编志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市史志办进一步办好《青岛史志》刊物,使之成为研讨方志理论,交流修志经验,提
高修志工作者水平的指导性刊物。
7.加强横向联系, 特别要加强与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中心城市的联系,定期开
展修志理论等学术研讨活动,交流修志工作经验,努力提高我市志书的质量水平。
关于实行承编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为了落实《青岛市志》各分志的编纂任务,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志书质量,特制
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内容:
1.定任务。 市志各分卷的承编单位,要对所承担编写的有关篇、章、节、目进
行认真的研究,把任务具体落实到个人。而后按照分工,一包到底,与市史志办公室
签订承编协议书,按时完成任务。对某些内容头绪较繁,需要几个单位做牵头人,把
有关的章节细目以协议书的形式落实到各参编单位或个人。
2.定质量。具体要求是:
(1) 政治上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
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
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建国后重大事件的评价要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
的决议》为准绳,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2) 体例上,市志各分卷的体例必须统一,体裁、篇目等方面必须符合志书的
要求。
(3)资料上,内容要丰富、全面,史实要经过考证,选材要精当、典型、准确、
真实。要详略得体,能反映出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特点。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
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凡涉及政治、军事、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机密,均不得载入志书。
(4)文字上一律用语体文,记述体。文风严谨朴实,文字简洁流畅,通俗易懂。
贯彻“述而不论”的原则,寓褒贬于事实的记述之中,在名称、度量衡、数字、时间、
引文、注释、遣词造句以及标点符号使用等方面,要做到规范化。
3.定时间。 本着早出成果的原则,市志各分卷的承编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工作
责任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各分卷在与市史志编纂委会员签订承编协议时,要将双
方商定的完稿送审时间在协议上注明,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4.定奖惩。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具体办法是:
(1) 对完成承编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其志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市政府发
给荣誉证书,并由市史志办公室对具体参编人员的工作情况写出文字评议,交其本人
工作单位的组织部门存档备考。
(2)符合各项质量指标的分志志稿,每千字视情按4、6、8元不等付给稿酬。
(3)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志稿质量不合格者,视情令其返工或发百分之二十
到百分之八十的稿酬;超过半年完成任务者,除扣发其全部稿酬外,还必须酌情予以
通报批评。
(4) 各单位分管史志工作的领导在编志的过程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亦在奖励范
围之内。
二、办法:
1.由市史志办公室印制统一的承编责任协议书。协议书上注明分志篇、章名称、
字数、承编单位(或个人)、完稿时间、质量要求、审稿办法、签议日期诸事项。
2.承编协议书一式三份, 统一编号,分别由市史志编纂委员会、分志承编单位
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具体编写单位(或个人)在协议书上盖章或签字。
3.市史志编纂委员会与各承编单位举行必要的签订仪式。 协议一经签署,即行
生效。
《青岛市志》行文规定(试行)
《青岛市志》是在中共青岛市委和青岛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青岛市史志办公室
主持编纂的市级志书。为使全志行文规范化,特制定《〈青岛市志〉行文规定(试行)》。
一、编排
1.《青岛市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体为主。
2.《青岛市志》按门类分为65部分志,分卷出版。每部分志一般按篇、章、节、
目四个层次排列。篇、章、节、用汉字数字编码,标题占一行居中。目用黑体字,空
两格。全书序列层次如下:
青岛市志×××志
第×篇××
第×章××××
第×节××××××
3.在正文的表述中,如需排列次序时,用一、(一)、
1、(1)表明层次,前后统一。
二、文体
1.本志使用规范的语体文、 记述体,即使用第三人称、陈述句式、顺叙方法与
白描手法。
2.文风要严谨、朴实、简洁。
3.不能文白夹杂。
4.不能写成公文、政论文、通讯报道、文艺作品、工作总结和教科书类。
5.不空发议论;要言之有据,据必可靠,据事直书。
6.志稿各项内容的依据,一般不用注释标明出处。
7.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 如“上级指示”、“群众反映”、“某种原因”、
“基本情况”等。
三、标题
1.篇、 章、节、目要以事拟题,用精炼的文字准确地概括出篇、章、节、目中
的内容。标题要准确、醒目,层次分明,显示统属。
2.标题使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不用修饰性词语,忌用诗文或史志式标题。
3.篇的标题置于首页上端正中。 章、节的标题居中,各占一行。目的标题空两
格书写。
四、用字
1.使用简化字。 简化字要以1986年10月10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公布
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切忌使用非规范简化字和生造字。
2.古人名、地名用简化字容易引起误解者,可用繁体字。
3.汉字中形似的字如己、已、巳,戎、戍、戌、戊等,要注意区分,正确使用,
以免混淆。
4.志稿中的外文书写, 要用规范书写体或仿印刷体,分清大写小写,形体相近
的不同文种,要注明文种。
五、标点
1.标点符号按1995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标点符号用法的规
定使用。
2.一个标点符号一般占一格;破折号、省略号占两格。
3.一行文字写满移行时, 如遇标点,要附加在该行行末,不能出现在移行的第
一格;前引号、前书名号、前括号,不能放在行末,应在移行的第一格。
六、数字
1.数字的书写要按1995年12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出版物上数
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2.数字(包括正负数、 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几
分之几用汉字。 4位数以上的数字,不打三位撇('),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
(即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例:341 502 453。5位数以上的数字,
尾数零多的, 单位用“万” 或“亿” 。如:637 000 000公斤写成6.37亿公斤或63
700万公斤,不能写成6亿3700万公斤或6亿3千7百万公斤。
3.习惯用语中的数字、词汇和成语中的数字、表述性语言中的数字及专门名称,
可用汉字书写。 如: “星期六”、“三级工”、“一次性处理”、“一年四季”、
“三教九流”、“十一届三中全会”、“五四运动”等。
4.数字增加或减少的表述, 要注意用词的准确性。如:增加1倍,即过去为1,
现在为2;增加2倍,即过去是1,现在是3;翻一番,即过去为1,现在为2;翻两番,
即过去为1, 现在为4; 增加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180;降低20%,即过去为
100,现在为80;降低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20。不能用“减少(降低)多少倍”
的提法,只能用“减少(降低)百分之几”。
5.注意数字的不可分割性。 一个完整的多位数,书写移行时不能断开分作两行
书写。例如:6354不能写成“63”“54”。
6.邻近的汉字数字并列连用, 不是表示确定数字,而是表示概数的,不能用顿
号隔开,而要连写如:二三米、三五天、十四五吨、五六十岁、十之八九等。
7.所用统计数字, 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计算方法为统一口径,以主管报表部门
提供的数字为准。单项数值之和要与累计数值相一致,有关数字要统一。
8.志稿中使用自己推算出来的数字, 要仔细检查推算过程,使数字准确无误。
志稿上出现一系列相关联的数字,要检查它们前后有无矛盾和可疑之处。
9.注意“二” 与“两”的用法,可按口语习惯写。如:“两步”、“两件”、
“第二”、“二月”(指第二月)、“两(个)月”等。
10.要注意准确运用数字前后表示分寸的字, 如: “达”、“近”、“多”、
“约”、“许”、“左右”等,也不能随意增删它。
11.志稿中数字,要用准确具体的数量词表述,不能用“少数”、“一部分”、
“很多”、“大多数”、“若干”等表述。
七、纪时
1.纪年一般使用公元纪年, 用阿拉伯数字表述。中国朝代年号,用汉字数字表
述,并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公元前的纪年应加“前”字,公元后的纪年可省去“公
元”。如:清光绪二十年(1900年)。
2.世纪、 年代、年度的起止用连接号“~”表示,如:6~9世纪、19世纪40~
80年代、1949~1990年、1983~1984年度财政预算。
3.公元纪年要写完整,不能省略。如:“1980年”不能写成“80年”。
4.在括号内注明公元起止年代时, 可省略“公元” 和“年” 字,并用连接号
“~”来连接两个年份。如:清道光二十五年至清同治三年(1845~1864)。在正文
行文中可省略“公元”,但不省略“年”字,如1949年。
5.人物的生卒年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省略“年”字。如:
王尽美(1898~1925)。
6.表述时间时, 不要使用不具体的时间概念和时间代用词。 如: “前年”、
“上午”、“今年”、“明年”、“上月”、“本月”、“下月”、“昨天”、“今
天”、“明天”、“不久以前”、“目前”等等。
7.“礼拜”是宗教用语,一般指时间不用“礼拜”,应用“星期”。
8.对解放前后历史时期的划分,可称“建国前(后)”、“解放前(后)”。
9.时间表述要明确具体, 不用“今年”、“明年”、“上个月”等时间代名词
和“目前”、“最近”、“今后”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八、计量单位
1.志稿中的度量衡单位,要遵守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
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规定。
2.志稿中的计量单位一律用中文全称。 例如: 长度中“公尺” 、“公分”、
“公厘”容量中的“公升”、重量中的“公斤”等,应改作“米”、“厘米”、“毫
米”、“升”、“千克”等。
3.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 如:“石”、“斗”和英制的“哩”、“”、
“”、“码”、“磅”等,引文时可照录但要在括号内注明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
结果。如:12市斤为一“斗”,10“斗”为一“石”;1磅等于0.9072市斤。
4.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书写,不得在文字间夹杂使用物理量符号、数字符号、
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如:写“水温为32℃”,不能写为“H2O温度为32℃”。
5.志稿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值时, 仅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
位符号即可,前几个数字后的计量单位符号都可省略。如:1952、1957、1980年我国
的钢产量分别为135、535、371 2万吨。
6.人民币单位以新的人民币面值为准, 旧人民币单位必要时可采用,应加注释
“旧人民币”。旧政府发行的货币,使用原货币的名称及单位。
九、称谓
1.要严格区别志稿中有关青岛市的不同内涵。 “青岛市”或“全市”,即指七
区五市;“青岛市区”或“市区”,即指七区,不含五市。
2.市、 县、区、乡镇(公社)及其机构等名称,在每节中第一次出现时,使用
全称。在正文的表述中,同一段文字已经出现全称时,后面再称时也可用“市(县、
区)××局”。
3.地名要规范化。 现行地名以《青岛市地名录》所收标准地名为准;历史地名
要在括号内加注现行地名。
4.所用译名, 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尚未有标准译名的,可参用各学科的习
惯译名。一般外国人名在第一次出现时,须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
5.记述单位名称, 在每节中第一次出现时,要用全称,如全称较长,以后又多
次出现时,可以用简称, 可在第一次的全称后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
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岛市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市政协)”。简称要按习
惯用法来写,不可随意生造。
6.历史朝代要用规范化的通称。如:元、明、清。
7.对历史上各时期的政府、 军队的称谓要规范化。如“清朝政府”不写“满清
政府”;“北洋政府”不称“北京政府”。国民党统治下的政府依历史时期分别写为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党政府”。
8.解放前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按当时名称书写,不要称作“地下党”,党员不
要称为“地下党员”。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应按当时编制序列书写。
9.国民党军队1928年以前称“国民革命军” ;1928年以后的国民党军队称“国
民党军队”。日本侵略军通称“日本侵略军”,不称“日寇”或“日本鬼子”。
10.不用概念含混不清的代称。如:“本单位”、“本局”,要直书××局。也
不要用“大家认为”、“组织上(领导上、上级)决定”、“种种原因”等词句。
11.区域和单位名称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省”、“我县”、“我厅”等。
为了节省文字,也可酌情使用“全省”、“省内”、“省××厅(局)”、“市××
局”、“县××科”等称谓。
12.对人物直书其名(引文除外),不必加“先生”、“同志”。为了反映某一
历史事实,必要时可加职务。
13.表述历史事件、 政治运动等, 均用全称,不用略称。如:“三反”应写成
“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文革”应写成“文化大革命”;“四个现代化”
应写成“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四有”应写成“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等等。同节中如重复出现,也可先用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以
下简称××)”。
14.正确使用政治术语。如党的十二大,不要加引号,要完整地写成中国共产党
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或简称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15.科技名词与术语,在行文中要用简称或符号(表格除外)。如:混凝土不要
写成“砼”,米不要写成“m”,二氧化碳不要写成“CO2”。使人难懂的术语最好
不用。也不要用含有殖民地性质和不规范的名称。如:“水泥”、“火柴”,不要写
成“洋灰”、“洋火”。
十、引文注释
1.志稿中尽量少用引文。内部资料不作引文注释。
2.引用原文要加引号, 转述大意则不加引号,也不作注释,但在文前用直述的
方式说明出处。
3.必须对正文加以解释或说明的,要作注释,但须简明。
4.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方式, 当页编码,当页注释。不编通码。注码用阿拉伯数
字加字加圈表示,放在所注对象的右上角。
十一、图表、照片
1 图表可分别附在各章、 节。绘制和运用图表要坚持精制慎选、要而不滥的原
则。每部分志统一编号。
2图表、 照片主题要突出,设计要合理,画面要清晰,含义应与志稿文字的内
容相一致,要避免与文字重复。图表要用现代技术编制,保持科学性和准确性。
3确定采用的附图,要绘制在透明纸(硫酸纸)上,附有图例。但不描制图名、
文字和数码,应另备草图,注明图名、文字和数码,以便于印刷时植字和制版。
4归咎应考虑全志需要,位置可适当集中。撰稿时,各种照片均应装在信封内,
别在该页稿纸后。同时,根据正文需要,在稿纸的适当位置画一正方形框,表示归咎
的位置。
5统计表的主词(说明反映事物总体和总体的各个组、 各个单位的名称)一般
为横标目,位于表的左方;词(说明总体的一系列统计指标)为纵标目,位于表的上
方。
十二、书写要求
1志稿必须完整,统一编码,在最后一页写一“完”字。
2要用同样大小、 每页格数一样的稿纸。要用蓝或黑墨水钢笔书写,不要用圆
珠笔或铅笔书写。
3志稿要字体工整、 字迹清晰。稿面要清楚整洁,一般不能出现改动、涂抹痕
迹。
关于做好编纂出版《青岛市志》保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直党委、党组保密委员会:
由青岛市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纂的《青岛市志》六十卷分卷本《征求意见稿》
将陆续印发,并在分卷本出齐后,总纂合成正式出版,公开发行。《青岛市志》包括
的内容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外事等方面,按照上级有关保密规定,
为切实做好编纂出版《青岛市志》保密工作,以防泄密,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承编《青岛市志》分卷本的单位,在编写时,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
关涉外、科技、新闻出版、统计等保密规定,严格把好保密关。
二、对初稿评审时,各《青岛市志》分卷本编委会,要会同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严
格按照上级有关保密规定,逐条进行审查,对拿不准的问题,及时商请市有关或上级
业务机关解决。确认无泄密问题后,再由分管编纂工作的领导和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
签字,上报市史志办。
三、有关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承编分卷本的保密把关问题,按照上级有
关保密规定,由该单位负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签字。上报市史志办。
四、关于县(市)、区志,《崂山志》保密把关问题,也要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保密委员会
青岛市史志编纂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四月八日
《青岛市志》分志稿审查验收标准
为严格志稿审查、验收程序和标准,进一步增强志书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一、志书质量
(一)观点正确
1新编志书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
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实事求是地
记述和反映当地自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
2新编志书必须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 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
后的对比,从多项事业的兴衰起伏中去反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的变革和作用;反映改革和开放。
3新编志书对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和经济变革必须严格遵循 《关于建国以来党
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记述。凡遇有难以决断的重大原则问题,
应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审批。
4新编志书记述人物时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劳动人民和为本地做出重
要贡献者入志,特别要重视近现代人物入志。
5新编志书要完整体现党的民族政策、 统战政策、宗教政策和涉外政策,有利
于安定团结和国内各民族人民的团结。
6新编志书要符合保密规定, 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要记述不宜公开的内
部情况。
(二)资料翔实
1新编志书是科学的资料性著述, 断限内的资料应力求翔实,基本达到“纵不
断主线,横不缺要项”。纵能反映事物的兴衰起伏,彰明因果,体现事物发展规律;
横能囊括一地各业、一业的各个方面。新编志书资料应包括概括性资料、典型资料、
背景资料和统计资料及事物发端、转折期的资料。
2入志资料要经过严格的考订, 孤证不立。对文书档案、图书报刊和旧志等资
料要鉴别分析,去伪存真,不要照搬照抄。对于口碑资料要有佐证。
3要注重社会调查,要有足够的地情资料,突出新方志的时代特点和地方特点。
4新编志书要注意采用新知识和科研成果,增强志书的科学性。
(三)体例完备
1新编志书记述范围以现行行政辖区为限。 分志应突破部门界限,按行业(事
业)分类记述各项事业。
2新编志书上限一般从1891年始, 个别事物为彰明因果可适当上溯;下限一般
为1990年。
3新编市志各分志格局一般应由概述、 主体(记述各行各业或事物的专志)、
附录和编后记四部分组成。
4《青岛市志》各分志分卷原则上独立出版。
5各类新编志书都要有述、 记、志、传、图、表、录,综合运用,图、表、录
分附各门类中。
6新编志书篇目要横排纵述, 分类要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篇目排列应按事物
的内在联系,即以先自然后社会,先经济基础后上层建筑的逻辑顺序排列。新志书的
层次统一划为篇、章、节、目四层。层次要分明,统属要得当,体现因果关系。标题
简明准确,排列有序。
(四)文风端正
1新编志书语言要朴实、 严谨、准确、简洁,尽量做到文约事丰,避免空话、
套话。
2行文要符合规范。
3新编志不收名人题词;照片要选择得当,不收编纂人员合影照片。
二、审稿程序
(一)初审
1《青岛市志》各分志初稿由修志单位初审,市史志办公室责任编辑给予指导。
2审定志书初稿时, 市史志办公室责任编辑应提出增删修改意见,修志单位要
据以修改完善。
(二)复审
1志稿评审会
《青岛市志》各分志初稿经修改完善后,修志单位要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
者、市史志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编辑以及熟悉地方情况的社会知名人士召开志稿评
审会。
2复审
《青岛市志》各分志送审稿由市史志办公室编审处和业务指导处负责复审。
(三)终审
1《青岛市志》各分志送审稿由市史志办公室负责终审。
2验收
《青岛市志》各分志终审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验收,批准出版。
3重大问题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审稿班子
(一)为了切实做好志稿的初审、复审和终审即“三审”工作,各修志单位要聘
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修志人员、史志办公室同志、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组成精
干的审稿班子实施审稿工作。其中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一般由党委负责审查政治、保密问题,编写单位审查史实,专家学者定向
审查专门知识,史志办公室负责审查志体,社会知名人士审查地方史实。
(三)初审班子由各分志承编单位组建,并由该志编委会主任负责。终审班子由
市史志办公室组建,由市史志办主任负责。
四、审稿要求
(一)审稿依据
新编志书要以《〈青岛市志〉行文规定(试行)》、中共山东省保密委员会、山东
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做好地方志编纂中保密工作的通知》和青岛市保密委员
会、青岛市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编纂出版〈青岛市志〉保密工作》以及
本规定为依据,全面审查志稿,确保志书质量。
(二)审定内容
1政治内容的审定
(1)志稿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政治观点是否以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政策为依据,是否与党的路线保持一致。
(2) 经典著作、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的引用是否准确,不允许有断章取义,歪
曲篡改,张冠李戴和名称、标点符号不准确等错误发生。
(3)国家机密有否泄漏。
(4)是否有涉及我国领土、主权、国际关系、对外关系等问题。
(5)是否有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统战政策的问题。
(6)地名以及机关、团体的名称是否规范化。
2资料史实的审定
(1)史志是否确凿可靠,实事求是。
(2)记述有无失真、移接、讹传、错合。
(3)原始资料是否擅改,是否断章取义。
(4)典型资料是否描述为全面性的资料,是否以点代面。
3方志特点的审定
(1)是否反映了地方特点。
(2) 本地区特有事物,即与外地比较特早、特新、特快、特多、特优的事物,
在记述中是否予以突出。
(3)记述内容是否突出了行业特点。
(4)是否突出了时代特点。
4志稿结构的审定
(1)志稿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篇章节目是否分明、匀称。
(2)由于志稿众手而成,要注意其文风、文字、体例是否一致。
(3)插图、照片是否符合出版要求,图文是否相符。
(4)插表编排格式是否全稿一致,分量之和是否等于总量。
(5)注释是否合理、确切,形式是否一致。
5语言文字的审定
(1)文字是否洗练畅达,表意清楚。
(2)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正确。
(3)志稿内容的某些提法、名词术语、代号、单位、格式等是否前后统一。
(三)“三审”要求
1初审
要尽量把疑难问题解决在初审中。初审要严把政治关,坚决贯彻记述政治运动宜
粗不宜细的原则,对初稿中较繁杂的政治运动进行改写;删改一切不符合党的现行路
线、方针、政策的记述;凡失泄密性记述一律删去;反复推敲,排除因文字不严密而
导致政治观点上的模糊或错误。要核实资料,纠正谬误,严把史实关。凡志稿中出现
的人名、地名、时间、事件、数据等都要一一核实。删繁就简,反复加工,严把文字
关。要注意史实,删去知识性、介绍性和空泛的叙述;立足本地、本行业,删去由大
到小,从全国到地方的发展过程的记述;统一体例,规范行文。
2复审
复审过程中要召开志稿评审会。志稿评审会是提高志书质量和把关的重要环节,
应严肃认真,讲求实效。会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认真选择评审者,以能提出中
肯的改进意见为原则。要提前一个月把志稿送到评审者手中,以便作好准备。评审会
后要进行复审。复审着重审查政治观点,史实真伪,资料选用,志稿的指导思想,保
密要求,体例结构,文体文风。
3终审
着重审查志稿的思想政治倾向是否端正,记述建国以来重大政治事件是否遵循党
的有关决议精神,选用资料是否妥当、科学,总体设计是否合理,记述方法、体例是
否正确,文风是否端正。
五、送审稿要求
(一)送审志稿必须做到齐、清、定。
1齐
送审志稿的各部分(正文、辅文、图、表、照片)要齐全、完整。
2清
打印稿要准确、清晰、整洁。
3定
所有问题处理在志稿送出之前,使之成为定稿,并签字负责。
(二)志稿送审要求
1志稿在报送上一级组织审查时, 都要有正式文字报告;上级审查结果,要有
正式文字批复。
2在每一级审查过程中,审稿者都要提出对志稿的审查修改意见,并签名盖章,
以示负责。
3送审稿需一式15份。
《青岛市志》审查出版程序
《青岛市志》自1982年开始编纂后,确定为按卷出版。1994年初,经青岛市人民
政府批准,青岛市史志办公室将按16卷总纂出书改为按独立的分志总纂出书。《青岛
市志》的编纂,是在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在史志的
业务工作上同时接受山东省史志办公室领导。
《青岛市志》确定按各独立的分志出版后,全市各主、承编单位均按青岛市史志
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市志分志编纂、指导、审查等规定开展工作。首先由各主、承编单
位完成初稿后,由修志单位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及主、承
编单位史志办公室共同组成初审班子,进行初审。初审之后,如果达到评审稿的质量
要求,即召开评审会议对志稿进行评审。分志初稿经评审后,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
议,在市史志办公室责任编辑的指导下进行全面的、深层次的加工修改,使分志稿达
到向市史志办公室送审的送审稿质量标准,并分别由市史志办公室编审处和业务指导
处进行复审。然后,由《青岛市志》总编(市史志办公室主任)、副总编(市史志办
公室编审处处长)对分志复审稿进行终审。对于终审后的分志稿,市史志办公室一方
面报送山东省史志办公室进行审查;一方面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查。
《青岛市志》审稿的依据,一是《青岛市志》行文规定(试行),二是中共山东
省保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做好地方志编纂中保密工作的通知》
和青岛市保密委员会、青岛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编纂出版〈青岛市
志〉保密工作的通知》,三是《〈青岛市志〉分志稿审查验收标准》等规定为依据,
全面审查志稿,确保志书质量。
在报送山东省史志办公室进行审查的《青岛市志》有关分志中,如通过了审查,
即下文批准同意出版。若未通过审查,即提出具体要求并通知重新予以修改,直至达
到送审稿的标准,重新上报省史志办公室进行复审。上报给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
审查的分志送审稿,若通过了审查则批准同意出版。对于经省、市领导审查、批准出
版的《青岛市志》有关分志,青岛市史志办公室即寻求国家级的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