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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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崂山县设立青岛市崂山区的通知
青政发288号
崂山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1988年11月29日(88) 鲁政函114号文通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1988年
11月17日民批(1988) 48号文批复,同意撤销崂山县,设立青岛市崂山区,以原崂山县的
行政区域为崂山区的行政区域,不增加人员编制。”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指示精神,
作如下通知:
〈一〉青岛市崂山区政府仍驻崂山县政府驻地李村。
〈二〉崂山县改设为市区后,保留原县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享受市区各项待遇,
不增加人员编制。希望你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抓紧作好撤县和组建崂山区的各项工
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8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