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姻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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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婚 亦称“结鬼亲”,撮合冥婚者称为“鬼媒人”,是一种为死人缔结婚事的
婚嫁形式。没结婚的男青年死后,不能过继儿子,固而电就无人继承财产、无人奉祀
灵位,即请一鬼媒人为其寻找一新近亡故的未婚女子结为鬼亲。冥婚也须双方家长议
定,有一定的婚姻形式,正式缔为姻亲。举行婚礼日寸,男方用轿和棺去女方家迁女
尸、抬牌位,由男方家晚辈儿童抱牌位行结婚礼,然后将女棺合葬于男墓内。有的婚
礼在墓地举行。结为冥婚后,双方家庭亲戚往来如同正常婚姻。有些地方,父母疼爱
孩子,童龄天亡也给他们举办冥婚。建国后,此俗已绝。
娃娃亲 指腹为婚娃娃亲,即孩子在襁褓时期,双方家长便定下亲事,待长大后
再举行婚娶仪式。指腹为婚,即两家媳妇同时怀孕,孩子还没出生,便由父母做主预
订下婚事。如果都生男孩,便结为干兄弟,同为女孩结为干姊妹。娃娃亲和指腹为婚,
一经确定,便不能悔婚,往往造成许多抱残守缺的悲剧。建国后此两俗均已绝迹。
童养媳 实际是一种买卖婚姻。贫家幼女,父母无力扶养,常以一定的钱和粮食
为代价,将其送往婆家为童养媳,待长大后圆房成婚。童养媳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劳
务繁重,多受欺凌虐待,结婚圆房时就地草草成婚。建国后,青岛地区农村认真贯彻
《婚姻法》,此俗已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