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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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后,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
党的民族政策: (一) 在粮、棉实行计划供应期间,尊重有伊斯兰教生活习惯的少数民
族,根据其亲属亡故用白布包裹土葬的风俗,由政府额外照顾布票15尺;(二) 在青岛地
区推行土葬改革实行火葬时,仍然允许有伊斯兰教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继续实行土葬,
并且划出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公墓供其使用;(三) 根据有伊斯兰教生活习惯的少数民
族开斋节要到清真寺礼拜的风俗, 规定开斋节对职工放假一天;(四) 为方便有伊斯兰
教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购买牛羊肉, 青岛市单独设立了清真牛羊肉店;(五) 规定有伊
斯兰教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每人每月给予伙食补贴3.50元 (后改为4.50元) , 在
“文化大革命”期间,关于对少数民族职工给予伙食补贴的规定被废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1979年山东省财政厅行文重申了关于“伙食补贴”的规
定。在实行物价改革中,国务院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先后行文规定,国家在给予
职工进行肉价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时, 有伊斯兰教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除享受
一般职工同样的补贴外, 另给予额外补贴3元。粮食实行计划供应期间,尊重朝鲜族吃
大米的生活习惯,规定朝鲜族居民每人每月可凭购粮证购买大米3公斤。为了使少数民
族的子女有更多的深造机会,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中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
应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根据这个《条例》,青岛市规定,凡是少数
民族子女报考大专院校,录取分数一律照顾10分。在计划生育方面,凡夫妻双方都是少
数民族的, 只要有一定的间隔,允许生育第二胎(不包括壮族)。在政权机关中,党和政
府十分重视对少数民族的政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