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族事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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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 青岛市的民族工作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1958年12月成立青岛市人民政
府民族华侨事务处(合署办公,对外两个名义),1963年9月华侨单设机构,民族机构与宗
教机构合并,成立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处(一个机构、两个牌子)。1966年2
月成立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宗教民族华侨事务处 (宗教机构、民族机构、华侨机构三个
处合并为一个机构, 对外挂三个牌子)。“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上述机构均被迫停
止办公。 1980年9月恢复了青岛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处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
(一个机构两个牌子)。1988年6月,青岛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处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处, 改称青岛市 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仍然是一个
机构,挂两个牌子,是青岛市人民政府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