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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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教会克服经费不足的困难,1951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对
教会的教堂及办公处所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青岛市人民政府认真执行了政务院的
命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教会经费不足的问题,在1958年实行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
改造的过程中,对基督教、天主教及其他宗教团体的房产实行“经租”,即由政府房管
部门将宗教团体出租的房屋, 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代管,宗教团体从代管房屋所
收房租中提取30%租金, 其余70%由房产部门留作房屋维修用。从1958年9月开始,基督
教每月提取房屋经租费用1 25281元,天主教每月提取2 100元。“文化大革命”前,
青岛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伊斯兰教共有自管房25处, 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
革命”中全部交由房管部门代管,基督教和天主教经租房90处,经租费也全部停发。以
上两项共欠宗教团体房租费135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1980年,国务院批转宗
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根据文件规定
的精神, 青岛先后发还了佛教湛山寺、道教崂山太清宫、天主教浙江路教堂、基督教
江苏路教堂、伊斯兰教常州路清真寺等寺观教堂。同时恢复和补发了在“文化大革命”
中停发的宗教团体的房租。1983年《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
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中, 青岛的湛山寺、崂山太清宫分别被列为
汉族地区的全国重点寺观。通知规定:“名单所列寺观,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
园林等(一般以“文化大革命”以前的范围为界限) ,应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
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管理、使用,其产权属社会公有(即国家所有)”。根据文件规
定,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多次召开有关单位会议,改正了湛山寺和崂山太清宫及
其园林、墓地被挪用的问题,落实了有关的政策。
佛教和道教,建国前主要依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维持生活。建国后,在实行土地改
革时, 将其出租的土地在分给农民的同时,也给其留出一部分自种,僧、道人员则主要
依靠参加农副业生产劳动维持生活。在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时, 还组建了佛、道教
生产合作社。 佛教和道教的房租收入寥寥无几, 不足以维护正常的生活。 在经历了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重新恢复活动以后,1981年,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关于汉族地区佛教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寺观的宗教收入、生产收入和
其他收入均归寺观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解决僧道生活、寺观维修和寺观日常开支,任何
单位不得抽调寺观资金”。“寺观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做到自食其力,以寺养寺。”
至1990年,青岛地区的佛教和道教,则主要依靠参观游览的门票收入维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