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甲组织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61&rec=9&run=13

1936年2月, 青岛市政府规定由公安局、社会局、保卫总团部、地方自治筹备委
员会及各乡区建设办事处共同组织成立“青岛市保甲委员会”,负责办理编组乡区保
甲。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牌,设牌长;10牌为甲,设甲长;10甲
为保,设保长。编组按户口、地方习惯及原村镇界址进行,不得分割本村镇。保长推
定或变更,须呈保甲委员会核准。乡区建设办事处管界内各保,共设保长联合办事处,
附设于建设办事处内, 互推保长1人为联合办事处主任。凡保甲内住民,有勾结窝藏
盗匪或放纵脱逃者, 除从重惩罚外,对该牌、甲长予以4~30天拘留并治罪,户长课
以罚金等。 同年8月,青岛市政府公布《青岛市村镇组织暂行办法》,乡区以百户以
上未成街市者为村,已成街市者为镇,不满百衣得联合数个自然村为一村。村、镇设
正副村、镇长,学务委员及会计委员等职。为实施保甲制,以10户为邻,设邻长;每
邻编为1甲, 邻长兼任甲长;5邻为闾,设闾长;每闾编为1保,闾长兼任保长。村镇
编2保以上设联保主任1人, 由村镇长兼任,联保主任及每村镇仅设1保之保长,直接
受保安处、公安局、乡区建设办事处指挥监督,输村镇保甲事务。1936年底,青岛市
政当局奉命将市区闾邻改编为保甲。 至1937年7月,编组保甲完毕。保甲编制为:户
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正副保长;10保以上为坊,设正副坊长。
5户或5甲并入邻甲邻保;6户或6户以上自成1甲或1保。保甲长、坊长由公推选举,由
区建设办事处转呈市政当局圈定发给当选证书。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成立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设警察局等机构,
强制推行保甲组织,全面实施保甲制度。保甲制度首先在乡区实行,逐步推行到市区。
其指挥系统是:伪市长—警察局—警察分局—警察分驻所—总联保—联保—保长—甲
长—户。 为把青岛搞成“治安模范区”,日伪当局于1939年3月公布《青岛附近模范
区域暂行保甲法》,规定:保甲组织以户为单位,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
为保, 设保长;2保以上,组成联保;联保设保长联合办事处,置正副保长。联保长
由乡镇兼任。1943年,《青岛特别市警察局保甲实施办法草案》限定,每一保或甲不
得跨属两个派出所,保甲编组以各警察派出所管区内路(村)的顺序编组。户设户长;
10户为牌, 设牌长;10牌为甲,设正副甲长;10甲为保,设正副保长。编成3保以上
的地区, 设保长联合办事处,设正副保联络。1945年1月26日,《青岛特别市警察局
保甲实施办法》 公布后,重新查编保甲。至4月,市南、市北、东镇、西镇、四方、
沧口、海西分别设立总联保办事处,共编组联保办事处24个,保70个,甲7588个。各
总联保办事处设总联保长1人, 副总联保长2人,正副事务主任各1人,书记若干人。
同时,于警察局警防科添设保甲股,专职负责保甲管理事宜。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接管青岛,对保甲制度进行了整顿。1945年12月至
1946年3月19日,青岛市12个自治区分别整编保甲结束。全市122908户,编为327保,
6873甲。保成立保办公处。保办公处置正副保长各1人,书记、保丁各1人,专设民政、
经济、 文化干事各1人。1947年5月15-23日,重新整编保甲,除将各区按户查编外,
将台西区300余棚户编为1临时保。 四沧区中纺各厂宿舍编为9个特别保。崂东区原30
保缩编为11保。全市共编319保,6574甲。置正副保长604人,甲长6574人。保甲整编
后, 将各保以所辖户数多寡划为甲乙丙3个等级。500户以上者为甲等保,计148个;
500户以下200户以上者为乙等保,计153个;200户以下者为丙等保。共18个。
1948年,山东省大部分地区被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各县市逃到青岛的“难民”
骤然增加, 、仅8月就有67922人。其中,市区42411人,主要聚集在台西区四川路、
滋阳路、 巨野路、西藏路一带。乡区有25511人,主要聚集在四沧、浮山、李村、夏
庄等地。市政当局为严密查编“难民”户口,将各收容所编为临时保,共编临时保25
个, 甲552个。另编组台东区天门路“难民”临时甲41个。临时保编组规定不少于10
甲, 不多于30甲。青岛解放前夕,全市共编组340保,7380甲。国民党政府当局为严
密控制水面船只航行,在青岛分别设立4区水上保办公所,下辖5处。即:青岛市水上
外口区第一保办公处,青岛市水上崂山区第一保办公处,青岛市水上薛家岛区第一保
办公处,青岛市水上阴岛区第一保办公处,青岛市水上阴岛区第二保办公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