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殡葬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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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至60年代初期,市区为殡葬事业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并无统一的组织领
导。这些服务单位有的是区、街道组织领导组。1965年,市内各区均设有殡葬有关事
宜,并代购代销丧葬用品。原来市区从事棺木生产和销售的厂家、店铺共有19处,出
售寿衣的有谦祥益, 瑞蚨祥、祥云寿和永新百货店等4家。随着火化的推行,棺木生
产逐年减少,1966年8月全部停止生产和销售。
火化场建成后,1961年1月5日开始收尸火化。《青岛火化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凡申请为死者举行火葬者,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殡葬证或由医院发给的死亡证
明书,到青岛市殡葬管理所办理手续。火葬场设有陪灵休息室、接待室,备有祭尊用
具及花圈供丧主租用;备有大理石、樟木、楠木、桦木、柚木、红木等各种骨灰盒、
罐供丧主选用;管理所配有运尸三轮车,各区配有运尸地排车与自行车,以便运尸。
建立了接运尸体、登记、收费、消毒、化妆、司炉操作、骨灰处理等工序的尸体处理
制度。
服务收费标准:运尸费,使用殡葬管理所运尸车,每公里收费0.65元;随车家属
居住在台西、 市南区者每人收费0.5元;市北、沧口区0.4元,四方、台东区0.3元。
尸 体消毒费, 成年人每具收费2元,儿童收费1元,恶性传染病或特殊尸体的消毒,
按实需药物规定价格收费, 成年人每具10元,不留骨灰6元;1~14岁儿童每具8元,
不留骨灰3元; 婴儿免费,骨灰由火葬场处理;尸骨每具6元,不留骨灰3元;无名浮
尸、路尸凭公安部门通知书免费焚化,骨灰平地深埋。尸体运至火葬场焚化一般不超
过24小时, 须保留骨灰者,限丧主7天内领取或告知殡葬管理所代寄及寄存,逾期不
领取的骨灰由火化场处理。骨灰盒寄存室,每具寄存费一年2元,半年1元,不足半年
以半年计算。 一次交费5~10年者,每年以1元计,期满另行计费,过期2年不交费,
由殡葬管理所以平地深埋处理。追悼会租赁礼堂费,凡举行追悼祭奠仪式租赁火葬场
大礼堂者,白天每小时2元,夜间2.5元。小礼堂白天每小时1元,夜间1.5元。
1963年9月24日, 青岛市物价委员会、民政局、商业局、交通局联合下达了《关
于统一规定本市殡葬服务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并确定全市殡葬服务定的收费标准由
市民政局管理, 价格的调整变动统一由民政局拟定,报请市物价局批准衽。1972年8
月18日,市民政局革命委员会决定,凡革命烈士骨灰免费寄存。
1976年限定骨灰盒寄存为5年, 期满不办理续存。1980年12月15日,根据群众要
求,重新规定骨灰存期不限。1990年5月1日起,青岛市殡仪馆专设台湾、港澳同胞及
海外侨胞骨灰寄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