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推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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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国家内务部召开民政会议以后,青岛开始酝酿限制土葬,提倡火葬。是年,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委决定改革土葬习俗,提倡火葬,建立火化场。指定以民政
局为主负责青岛市火化场的筹建工作。青岛市火化场址选定在四方区大山村东,小白
干路西侧。 于1959年初动工兴建,1960年12月建成。第一期工程投资5.6万元,建有
小礼堂、接待室、停尸间、卫生间、火化间、办公室及职工宿舍等,建造了燃煤式焚
尸及烟道。后将燃煤焚尸炉改装为上海产仿捷克式柴油火化炉,增建了车库、油库等,
总建筑面积677平方米、投资17.6万元。
1959年9月8日,青岛市民政局拟定《青岛市火葬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1960
年9月29日, 修定的《青岛市火葬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实施。其中规定:无力
缴纳火葬费者,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可酌情减免。同时,大力开展了殡
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编印了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材料,采取放电影、放幻灯、办宣传
专栏、召开班干部会、举行市民座谈会、组织群众代表到火化场参观等形式,广泛深
入地进行了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消除了广大群众的疑虑。1961年1月5日,殡葬管理
所开始办理收尸火化。至年底,共收尸1024具(同期土葬3431人),火化率占全年死亡
总数的22.99%。 截至1964年,青岛市火化场总投资35.94万元。1965年,国家又拨款
兴建了骨灰楼、 停灵堂、休息厅等,扩大建筑面积1145平方米,其中骨灰楼约900平
方米,可存放骨灰盒1.6万个。
1965年8月, 青岛市民政局提出“关于殡葬习俗改革工作意见”,进一步推行火
葬,改革土葬和旧的殡葬习俗,加强对殡葬事业的统一管理。主要措施有:进行广泛
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墓土葬收费标准;减少墓地租期年限;禁止生产队出卖墓穴;
停办土葬费用减免手续;封闭军干公墓;对烈军属及社会困难户丧主送尸实行火化给
予收费减免;国家干部死后火葬者骨灰可存放革命干部骨灰堂等。同年,火化率上升
为55.34%。 1966年1月17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殡葬习俗改革工
作意见的报告”。至8月,青岛市经营棺材行停止生产及销售;封闭公墓,停止土葬。
市内各区死亡人的尸体全部实行火化。郊区崂山县17处人民公社中有12处亦先后开始
推行火葬。1966~1976年,改建了三台并连火化炉,安装了一套半自动运尸设备。扩
建了骨灰楼,已存骨灰盒4.3万个。火化场备有运尸车8部、火化炉5台、冷冻机2台,
骨灰楼2座。
1972年5月4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批复市民政局革命委员会关于推行火葬的慰问
和意见的报告,提出:对实行火葬费用酌情由集体解决,集体有困难的由国家给予减
免;提倡生产大队设立骨灰室或劳动人民纪念堂,以逐步代替坟山墓地;号召以开追
悼会的形式代替旧的丧葬礼俗。
1981年7月17日,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制订了《关于干部逝世后治丧办法的暂行
规定》,对追悼会的形式及程序作了规定。如果有的老干部留下遗嘱或其家属提出不
开追悼会、不接受花圈、不保留骨灰,应尊重老人的遗愿或家属的意见。
1982年3月2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工作
的报告》的通知指出:对干部坚持旧葬习俗迁居不良影响的要执行纪律,严肃处理。
强调推行火葬,禁止土葬,平掉坟头,取消大队集体公墓,要求大队建立骨灰室,禁
止进行封建迷信的殡葬活动。禁止制造销售迷信品,严禁在火化场及骨灰室内外摆供
祭灵和仍撒、 焚烧纸钱。各县区人民政府展开了平坟头的活动。至4月底,凡路边、
耕地、平原地内的坟头基本平除。胶南县一个月内就平掉坟头1.96万多丘,扩大耕地
800余亩。是年,青岛火化场投资6万元改造了停尸间及冷冻设备。
1985年9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殡葬管理规定
的通知》,发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定除回族人亡者可在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外,
其余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为死者进行土葬。除受国家保护的墓地外所在坟头均要
平除,不准再垒新坟头。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
准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任何人不准在火化场摆供祭灵、烧香纸及纸扎迷信品。违者予以罚款。《通知》要求
乡镇以村为单位建立骨灰堂,并把殡葬改革工作列为文明村庄和先进单位的评比内容
之一。强调各县均要设立殡葬管理所,在县民政局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殡葬管理
的日常工作 。
1985年在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普遍建立起“红白事理事会”。理事会在村民委
员会领导下自我料理婚事、 丧事。1987年7月,青岛市民政局转发了《莱西县孙受乡
红白事理事会简则》。通过宣传教育,组织活动,逐步杜绝丧事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现象,改旧俗,立新风,使之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各村分别组
织红事和白事两个服务组,白事服务组由民政主任负责,由调解及有特长的人员组成,
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活动。到1987年底,全市共有各级红白事理事会5606个;累计
平除坟头15万丘,扩大耕地1000亩。
1988年, 青岛市火化场占地约81.4亩, 建筑面积5491.74平方米, 其中火化间
931.31平方米,共设火化炉7座,运尸车4辆,鼓风机7台,卷扬机4台,冷冻箱27个,
固定资产计64万元。
1988年12月,青岛除市火化场外,还有崂山县火化场、即墨县火化场、胶州市火
化场、 胶南县火化场、 莱西县火化场、 平度县第一、第二火化场。共8处。1989~
1990年,崂山区、即墨市、胶州市和平度市第一殡仪馆(火化场)先后对部分火化设备
进行了更新改造。1990年,全市共建有骨灰存放室318个,骨灰公墓5815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