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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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青岛后,专设了欧洲人墓地,位于中山公园西侧,1926年称万国公墓,
1946年8月改名为青岛市第一公墓。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在台东镇利津路附近设
立公墓1处,又于青岛山东北麓的西山路(今延安一路) 开辟了日人墓地。南京国民政
府统治时期, 在第四炮台、孤山、湛山村西太平山南麓等辟建公墓,1947年6月开辟
为青岛市第二公墓。解放前,青岛各会馆及宗教团体设立有:广东公墓、潍县公墓、
天主教公墓、基督教公墓、回民公墓、英国公墓、警察公墓等;还有三号炮台、亢家
庄、 南岭、东仲家洼、湖岛子、太平镇 、老孤山、于姑庵、徐家村、千秋、大山、
积善堂、威海村南坡、华新、石沟等义地。
青岛解放以后,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对墓地实行统一管理,相继开辟了第三、第四、
第五、第六、第七公墓。1959年3月9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发出通告,封闭原
已葬满的公墓和墓地,制止乱葬乱埋的现象。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许多义地、私有
墓地被起迁征用。从1960年起,青岛市开始推行火葬,至1966年,公墓全部停止埋葬。
“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墓管理遭到严重破坏,多数公墓被改做作用。1979年10月,
经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在原第六公墓马兰顶西南侧保留回族公墓1处。
德国人于1904年在青岛建立的欧洲人墓地,规定只限内界外国人死亡者埋葬,华
人亡故后须葬于湖岛子等义地。欧洲人墓地直接受胶澳总督府监督,埋葬事宜统由德
国卫戍监理部掌理。湖岛子义地则由中化事宜辅政司督理,转饬华人公会承办,由商
务公局管理。 1910年8月17日,商务公局撤销后,改归齐燕会馆、三江会馆和广东会
馆轮流值管,后改归齐燕会馆经营管理。
华人义家地初在海滨,德日侵占后迁徒到台东镇利津路附近。1904年,湖岛子义
地开设后,将台东义家1651丘迁往湖岛子义地。同年11月12日,胶澳总督府公布《义
地章程》,规定凡有灵柩葬埋在该义地者,由华人公会执事将死者葬埋日期,男女性
别、姓名、年庚、籍贯、亡故原因、坟墓号码详细分别注册,每月抄呈辅政司查核。
1923年12月15日,胶澳商埠督办公署修订《欧洲人公墓埋葬章程》规定:凡本埠
欧美外侨及在本港停泊船只上所有死亡者皆准在该公墓埋葬;非欧美国籍的原葬于该
公墓者,须经交涉署准许。凡欲埋葬于该公墓者,家属须呈请交涉署核准,指定墓地
位置,发照动工埋葬,各项费用同于德占时期。1926年10月,欧洲人墓地改称“胶澳
商埠万国公墓” ,加筑围墙,修建石门。1927年6月22日,订定《毁坏公墓罚则》。
1930年万国公墓划归青岛市社会局管理。
1932年6月,在第四炮台附近开辟免费区新公墓,分甲乙两段,甲段面积28.6亩,
乙段面积37.7亩。 9月开放使用, 同时, 在第一炮台开辟收费区公墓一处,面积约
43.6亩,但前往葬埋者甚少。
青岛乡区自茔土葬,无章可循。1933年1月7日,青岛市政府公布《青岛市管理乡
区墓葬暂行规则》,凡属乡区墓葬事项由各乡区建设办事处主管并依规则规定办理。
凡在墓上建碑者,须将碑石平铺墓穴上,不得文占土地。如有违背规定及妨碍农作或
卫生、交通等,均得令其重新变更。已葬之墓其墓主自愿迁葬时,须预先报告所辖分
驻所转乡区建设办事处核定,未经准迁者,不得起掘。1936年4月11日,青岛市第399
次市政会议通过《青岛市乡区公墓管理章程》公布实施。提出“设立公共墓地,改善
埋葬方法”,凡市乡区公墓均依“章程”予以管理。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万国公墓由“维持会”管理,孤山公墓委托齐燕会馆管理。
青岛特别市成立卫生局后,市区墓葬由卫生局接管。1945年12月,青岛市社会局接管
市区墓葬业务后,颁布了《青岛市万国公墓埋葬章程》。
1947年4月26日,青岛市社会局将西山路前日人墓地辟作国殇墓地。1948年7月,
公墓业务曾由社会局移交民政局管理。两个月后民政局裁撤,公墓仍由社会局接管。
青岛解放后,1949年8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青岛市万国(第一)公墓埋葬
办法》规定:凡拟葬于公墓者,应由亡故者家属或亲友或主事人到市民政局领取租领
(赁)墓地申请书,经批准交纳租地费领取埋葬许可执照,由所在区公安分局发给抬埋
执照,依指定点号位埋葬,不得任意选择(墓址)。同年11月20日,公墓地租费及管理
费依粮食为标准。成年人收苞米60斤,未成年人收45斤,贫苦烈军荣工属及贫苦市民,
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者,可酌情减免或全免。
1953年9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内第一、第二、第三公墓停止埋葬,
责成市民政局、建设局,依城市规划选择新公墓地址。1954年,青岛市内共有公墓、
义地31处,其中公有墓地18处,面积836.4亩,私有墓地13处,面积约47亩。
1957年6月, 青岛市民政局发布通告,迁移湖岛义地部分坟丘,坟主自迁者,政
府发给迁移费。同年7月30日迁坟工作结束。
1959年3月, 青岛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市区所有公墓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原有
公墓、茔地、义地一律禁止埋葬。同年9月8日,市民政局制定《青岛市市区墓葬管理
暂行办法》,11月19日,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实施。规定:凡在青岛市区死亡,
或家住市区于外地死亡者,可申请租地在指定公墓埋葬,租期由25年改为15年,租地
费标准由8.55元提高到25.6元,期满时可以续租。申请人对所租墓地只有使用权,没
有所有权。坟主欲迁墓肥申请市民政局审查注销,并发给迁墓证明予以起迁。1960年
9月, 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了修正的《青岛市市区墓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
租用墓地须先向公安派出所领取死亡证,或由医院发给死亡通知,凭证到青岛市殡葬
管理所申请租用墓地,再凭发给的通知书到指定公墓按墓穴顺序号埋葬,不得挑选。
租用墓地原则以一棺一穴为限,一般不得占用两穴面积。租期15年,期满可续租,逾
期不续租者以无主坟墓处理。1965年为推行火葬,又一次对土葬的收费标准和租期作
了调整;租期由15年改为10年,收费标准由25元提高到30元。同时宣布封闭第五公墓。
1966年,市区公墓全部封闭,禁绝继续土葬。1979年规定:回族公墓墓穴租期为15年,
期满可续租。
1981年6月23日, 市民政局规定墓地续期为5年,1983年10月1日,墓地租费由65
元调为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