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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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殡葬事业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局负责。市区在50~60年代初,
由市民政局派出专人看管公墓。1959年,成立青岛市公墓火葬管理所,负责筹建火化
场。1960年12月31日,成立青岛市殡葬管理所,负责办理火葬及公墓管理事项。编制
10人,其中干部4人,职工6人,包括:所长1人,会计1人,土葬、火葬管理员各1人,
司炉工2人,接运尸体工1人,消毒工1人,看管公墓2人。1966年编制为15人。1970年
4月17日, 成立青岛市火化场革命委员会。1980年2月6日,撤销火化场革命委员会,
恢复青岛市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改革工作,管理市区火葬、公墓及回民土墓等事项。
1987年11月,青岛市殡葬管理所定为市民政局下属处级事业单位,编制70人,实有48
人, 其中干部8人,职工40人,置所长、副所长;下设办公室、总务、工业、火化、
骨灰管理及维修等7个班组。同期,全市共有7处殡葬管理所,8处火化场 ,在职职工
16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