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区坊闾邻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61&rec=7&run=13

1897年德国侵占胶澳后,德国当局于1900年将澳租借地分为内外界两大区。内界
称青岛区, 外界称李村区。两区各设区长1人,由总督派德人充任,另设粮约、董事
数人。粮约、董事经各区保举后,总督选拔委任。青岛区又划为9小区,每区置区长1
人,由华人充任。李村区区长兼司警察。该区以各村庄为基础划为若干小区。各小区
置区长或庄长, 由华人充任。此外,两区各设警察署,共设德警佐30名,华捕80-90
各。警察署下辖警察支署、刑事分驻所若干,以强化其殖民统治。1910年,将内界改
划为4 区, 每由总督派区长1名。1914年11月,日本军队侵占青岛,设青岛守备军司
令部,实行军事管制。在青岛、李村分别设立军政署,对占领区实行军政统治。1917
年1月,撤销军政署。改称青岛民政署,下设李村、坊子、张店等民政分署。1921年2
月,李村民政分署撤销,建制并入青岛民政署。
1922年12月,北洋政府收回胶澳,辟为商埠,置胶澳督办公署。《胶澳商埠章程》
规定:市定名为青岛市街、台东镇及台西镇之界址为区域,其他各地均称为乡。同时,
颁有《市乡自治制令》,其中规定:青岛市定为特别市,依自治制组织法设青岛市自
治会,会员15名。因北洋政府无实行地方处治诚意,致市乡自治制并未认真施行;其
基层政权组织主要由警察厅兼管。警察厅下设第一、第二及台东、李村、海西等警察
署,共辖分驻所32个,黄岛设派出所1个。
1929年4月, 南京国民政府接管青岛,确定青岛为特别市。市划为区坊闾邻。一
般5户为邻; 5邻为闾,20闾为坊,10坊为区。1932年1月23日,青岛市地方自治筹办
委员会正式成立。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委员共63人。委员会专职执掌自治事
务之推行、 区域之划分及区坊闾邻之编配等事项。至1933年3月,青岛市建立12个自
治区。 每区置区长1人,事务主任1人,区董3-5人。区置区公所筹备处。自治区以所
辖户数多多少分为甲乙丙三等。 设有甲等区5个,乙等区3个,丙等区4个。依区等级
设助理员。甲、乙等区2-3人,丙等区1-2人,每区设雇员1-2人,雇用区丁1-3人。是
年6月, 将全市划为220坊。计市区52坊,乡区168坊。坊置正副坊长各1人,雇员1-2
人,坊丁1-2人。7月,各区成立区公所。
1934年9月, 取消区的编制,裁撤区公所,将原有编制人员合并于各乡区建设办
事处及市区联合办事处。
1936年初,青岛市区开始筹办编制闾邻,按居住区实行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
长;5户编为1邻,设邻长;10邻编为1闾,设闾长,相机设副闾长或雇用事务员1人。
是年,闾邻编组结束,调整坊的范围,市区划为54坊。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再次接管青岛,将青岛市划为12个保甲区。于市
南、 市北、台东、台西4区各设区公所,于四沧、李村、崂东、崂西、浮山、夏庄、
阴岛、薛家岛8区各置区署。1946年6月,乡区各区署均改为区公所。区公所设正副区
长、 助理员、事务员、书记、区丁等。同年12月,调整区公所建制,设助理员5人,
分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及军事事宜。
1949年3月,各区公所增添总干事1人,协助区长输区内自治及政府委办事项。区
公所下设民政、财建、教育、军事、户籍等5股,每股设助理员兼主任1人,设办事员
3-5人、事务员1人、书记1-2人、区丁3-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