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涉外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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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12月31日,青岛市民政局、市华侨事务处关于《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临时
回国输结婚登记手续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由市民政局与市华侨事
务处共同受理,经双方审查核准后,转由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输结婚登记手续。对
来自和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由市华侨事务处报告上级侨务部门转请中国驻外使领馆
进行了解;对来自未和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由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人
民仇视协助市侨务部门,通过其亲友,了解他们是否有配偶,必要时由本人提供可以
为其证明的团体和证人;对临时回国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
单位事先须将其本人在国外和港澳的婚姻善了解核实,逐级报告市民政局,待与市华
侨事务处研究同意后,始准予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本人在国外或港
澳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本人签字或盖章,以示郑重。
1979年,市区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统一由市民政局受理, (属各县管辖的由民
政局受理) 。市民政局受理后,并转告申请结婚登记国内一方人员的户口所在街道办
事处,给予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发给结婚证书。中国人同在中国工作和学习的外国人
及其他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查报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审
批。之后,市包事办公室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婚姻状况证明及上级批准文件转市民
政局,市民政局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中国人同常住中国的外
国侨民申请结婚登记,或中国血统外国籍人来华,一中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人必
须提交有效的无配偶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由市民政局受理,经市公安局外事部门
检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如申请人系中国血统外国籍船员,则经市航运公安局审
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民政局与市公安局商定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函转区民政局
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国外华侨临时回国申请与国内公民结婚登记,申请人
须提交侨居国法律部门出具有法律效能的无配偶证明,或中国驻外领事馆及侨居国公
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经市侨 务办公室验证,确认无误后,出具同意办理
结婚登记书面材料介绍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
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港澳同胞临时回内地申请与内地公民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交港澳
当局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查了解,出具有效信件介绍至
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
1983年3月以后, 青岛市民政局按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
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实施涉外婚姻登记。同年8月17日,国务
院转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
示。 青岛市遂依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必
项规定》 , 实施涉外婚姻登记。同年10月26日,山东省民政厅作出《关于贯彻执行
的通知》,提出:省内的中国公民同外
国人申请结婚的登记工作,一律由济南、青岛两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结婚者,
可持有关证件直接到济南市或青岛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除向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外,同时收取登记手续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