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结婚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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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5月,青岛市区办理结婚登记368件,离婚登记145件。离婚案件中,双
方自愿离婚者115起,经市民政局调解后不离者4 起,调解无效移送法院处理的26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颂布后,市民到区公所申请结婚登记者渐多。1950年
6月到1951年10月,市区共办理结婚登记6372件。离婚案件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有775件。
其中, 重婚纳妾、 受虐待、欺骗结婚等不合法婚姻案件401件,感情不合等374件。
1951年1~8月,交法院处理的婚姻案件共1845件。其中,离婚1552件,解除婚约84件,
其他婚姻关系209件。另外,妇女到市妇联反映婚姻问题的627件。当时婚姻案件占民
事总受理案件的第一位。 1952年,市内6区共办理婚姻登记5890对,其中,结婚登记
5187对,离婚登记703对。结婚登记中,有寡妇改嫁的821人,离婚登记中,因重婚离
婚的126人。
1954年, 青岛市民政局先后4次召开各区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会议,以改进
婚姻登记工作,提高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结婚登记中重视了对申请对象的审查教育,
市区受理的7398对申请结婚登记对象中,批准结婚登记的7346对。经审查不符合婚姻
法定的52对。其中,强迫包办的2对,不及婚龄的5对,其他45对,均未批准登记。全
年申请离婚登记共1529对。其中,经调解和好不离的有624对,占登记总数的40.8%;
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91对, 占5.9%, 因草率离婚又复婚的有89对。批准离婚登记的
814对,占53.23%;其中,因双方感情不合离婚者648对,受虐待14对,重婚94对,其
他不合法者58对。1956年,结婚登记交由街道办事处办理后,年内申请结婚者8304对,
准予登记8233对(内复婚66对) 。审查出强迫包办婚姻5对,不及婚龄者16对,其他不
合婚姻法者50对, 均未予登记。申请离婚1005对,准予登记481对。其中,感情不合
者有381对,经调解合好不离者323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201件。
1962年6月,青岛市民政局会同法院、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对市内6区和崂
山县4个人民公社的婚姻管理登记工作进行检查。 由于经济困难,农村人员外流较为
严重,加之干部调动频繁,业务生疏,执行婚姻政策不严肃,登记审查工作不仔细,
手续不严格、不统一甚至无专人办理输等缘故,导致重婚、非法同居、包办婚姻、草
率结婚,离婚等现象相继发生。青年男女结婚索要彩礼的情况也较普遍,少者几十元,
多者几百元。 1963年9月始,市内各区依照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规定的晚婚年龄男
25周岁, 女23周岁。至12月底,申请结婚登记的共1659对,批准登记981对,占申请
总数的59.1%,比1962年同期减少65.8%。其中,不及晚婚年龄因特殊情况照顾,准予
登记105对, 劝说不通而给予登记的45对。未准登记678对,占申请总数的40.9%,经
动员后自愿推迟婚期的474对,占69.9%,动员无效继续要求结婚的197对,占29.1%,
私自结婚的7对,占1%。
1975年,据台东、四方、沧口3个区调查,共办理结婚登记3337对,除191对按市
革委(1972)55号文件规定照顾外,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有2741对,晚婚率达87.1
%, 崂山县李村公社共办理结婚登记570对。其中,农业人口474对,男平均25.9岁,
女平均年龄24.45岁,非农业人口101对,男平均年龄26.24岁,女平均年龄25.25岁。
1985年,新《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青岛市召开县区民政局长会议。在贯彻、
落实全国婚姻登记工作座谈会了山东省桓台县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全面部署了学习、宣
传贯彻、 落实新的登记办法的措施。市民政局翻印《婚姻登记办法》、宣传提纲各1
万份, 发至村和城市居民委员会。 同时, 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8个部门关于贯彻新
《婚姻登记办法》的联合通知。各县区采取广播、黑板报、宣传栏、口头宣传等形式
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并普遍培训了民政助理员和婚姻登记员。1986年,市区共办理
结婚登记19127对。其中,准予登记19122对,未予登记5对。初婚者37293人,再婚者
951人 (男524人,女427人) 恢复结婚者56对。办理离婚登记381对。其中,准予离婚
141对,调解不离的240对。1989年,青岛市共清查出各类违法婚姻1866对,其中未办
理结婚登记的1837对,占违法婚姻总数的98.45%;不符合结婚规定办理登记的29对。
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案件中, 有转亲、换亲、包办婚姻33对,外地流入人员245对,
不及晚婚年龄的862对,其他697对。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处理。
全市共处理各类违法婚姻1714时,占清查总数的9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