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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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1949年1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办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 (草
案) ,指定市人民政府民政局为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区公所受民政局
委托, 为办理婚姻登记的承办机关。1950年5月,市区开始办理机关班干部的婚姻登
记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办理登记手续。1951年,崂山办事处划归市辖后,婚姻登记
由各区公所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离婚案件须经区长审批。机关干部的婚姻登记始由
崂山办事处民政科办理, 后归崂山郊区人民政府民政科办理。1955年9月初,结婚登
记工作开始交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办理。离婚登记由各区调解科转交民政科,郊区仍
由区公所办理。1956年,崂山郊区撤区并乡后,婚姻登记改由乡人民政府办理。1958
年,崂山郊区实现公社化后,婚姻登记工作由人民公社办理。负责婚姻登记的人员大
多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公社人民公社的文书兼办,少数由民政助理负责处理。
1984年,市区60个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由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的9个,占15%,
由文书负责办理的51个,占85%。农村159个乡镇中,由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的36个,
占23%,余123个乡镇,大多数由乡镇文书办理,少数为司法助理或计划生育委员会代
办。
1986年,青岛市总结推广了胶县小麻湾镇建立婚姻登记处的试点经验,在农村各
乡镇建立起婚姻登记处。 青岛市市内5个区也根据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特点,改变
了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婚姻登记的做法,以区为单位建立了区婚姻登记处。是年,全市
共建立婚姻登记处172个,占应建数的100%。各个婚姻登记处配有专职登记员1名。全
市统一制定了《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员职责范围》、《婚姻登记岗位责任制》、
《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以及与计生委、公安、司法、妇联、共青团等有关
部门联系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了婚姻档案,重视加强了婚姻档案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