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宣传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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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调解处理婚姻问题的工作,主要依据《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进行。
1949年11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办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公布试行。
“草案”以废除封建的包办、重婚、早婚、蓄婢纳妾、童养媳、买卖婚姻及一切不全
理的婚姻制度为宗旨,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制和保护民族健康与子女
权利等原则,初步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新型婚姻制度。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后,青岛市开展了广泛的学
习与宣传活动,市民政局积极参与、配合这一活动,5月下旬开展了宣传突击周,6~
7月进行了深入的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编印了婚姻法讲解提纲。市政府召开干部大
会,市妇联召开各界妇女大会,动员社会各界,利用报纸、幻灯、会议、广播、电影、
戏剧等形式,广泛地宣传婚姻法。市文联组织了大鼓队下乡宣传,各区公所与区妇联
及工会、农会、派出所等有关单位组成新婚姻法贯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街道、里
院或村庄为单位,召开群众大会,同时在各区妇女识字班中进行了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使新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在全市达到了家喻户晓。
1951年9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贯彻婚姻法检查委员会”,10月6日,
抽调市民政局、 公安局、法院、工会、妇联、青联、团市委等部门18名干部,组成3
个检查组,分赴市北区、崂山郊区和国棉一厂,实施执行婚姻法的检查工作,并推动
各区、厂成立了贯彻婚姻法检查委员会。是月26日检查工作结束。检查中发现,妇女
受严重虐待的案件183件,其中市北区53件,国棉一厂18件,崂山郊区112件。自婚姻
法公布后,调查出因婚姻问题妇女自杀的有40人(国棉一厂2人,芝山郊区26人,市北
区12人),被杀的2人(市北区),自杀未成的22人。自杀案件中,多因受不了丈夫公婆
残酷的虐待所致。
1952年3月22日,青岛市举办了贯彻婚姻法展览会。1953年2月26日,青岛市委制
发了“3月份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 的计划,3月3日,市委
召开党员大会, 市委宣传部领导作开展贯彻婚姻法宣传运动月的动员报告。同年8月
10~13日,副市长张公制在青岛市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贯彻婚姻
法宣传运动月的报告。
1956年下半年,市民政局召开市区51个街道办事处文书及各区民政科分管婚姻登
记工作干部会议,总结交流了贯彻婚姻法工作中的经验,讨论了“关于办理婚姻登记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材料,并分发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1963年3月16日至4月5日,
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妇联联合组成了婚姻检查组,分别深入到
基层各单位, 全面及重点地进行了检查。9月,在市内各区相继开展了提倡晚婚的宣
传教育。 至12月底,申请登记结婚的共1659对,批准结婚的981对,适于晚婚年龄的
831对,占批准结婚登记的84.7%。
1972年6月20日,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德育和提倡晚婚的几项暂时
规定》提出:城市男女双方和农村男方结婚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农村女方在23击岁
以上,边疆和福建前线现役军人,二等甲级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
社员和因工作需要长期调迁国家三线地区的职工,凡有证明者,可给予适当照顾,俚
城市女方不得低于23周岁,农村女方不得低于21周岁。规定:学生(包括调职学生)、
学员、练习生、学徒工在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结婚,否则劝其退学或退职。为鼓励晚婚,
强调劳动部门在招工和安排就业时,首先录取未婚青年,房产劳动部门也应照顾晚婚
青年的结婚住房问题,同时提倡男女平等,结婚节俭,反对铺张浪费,不禁索取婚礼
和变相买卖婚姻的行为。
1978年2月4日,市妇联、团市委、总工会、中级法院、民政局联合组成调查组,
分赴训区县、工厂、街道、人民公社、生产队等31个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走
访等形式,对婚姻善作了重点调查,发现仍存在变相买卖、包办婚姻。在婚嫁时仍有
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等现象。1980年7~10月,市妇联就婚姻家庭问题在城乡13个居
民委员会和12个生产大队中进行了调查, 开座谈会22次, 调查家庭5500户, 共计
31815人。 被调查家庭中,“五好”家庭142个,占2.5%,和睦家庭5417户,占97%,
较差的21户,占0.5%。是年11月23日,市委转发了市妇联《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