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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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前,没有专设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男女结婚,一般凭“父母之命、媒
妁之言”为据。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男女双方已届结婚年龄,则双方各书
婚约一份,互相交换。所书婚约,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署名为据。1940年10月,《青
岛市市民集团结婚办法》规定,参加集团结婚者,应先期抽市公署社会局申请书,由
市公署核办。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所有婚礼事宜均由市政府民政科礼俗股
办理。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15日拟定了《办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
(草案),指定市民政局为办理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正式公布实施,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市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广
泛地宣传婚姻法。 1955年6月,青岛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1965年12
月31日,市民政局、市华侨事务处共同受理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临时回国结婚登记手
续。1979年后, 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统一由市民政局及县民政局受理。1981年1
月1日,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公布实施。市民政局积极参与新婚
姻法的宣传教育, 并对贯彻婚姻法的情况进行调查。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公布施
行国务院批准的新的《婚姻登记法》。是年,青岛市在农村各乡(镇)建立婚姻登记处,
市内5个区以区为单位建立婚姻登记处。至年底,全市共建婚姻登记处172处。从1987
年1月1日起,青岛市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结婚证》等8种新的婚姻登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