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收容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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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收容遣送是党和政府为解决社会流浪人员而进行的社会管理工作,
也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救济活动。
收容遣送机构 1949年1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指令以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等
行政部门和市工会、市妇联等社会团体,组成“青岛市收容乞丐委员会”,统一领导
市内各区的收容工作,负责收容流浪在社会上的散兵游勇、灾民、难民和乞丐等游民。
同时, 成立了青岛市劳动教育所,所址设在胶州路3号。各区被收容的人员,均送该
所管理。1951年3月,市区集中收容工作结束,该所撤销。
1950年3月, 青岛市救济院改称青岛市生产教养院。1952~1955年,该院负责收
容市区无家可归的老、残、孤儿等及行乞人员。1956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民政
局、公安局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青岛市处理非生产人口办公室。1957年春,称临时
收容站。
1959年,改称青岛市民政局临时收容所。1959年底,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制止农
村劳动办流动的指示》。青岛市于1960年春,成立“制止人口自由流动工作领导小组”,
并在火车站、汽车站和大港码头设劝阻站,进行劝阻。1963年,形势好转后撤销。
青岛市民政局临时收容所根据内务部《城市收容遣送工作站方案》的要求,1965
年1月7日,经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同意,将青岛市民政局临时收容所更名为青岛市收容
遣送站。1979年2月,再次更名为山东省青岛收容遣送站,仍隶属青岛市民政局领导。
1982年9月,成立青岛市劝阻遗送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城市管理。
收容遣送对象 青岛解放初,收容遣送对象主要是国民政府统治时期遣留下眯的
散兵游勇、 小偷、灾民、难民、乞丐和娼妓。1950年10月27日至1951年3月,青岛市
集中收容996人。其中,120名惯偷分子送垦区管制劳动,遣送回原籍125人。余751人
中, 灾民占50%,城市无业游民占16%,小偷占11%,孤儿占8%,乞丐占5%,失去劳动
能力、 无依无靠的工人占3%,其他人员占7%。1949年12月至1952年3月,青岛市先后
收容无业游民2050人。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期间,青岛市收容对象主要是农村因生活困难流入
城市的灾民。 1959年2月10日,有1600余人经青岛流向东北、西北等地。1960年1~7
月, 青岛市区劝阻42847人次,收容24542人次。后经说服教育,先后有67035人返回
原籍参加生产。1961年,青岛市根据公安部、内务部“坚决制止人口自由流动把好三
关”的要求,在农村积极组织生产救灾的同时,市区加强了劝阻收容和遣送安置工作。
同年10月起,青岛市收容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逐月渐少。10月份收容1608人,11月份
收容1015人,12月份收容681人。1961年青岛市收容外流人员27656人次。其中,青壮
年占50%。经教育遣送回原籍的农民20132人,送社会福利院和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孤老、
孤儿18人, 送市少年儿童工读学校管教的顽劣儿童205人,送广北“五·一”农场强
制劳动的屡返的长期流浪人员86人。
1962年6月, 青岛市执行山东省民政厅召开的收容遣送站站长会议精神,收容对
象只限于盲目流入城市车站和交通要道,衣食无着的农民、学生和回乡安置后又流出
的职工,以及城市某些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人。
1966~1977年, 青岛市共收容17756人。收容对象比较复杂。1970年第四季度,
青岛市收容372人。 其中,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地富反坏右”63人,流氓、盗窃
55人,长期流散人员76人,精神病患者40人,因生活安排不落实和家庭纠纷外流的72
人,其他66人。这些被收容人员送社会福利院收养的11人,送公安部门处理的353人,
其他均遣送回原籍。
1978~1986年, 青岛市收容各类流浪人员11775人。这些流浪人员,少数是因生
活困难外海参的农民,多数是游惰成性的长流人员;家庭管教不当或受虐待的少年;
家庭无力看管和无依无靠的痴呆精神病人; 好逸恶劳以乞讨为生的人员。仅1981年1
~6月,青岛市就收容721人。其中,乞讨人员160人,屡遣屡返的长流人员166人,疯
傻痴呆和精神病人79人,有违法行为的12人,因家庭纠纷、婚姻问题等其他原因外流
的304人。这些收容人员,送社会福利院收养的104人,送公安部门处理的28人,其余
遣送回原籍安置。
1990年,青岛市共收容913人。其中,青壮年占多数,为760人。其次是少年儿童
158人,老年人只有85人。
管理教育 青岛解放后,收容人员的管理教育,主要是由收容站负责。收容站内
设办公室、遣送科、医务室,分别负责管理教育、遣送安置和医疗。收容有员进站后,
逐个审查,建立收容人员登记卡片,存档备查。对住址、外流原因清楚的,经说服教
育后,即行遣送回原籍。对情况不明的,则通过发函、电报、电话查询,弄清后再行
遣送。对痴困、精神病人隔离治疗,男女分室居住;对衣不遮体、服不御寒的,发给
衣服;对患 有疾病的给予治疗,重病者及时送医院治疗。
收容人员的生活标准,50年代,每人每天粮8两,蔬菜1碗。1963年后,每人每天
粮1斤,蔬菜1碗。对老、幼、病者给予细粮和病号饭照顾。
对收容人员的教育,贯穿在收容、遣送、劳动的全过程中。青岛解放初,对收容
人员重要是进行新旧社会对比,热爱劳动的教育,促使其克服寄生思想和游惰习气,
回到原籍安心生产劳动。1959~1962年,对流入城市的灾民,进行形势教育和重建家
园、安心农业生产的教育。对不务正业、到处流窜,或有违法行为者,主要进行政策、
时速和法制教育。
改造安置 青岛解放初期,对收容人员中游惰成性、不务正业到处流窜并有违法
行为的,主要是组织他们搿麻绳、编草席、制麻袋、缠电线、拆洗面袋、缝制棉衣等
生产劳动,通过劳动进行教育改造。
1959~1962年严重自然灾害时期,对一时不能遣送的,组织他们在沧口区牛毛山
打石子,边劳动、边教育。自挣路费,以工代赈。1962年,收容遣送站迁到城阳后,
拨给土地11亩,作为收容人员的劳动场所,组织收容人员进行劳动。边劳动、边审查、
边教育、边遣送安置,称“四边”工作。收容遣送丫处流人员劳动年产粮6000余斤,
蔬菜3万余斤,养猪8头。在农忙季节,组织收容人员到生产队参加劳动,促使其思想
转化。经教育、改造后,收容人员大部遣送回原籍参加生产。对原籍属青岛市所辖县
区的收容人员,回乡生产有困难的,则从生产收中,给予适当的补助,发给棉、单衣
各一套,被、褥各一床,并派人送回原籍,与生产队协商给予安置。对回乡生活困难
较大,无依无靠的单身汉,则送山东民政厅办的外流人员安置农场参加生产劳动。
1968~1986年,青岛市遣送回原籍生产的收容人员共100人,送省安置 农场的6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