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救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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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16日, 青岛市军管会、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青岛市临时救济委
员会” ,下设:秘书、统调、救济等3个科。同年10月23日,青岛市军管会、青岛市
人民政府按青岛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 成立“青岛市社会救济委员会” ,接替
“青岛市临时救济委员会” 的工作。1950年3月10日,青岛市军管会、青岛市人民政
府决定成立“青岛市生产救灾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的生产救济工作。1950年9月,
青岛市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救济失业工人的决议。同年10月,青
岛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青岛市失业工人救济处” 。1951年12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救济总会青岛分会”(下简称救济分会)。下设秘书室,有工作
人员5人; 生产指导组,有工作人员3人;救济福利组,有工作人员4人;财务组,有
工作人员2人。1953年3月,救济分会与青岛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社会科合署办公。此后,
青岛市的粹救济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