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转业志愿兵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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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
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文),规定了志愿兵退出现役的条件及回地方安置的原则。
当年,青岛市民政局以(83) 青民字63号文转发了8月25日山东省公安厅、民政厅、财
政厅、劳动从事局、卫生厅联合下达贯彻国发[1983]16号文伯意见的决定,转业志愿
兵由县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采取随到随安置的办法安排工作。
对新兵役法实施前改的志愿兵,服役满13年以上退出现役的给予接收安置。根据
上级文件精神,青岛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国发(1983)16号文件下达以前,在青岛
地区结婚的,并已服满现役或年满35岁的志愿兵,如回原籍确有困难的,由其配偶户
口所在地接收安置。青岛市接收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强调服满现役 (新兵役法实
施前改的志愿兵服役年限,从入伍之日算起,应服现役满13年) 。对未服满现役的,
除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继续服役的外,一般不予接收。
1983~1985年,青岛市共接收转业志愿兵648名。其中,洫司机313名,炊事员78
名,电工57名,各种修理工149名,其他51名。转业后安置在国营单位的555名,安置
在集体所在制单位的93名。
青岛市民政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1990年3月8日的通知,部队转业到青岛安置的
志愿兵交接办法,由原来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分散向县(市)安置部门发函联系,改由军
队各大单位(大军区)军务部门统一与省安置部门交接。对需要青岛市接收安置的志愿
兵,经省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向青岛市下达接收通知和名单;由省劳动部门和安置
部门向中央、省驻青单位和青岛市下达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计划。青岛市安置部门按
计划和志愿兵的专业、特长,进行妥善安置后,将接收安置通知书(每人一份)报省安
置部门转寄原服役部门,由部队团以上单位输志愿兵转业手续,介绍到青岛市安置办
公室报到。是年,青岛市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24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