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退伍军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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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度。从1958年起,每年都有一批义务兵退伍回
青岛。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在1958年接收处理退伍义务兵和安置复员军人工作方案 (草
案) 中提出:“对义务兵基本上掌握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这一
原则,青岛市的退伍军人分为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城镇安置条件和手续:(1) 入伍
前本人系城镇非农业人口。(2) 入伍前本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军工单位的正式职工。(3) 原从农村入伍,在对越自卫反击作战中评为二、三等残
废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4) 原从农村入伍,入伍后全家迁住城镇落户,原
籍已无亲人,退伍后本人可投靠父母,按城镇退伍军人安排工作。(5) 退伍军人入伍
前系大专院校(含军事院校)毕业生,无论入伍前是农业或非农业户口,均由当地从事
部门负责分配工作。属统一分配的中专、技工学校学生,退伍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分
别由当地从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分配工作。凡符合上述投机倒把的退伍军人回到青岛市
后,由本人到青岛市或各县安置办公室报到,办理登记手续,等待分配。属于复工复
职的,由安置办公室直接介绍回原单位工作。其他需要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均由安
置部门根据劳动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安排工作。从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一般安置
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青岛市农村安置工作制订了各种优惠政策。农村基层配备领导
班子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使用退伍军人;县、乡、村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
时,优先安排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创办经济实体,要给予优先解决资金和场地;退伍
军人从事第三产业,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等。对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生产队在安
排农活,分工分业上给予适当照顾;对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和补助。
对孤儿、单身和不适合在农村安置的退伍军人,凡有条件的尽可能给安排工作。
1964年春节期间,青岛市人民武装部会同市民政局对安置后的退伍军人工作进行
检查,全市有退伍军人12898人,基本上全部参加了民兵组织,其中49%是各单位的基
干民兵。青岛纺织机械厂有216名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其中40%的人当干部使用 (有
18.5%的人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12人为技术干部) 134人为技术工人。他们在生产岗
位上是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
1968年,青岛市共接收退伍军人5600名。其中,崂山县650名。根据鲁民字 (65)
200号文件规定:“家居农村从普通中学入伍的均应动员回原籍农村从事农业生产”。
多数退伍军人服从分配, 有200余名自愿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但还有95名家住农村
的退伍军人因多种原因不原回农村,要求国家给予安排工作。青岛市安置办公室经多
次请示省安置办公室,于当年10月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给青岛95名就业指标,将他们
分别安置到博山电机厂和732军工厂。
是年,由于退伍军人回青数量圈套,在市区安置就业的同时,有41名退伍军人提
出家庭住房紧张,要求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市安置办公室会同房管部门,通过调房、
换房、挤兑等办法为36人解决了住房困难,占要求解决住房的88%。
在农村安置无房或缺房的退伍军人,以“自己备料,国家补助,社队帮工、帮料
修建”的原则解决住房困难。1982年,山东省拨给青岛市木材183立方米,建房款5万
元,重点帮助解决了100多户农村退伍军人的住房困难。
1980年,青岛市根据上级有关安置政策的规定,对城镇退伍军人实行“按系统分
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强调由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接收单位与安置部门紧密
配合,共同承担任务,各负其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是年,青
岛共接收退伍军人2787名。其中,复工复职的552名,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的108名,
2127名按系统分配安置了工作。同年,根据山东省鲁政发(1980)83号文件,为贯彻国
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对越自卫反击战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指示,青岛
市为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负伤致残已退伍回乡的11名残废军人妥善安置了工作。其
中, 二等甲级残废军人1名,二等乙级残废军人2名,三等甲级残废军人4名,三等乙
级残废军人4名。 1981年,青岛市接收退伍军人6912名,对参战、立功人员和有技术
特长的退伍军人, 照顾优先安置。回农村的退伍军人,安排在县、社企业的421名,
安排在社、队工副定或担任干部的973名,占回乡退伍军人总数的35%。
1983年3月, 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出《关于追加退伍军人建房补助费预算指
标的通知》,指出此项经费是解决农村退伍军人住房困难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
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各县区追加退伍军人建房补助费预算指标如下:即墨县1.25
万元, 胶县1.33万元, 胶南县1.40万元,崂山县0.83万元,黄岛区0.14万元。合计
4.95万元。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从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的联合通
知中提出:今后城镇退伍安置工作,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青岛市安置工作认真贯彻了这一方针政策,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突出的退伍军人,
积极推荐安置到相对较好的单位去工作。
1985年, 青岛市财政部门及各县财政部门各拨款3万元,帮助解决农村退伍军人
的住房困难。
1986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鲁政发(1986) 136号《关于我海里在对越防御作战中
荣立三等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安排工作》 的通知精神,先后为526名立过战功的农村
籍退伍军人安排了工作。1986年底,青岛市政府、青岛警备区联合召开了开发使用两
用人才会议。部队为地方培养了大批两用人才,退伍后他们活跃在各行各业,发挥着
积极的作用,为青岛市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青岛市各县、区建立了军地
两用人才介绍所,各乡 (镇) 设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站,有的村配备了荐才联络员。
1984~1986年,青岛市共接收退伍军人17538名。其中,军地两用人才10304名,开发
使用6306名,占两用人才总数的61.2%。其中,选聘为乡村干部的2001名,在乡 (镇)
企、事业工作的1394名,搞第三产业的1672名,从事“两户一体”(专业户、个体户,
联合体) 的1156名,参加县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83名。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较
高的工种有: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机械维修、家电修理、房屋修缮装潢、刻塑、
木工、瓦工、养殖业、种植业、厨师烹饪等。
1990年春季,青岛市共接收退伍军人4672人。其中,农村入伍的3304名,城镇非
农业户口的1368名, 在城镇复工复职的1055人,还有313人统一安置就业。另对农村
籍退伍军人164名按政策规定, 安置了工作,其中包括在部队立功授奖、负伤评残和
家庭住址变迁的义务兵。青岛市农村各县(市)区是年共接收军地两用人才1191名,当
年使用1052名,使用率88.3%。其中,沧口11%,崂山93.6%,即墨97。4%胶州79.3%,
胶南52%,平度71.7%,莱西92.8%。
同年,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1990)安字
第18号文《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采取试用分配的安置办法:即由
个人联系接收单位,安置办公室出具《退伍军人就业试用介绍信》(试用期为两年),
在试用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接收单位可随时辞退,交入伍前所在街道办事处按
待业人员对待。 是年,青岛市接收安置提前退役的有7人,采取了试用安置的办法。
试用期间表现好的,试用期满后转为合同制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