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复员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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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中央军委、政务院颁发了《志愿兵复员工作的决定》,正式开始有计划
的安置复员军人工作。 复员军人系指1955年7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规定的,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愿参军的军
士和兵, 或虽系义务兵入伍, 但后改为志愿兵和军队干部复员处理的军人。1954~
1955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
人的决议》等文件。青岛市关照“原籍安置,负责到底”和“归口安置,各安其业”
的原则,对复员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1949年6月至1952年11月5日,青岛市复员委员
会和转业建设委员会共接收复员军人1000余名, 其中转外县的118名,经安置办公室
与用人单位协商,根据劳动就业和复员军人本身的条件及技术状况,由市区安置工作
532名。对回郊区农村的377名复员军人,崂山郊区负责分给土地和帮助他们订立生产
计划,从事农业生产,使其安居乐业。
1953年春节前, 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调查组,对3年来复员军人安置工作的情
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对复员军人困难户中的调查和了解,对其中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
给予适当的救济补助,使他们愉快地渡过春节。市内6 区对10名复员军人困难户,发
放救济金177万元(旧人民币),崂山郊区发放救济金96万元。对6名已就业但不安心本
职工作的复员军人,进行了思想教育,本着负责到底的精神,再次予以安置到军属纺
绳厂工作。 对7名因病暂缓安置工作的复员军人作了妥善安排。春节后,青岛市转业
建设委员会分6个检查组, 分别赴市南、市北、台西、四方、台东、沧口检查安置工
作。对3名不服从分配的复员军人,教育动员后重新安排了工作。对因病暂缓安置的1
名复员军人安排了工作。 对4名安置欠妥的复员军人,经与接收单位协商,调换了工
作岗位。尚有53名末安置的复员军人,由检查组提出报告,经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
年终奖,本着户口在青岛市无生活来源的俦安置,有生活来源的暂缓安置的原则,分
别作了处理。同时,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规定了3条安置原则:(1)对已安置工作的,
不再予以调换;(2)已安置在农村的,再要求在市区安置工作的,不得再安置;(3)对
新接收的复员军人,由安置部门负责组织学习政策,订立《就业公约》。根据学习情
况,陆续进行了安置。
1953年12月, 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安置团体赛共接收复员军人227名。其中11
名转外在安置, 158名在市共安置。58名在崂山郊区安置。安置在崂山郊区参加农业
生产的复员军人,区乡帮助他们解决了土地和住房问题。市区安置复员军人介绍就业,
不受劳动局限制,由转业建设委员会向用人单位直接介绍。介绍就业的单位主要是国
营企业和有党、团组织的私营企业。表现好的介绍到军属工厂当干部。
1954年7月至1955年3月,青岛市先后分5批接收957名复员转业军人,是解放以来
接收转业军人最多的一年。根据“面广量大,人尽其才,大胆使用”的原则,分配到
党政机关30名,政法系统75名,财经系统302名,文教系统131名,农村工作11名,工
矿企业408名。
1955年1~6月,青岛市接收复员军人870名,其中257名回崂山郊区参加农业生产。
市区安置613名。 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工作进展缓慢,到7月还有390名复员军人未能
得到安置。为此,蹒青岛市委抽调班干部18名,在台西区成立了复员军人训练班,集
中了330名尚未安置工作的复员军人, 开始为期近两个月的学习。安置组经过调查研
究,向市委、市人委看出“归口包干,各安其业”有分配原则,把有一定文化水平和
有专门技术专长的复员军人,“对口”分配到各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安置。这一原则得
到市委、市人委的同意。7月12日、8月19日,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有
兵役局、民政局、劳动局、公安局和纺织、商业、轻工、邮电、文化、教育、城建等
部门参加的安置工作会议, 经讨论研究,统一了认识,制定通过了安置工作的3项决
议:(1)根据复员军人的条件、志愿、技术专长,施行“归口包干”,妥善安置;(2)
对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复员军人,以技术对口安置,各业务局应予以接收;(3) 少数
政治历史复杂, 但结论清楚者,各业务局应予接收安置。9月中旬,青岛市较好地安
置了367名复员军人,其余22名复员军人,均因患病或伤残暂缓安置。
1956年,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和市区各级转业委员会加强了组织建设和思想建
设。 崂山郊区安置办公室,增加了专职干部3名,同时规定了各乡乡长承办本乡所接
收的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或民政助理,承办接收加本管区复员
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年上半年,青岛市接收复员军人515名,基本上做到了“随接收,
随安置” ,“加乡一人,入社一人”。其中,由市区安置就业和复学升学的444名,
崂山郊区安置从事农业生产的60名,复学升学11名。同时,对原安置在郊区从事农业
生产的263名复员军人, 根据其表现重新分配工作,安置到机关、工厂等单位就业。
是年8月, 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组成复员安置工作检查小组,对崂山郊区的复员安
置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将检查出来的问题作了妥善处理。1952~1956年7月,崂
山郊区共接收复员军人1074名, 其中除死亡的7名外,已安置到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
单位的381名,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686名。凡入社的复员军人,由于各级党政领导
的关怀和教育,均发挥了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骨干作用。检查组对无房、缺房、需要
修缮房屋的复员军人,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救济、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帮助42
户解决了住房困难。对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经与市、区医院联系,进行了休格检
查和治疗。对其中生活确有困难的,发放了补助金和救济费。
至1957年8月1日,青岛市累计接收复员转业军人7721名。市区、安置就业的7106
名。 其中, “归口包干”安置3753名。仅在35个单位2280名复员转业军人中,就有
238名复员军人被选为市区先进工作者,占总数的10%。安置在崂山郊区从事农业生产
的615名复员转业军人中,有114名担任了乡社主要领导。
1958年以后,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干部,主要是输转业,到地方仍当干
部使用。但因组织需要或本人自愿要求,也可办理复员。复员干部原则上同战士一样,
按照“从哪里来, 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同年3月23日,国务院在《关于协助
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还乡生产的通知》中指出:“根据当前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
的需要,今春将有一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还乡生产,投入生产。”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军队干部被处理复员。少数复员干部被安排回原籍参
加农业生产,多数安排在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1969~1972年,青岛市先后
接收军队复员干部3140名。其中,3119名安排工作,21甸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72
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提出对家居农村或已安置回到农村的军队复员干部,在农村招
工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优先安排工作。青岛对回农村的军队复员干部一
般都重新安排了适当的工作。 1975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关于军队
干部退出现役的暂行办法》 。办法中规定:“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
部,没有安排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逐步
安排适当工作。已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武装部就地办理退休手续”。
青岛市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的部署,对上述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对复员干部的安置
情况做了一次全面检查。在住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安置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租
赁湖北路阳光旅社客房24间, 暂借韶关路53号疗养院楼房2幢56个房间给复员干部临
时安家。后市房产管理局从人民路统建新住宅楼调剂出15套住房,分给复员干部。青
岛市劳动工资委员会根据安置工作政策,对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作特殊情况处理,决
定凡是表现较好的同志,军龄不满8年的定为2级工;满8~15年的定为3级工;满15~
20年的定为4级工;20年以上者定为5级工。分配当干部的按照同样年限,分别定为国
家机关行政25、24、23、22级。
1980年, 中共中央3号文件提出,将1969~1975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改办转业。青
岛市为这脂复员干部改办了转业手续,大部分恢复了干部职务。他们的随军家属和原
系城镇户口的农业人口改办非农业户口。